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标准要求

来源:实践技能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

 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标准要求

 第一条

 建筑建设标准 一、基底面积。

 (一)新增分户:使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和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基底面积不超过 80 平方米。

 (二)原址拆建。

 1.原用地权属登记用地面积在 80 平方米至 120 平方米的,则基底面积按要求退缩后确定,其基底界线不得超过权属登记的用地界线。

 2.原用地权属登记用地面积大于 120 平方米的,则拆建基底面积原则按 120 平方米控制,其基底界线不得超过权属登记的用地界线并按要求退缩;原房产证登记的建筑基底面积大于 120 平方米的,则拆建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原住宅基底面积,其基底界线不得超过权属登记的用地界线并按要求退缩。

 二、建筑面积控制。

 (一)新增分户:总建筑面积 280 平方米(含天面梯间 20平方米)以内。

 (二)原址拆建:按三层加天面梯间 20 平方米的实际面积总和计算。

 三、建筑高度控制。三层高度:从室外地面到天面女儿墙顶

 高度不超过 11 米;天面梯间高度:从室外地面到天面梯间顶高度不超过 14 米。其中: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平屋面建筑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 45 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 45 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

 (三)不上人天面,应设置雨水防护栏,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至雨水防护栏顶。

 第二条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一、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在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内的,按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控制。

 二、村内道路应按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执行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中道路(街、巷)宽度的控制要求。

 三、建筑退让及退界。

 (一)新建非公寓式村民住宅,主朝向的建筑间距不宜少于6 米,次朝向的建筑间距不宜少于 2 米,但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新规划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区应规划设置组团道路,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边线应当符合《广州市城乡技术规定》第三十

 七条的要求。

 (二)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非公寓式村民住宅改建、扩建,不得影响邻屋安全,主朝向间距不宜小于原有间距,次朝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0.8米,次朝向建筑退让应从现状中线退不少于0.4米。

  四、防火要求。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距离要求,未满足防火安全间距的建筑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三条

 墙体开窗要求 主朝向原则上不得设置超出用地界线的外飘窗,主朝向临 5米以上道路(街巷),二层以上主朝向一侧可设置外飘窗,外飘窗外飘宽度不大于 0.5 米;次朝向间距两边的墙体原则上不能开窗,设置防火窗除外。

 第四条

 房屋外飘阳台、楼梯平台、走道要求 一、临 5 米(含)以下的街(巷),不准外飘阳台、楼梯平台、走道,但可在主入门口顶外飘出一块宽 0.6 米,长 2 米的雨蓬板。

 二、临 5 米以上的道路、街(巷),外飘的阳台、楼梯平台、走道的宽度不得超过该道路、街(巷)宽度的 1/5,并不得大于1.5 米;外飘阳台、楼梯平台、走道累计的长度,不得超过同方向房屋边长的 1/2。

 三、外飘的阳台、楼梯平台、走道只准飘出一个方向,所飘

 出的阳台、楼梯平台、走道不得砌墙或设窗封至上层楼板底。

 房屋第二层及以上的各层,不得飘出规划建筑红线砌实体墙(即俗称戴帽)。

 第五条

 外立面的基本控制要求 一、房屋的设计立面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鼓励采用新型耐用的外墙装饰材料;临道路、街(巷)的房屋在立面设计时应同时考虑冷气机位的预留位置;外露的排水、排污管应尽量布置在房屋的侧面。

