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镇2020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水产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15487

来源:实践技能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

 采购编 号:

 5105042019000286

  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镇 9 2019 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水产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中国 . 四川 泸州市龙马潭区 长安 镇人民政府

 泸州行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

 同

 编

 制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3 第二章

 谈判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3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24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5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26 第九章

 评审方法„„„„„„„„„„„„„„„„„„„„„39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46

 第一章

 谈判邀请

 泸州行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镇人民政府(采购人)委托,拟对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镇 2019 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水产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5042019000286

 2.采购项目名称: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镇 2019 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水产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3.采购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镇人民政府 4.采购代理机构:泸州行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47.90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谈判文件第 三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3)、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

 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招标。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谈判文件自 2019 年 12 月 7 日 8:00 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网上在线购买采购文件(不接受现场购买)。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 元/份(网上缴费,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本项目报名、保证金交纳截止后, 是否具备开标条件的信息,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 泸州市)( http://www.lzsggzy.com/ )的“项目谈判前状态”栏目查看。若达不到开标条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组织开标。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9 年 12 月 13 日 09: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本次谈判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谈判 地点 :泸州行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 13 号 1 号楼 5 层(泸州市百子图广场希岸酒店 5 楼)。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镇 联 系 人:

 牟应群 联系电话:18227750848

  采购代理机构:泸州行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 13 号 1 号楼 5 层(泸州市百子图广场希岸酒店 5 楼)

 联 系 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0830-3118337 2019 年 12 月 6 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数量: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479,033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为479,033元,(其中:含税工程费435,484.40元,预备费43,548.44元,均按规定费用列入总价,不作调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谈判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XX 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8 谈判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9500.00元(谈判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请供应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使用供应商帐户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的缴费链接自主选择相应银行,以网银方式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凡是未开通工、农、中、建、邮银行网银 B2B 业务(或网上在线缴费不成功)的供应商,均可以通过“网银或柜面转账”方式交纳工本费或保证金。已注册供应商可选择原有登录方式报名交费,也可通过“供应商网上快捷投标”方式(无需注册)直接报名交费。并在转款凭证上注明: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注:转款户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接受其他方式的缴款)。

 3、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2019 年 12 月 12 日 17 时 00 分,保证金的缴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者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利。

 4、供应商完成保证金的缴纳后,应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在系统内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函”,供应商应将保证金缴纳回执函(复印件加盖公章)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交给采购代理机构谈判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要求提供的代理机构有权退还或拒收供应商的资料),以便代理机构能在开标前确认各供应商的保证金是否在规定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响应文件中也需包含保证金缴纳回执函(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兹证明递交了保证金。择相应银行,以网银方式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凡是未开通工、农、中、建、邮银行网银 B2B 业务(或网上在线缴费不成功)的供应商,均可以通过“网银或柜面转账”方式交纳工本费或保证金。已注册供应商可选择原有登录方式报名交费,也可通过“供应商网上快捷投标”方式(无需注册)直接报名交费。并在转款凭证上注明: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注:转款户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接受其他方式的缴款)。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9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按中标价的10%收取。

 2、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中选单位的基本账户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以非现金的形式将履约保证金足额缴入采购人指定的财政专户。凭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30日内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供应商履约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形式退还中标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10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

 0830-3118337

 11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

 0830-3118337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泸州行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0-3118337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泸州行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0830-3118337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谈判文件的质疑、对谈判过程的质疑、对谈判结果的质疑由泸州行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0830-3118337

  联系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 13 号 1 号楼 5 层(泸州市百子图广场希岸酒店 5 楼)。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泸州市财政局备案。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7 谈判文件 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8 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U盘或电子光盘一份。

 19 招标代理服务费

 代理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通知规定计算,不足6000元,按6000元计算.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工程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镇人民政府 。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泸州行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联合体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

 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 .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 .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 应商

 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验收方法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和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泸市财采[2014]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中标供应商在项目履约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凭《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在 5 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形式退还中标供应商履约保证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支付程序为:

 工程完成 50%后,拨付合同金额的 30%;工程完成 80%后,拨付至合同金额的 50%;工程竣工验收经审计后,拨付至审定金额的 95%,剩余 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拨付剩余 5%保证金。

  八、谈判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投标人未实行 “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副本,复印件)

 2)、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内,副本,复印件)

 ②、投标人实行 “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副本,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健全的财务制度①可提供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8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相关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免税企业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2019 年 02 月 01 日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原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施工项目经理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等复印件】

 二、 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注:①保证金交纳方式、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注: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书原件(注:①复印件加盖公章;②如投标文件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注:1. 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鲜章)。

 2. 投标供应商提供完整有效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内部的财务报表除外)必须完整齐全,签署规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方能认为有效,任何残缺和不完整提供,不规范提供均将视为无效资料。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要求相对应;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1. 项目概述:

 本工程为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镇幸福村 2019 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水产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淤泥开挖、土方开挖(基础)、坝体土方填筑(塘侧山体开挖填筑)、M7.5 砂浆砌条石墙、现浇 C20 砼址墙、现浇 C20 砼护坡 15cm 厚、块石基础(坝顶道路,20cm 厚)、碎石垫层(坝顶道路,10cm 厚)、C20 砼路面 20cm厚、外坡干砌条石挡墙、溢洪道 C20 砼底板、溢洪道 C20 砼边墙(含桥台)、现浇 C30 钢筋砼盖板、预制 C20 钢筋砼盖板、钢筋制安、警示桩等。项目特征及规格型号详见工程量清单。

  2. 项目清单(详见工程量清单)

 3. 项目要求

 3.1 技术要求 按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3.2、商务条款 1.工期:合同签订后 20 日历天内完工 2.付款方式:工程完成 50%后,拨付合同金额的 30%;工程完成 80%后,拨付至合同金额的 50%;工程竣工验收经审计后,拨付至审定金额的 95%,剩余 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拨付剩余 5%保证金。

 3.工作地点: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镇幸福村 4. 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质保要求和期限:质保期为 12 个月,期满无息退还质保金。

 注意: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谈判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参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均另册)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 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XXX 项目(采购编号:XXX)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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