 二、房屋入门口的步级、斜道、花槽等不得超出规划建筑红线而占用人行通道。

 三、房屋的基础不得超出基准中线,施工前做好防护措施,不得影响相邻建筑安全。

 四、房屋的化粪池必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设置在自身用地范围内。

 五、在主朝向间距方向,房屋的滴水线可飘出规划建筑红线不超过 0.3 米,在侧、背间距方向,房屋的滴水线可飘出规划建筑红线不超过 0.2 米。

 六、房屋屋面及阳台的排水应用排水管集中排放,不得直接由空中排落地面。

 七、房屋窗洞口的防盗网不得设在窗页外侧,应安装在窗页内侧;房屋外飘的阳台、楼梯平台、走道不得设防盗网。

 第六条

 建筑风貌设计指引

 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筑风貌应根据村庄的分类及村庄建设的定位进行选择,本着实操性、原真性、整体性和可持续性的四大原则,挑选适合自己的风格定位,具体可参照《广州市村庄风貌提升和微改造设计指引》。

 附件 2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立案申请表 (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申 请 人 名 称

 (姓 名)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IC 编码

 2.□□□□□□□□□

 3.□□□□□□□□□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

 属性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驻穂部队

  □其他单位

  □个人 立案 类别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见》(□新建设项目选址

 □原证延期)

 □ 其他

 基本 信息

 地 形 图 号

 申请用地面积

 征地现状土地类别 □旧城区

  □工厂

  □村庄

 □ 荒地

  □耕地 建设 用地 概况

 立项批准机关

 投 资 总 额

 项目重点属性 □国家重点

  □省重点

  □市重点 批准文件文号

 项目现状 □未开工

  □正在施工

  □已竣工

 □已投入使用 项目类别 □建筑工程(□民用建筑

  □ 公共建筑)

 □市政工程

 □乡村建设工程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 项目主要功能 □住宅(□保障性住房

  □商品房

  □个人住房)

 □办公(□行政办公

 □商务办公)

 □商业

  □工厂

  □其他 特殊性质 □跨行政区工程

 □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规划部门历史审批 及相关资料 立 案 所 需 文 件 内 容 (须参照立案标准规定填写)

 文 件 编 号 份数

 规划部门历史审批文件文号:

 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到窗口领取

 □邮政速递 备注 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2. 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可以在我局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我单位(个人)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3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所属村社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用地类别 □原址拆建

 □使用存量土地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加建 户籍所在地

 家庭人口 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人与家庭 成员现居住情况 现住房地址 现住房数量 现住房面积 现住房产权人

  原房屋建筑情况 (原址拆建需填写)

 结构 层数 建基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拟选址用地位置

 四至地形图编号

 申请新建房屋情况(加建的填写加建后房屋情况)

 东至西(米)

 南至北(米)

 占地面积(平方米)

 用途 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申请人承诺 1.按照新建住宅申请核定的建房标准和设计图施工,若违反规定将自行按照要求拆除或自愿接受综合执法部门的强制拆除,因拆除或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商品混泥土或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材料等合格、合法建筑材料进行施工,若违反规定,自觉接受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

 3.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4.服从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建筑材料堆放、建筑余泥排放的管理,并按照要求妥善处理。

 5.若违反规定发生邻里纠纷,保证先停工并主动协调解决纠纷。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6.本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社、村委会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经办部门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审批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一户一宅”承诺书(范例)

 本申请人 XXX,身份证号码:XXX,系 XXX 村(经济联合社)XXX 村民小组(合作社)村民,申请农村建房报建手续,现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1.本申请人申请建房属于□原址拆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加建,原宅基地□有/□无权属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号为 XXX,占地面积 XXX(平方米)。

 2.本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 XXX(以户口本为准),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符合“一户一宅”建房申请条件(符合分户情形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3.本申请人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本申请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附:□有/□无旧房照片、权属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按指印):

 日期:

 合作社(盖章):

 村委会(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 5

  分户情况说明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为番禺区

  镇(街)

 村村民。名下拥有

 间房屋,由于

  名子女已成年,需要独立分户居住,现计划将位于

  (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号:

  )等住宅调节给儿女使用和居住,我户家庭成员日后不再向村委申请新增用地建房。

 特此说明。

 申请人及配偶、儿女(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

 本户拥有住宅家庭内部分户情况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 产权人 房地产权 证件号码 位置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调节后的使用和居住人 备注

  经我村委见证,上述承诺情况属实。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6

 非公寓式村民住宅规划报建公示(范例)

 申请人基本情况 “一户一宅”保证书 用地位置图 其他公示事项 申请人姓名:

 家庭成员和房屋情况表

  户主 配偶 子 女 姓名

  出生年月

  户口所在地

  住宅处数

  住宅地址

  产权证号

 原住宅情况

 建成年代:

  ; 结构:

  ; 层数:

  ; 面积:

  ; 用地证(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 建设地址:

  ; 建设规模:

  层

 ㎡。

 公示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意见反馈方式:①投诉电话:

 ;② 邮寄地址:

  ;③ 电子邮件:

  。

 备注:1.其他公示事项主要包括原址拆建时宅基地的权属证明、现住宅各立面照片等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2.“一户一宅”保证书、用地位置图直接张贴复印。

 附件 7

 关于村民申请建房进行公示的报告(范例)

 XXX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我村村民 XXX 为解决住房困难,申请在 XXX 拆除旧房重建(新建、加建)1 栋 XXX 层 XXX 平方米的住宅。村委会(经济联社)已对其及其户籍内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在 XXX 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XX 年 XX 月 XX 日——XX 年 XX 月 XX 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专此报告。

 附件:公示现场照片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8

 现场勘察记录表(范例)

 建设人:

 建设位置:

 一、位置及示意图(单位:米)

 二、四至具体情况 1.项目(工程)

 □已建 □部分已建 □未建 □旧房改造 2.四周道路情况 四周道路情况 方位 道路名称 道路现宽 道路控宽 项目边界到路边距离 备注 东

 南

 西

 北

 3.□该项目(工程)临面的河(涌),距离河(涌)边XXX 米,河(涌)宽 XXX 米,防洪堤不准建筑控制区 XXX 米,

 水利部门意见(□同意

 □不同意)。

 4.□该项目(工程)临面的高压线伏,距离高压边线 XXX米,供电部门意见(□同意 □不同意)。

 5.□该项目(工程)临面距离古树名木木冠边缘 XXX 米。

 6.□该项目(工程)临面距离文物或历史建筑 XXX 米。

 7.□四至与土地证不符;□用地类型不符;□土地证登记时错漏。

 四至建筑物情况

 东 南 西 北 层数

  间距

  自用地界线退缩

  用途

  现场勘察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9

 穗规划资源村核实+〔年份〕+序号

 非公寓式村民住宅规划核实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区)

 (镇/街)

 (村/社区)

  申请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历史审批及相关资料

 立案材料 ( 需按立案标准规定填写 )

 文件编号

 份数

 ★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非公寓式村民住宅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非公寓式村民住宅规划核实测量册》原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执结证明

  调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历次批复文证

  竣 规划许可(面积单位:平方米)

 工程竣工(面积单位:平方米)

 工与报建校核

 结构形式

 结构形式

  层数

 地上

 层,面积

  层数

 地上

 层,面积

  地下

 层,面积

 地下

 层,面积

  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基底面积

  总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建

 筑

 高

 度

 建

 筑

 高

 度

  四至

 间距

 ( 米 )

 东

 四至

 间距

 ( 米 )

 东

  南

 南

  西

 西

  北

 北

  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到窗口领取

  □邮政速递

  □自助取件柜领取

 邮政快递地址

  备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本人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竣工图纸与拟申请住宅工程竣工现状一致性、电子文件与纸质图纸的一致性)负责,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0

 图纸要求

 一、四至总平面图。

 (一)应在地形图上绘制四至总平面图,电脑绘制打印;地形图电子文件由镇(街)提供或使用《非公寓式村民住宅放线记录册》中的地形图电子文件。

 (二)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标、图签等。

 (三)图纸比例为 1∶500、1∶200 或 1∶100,制图单位为米。

 (四)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土地证的用地红线及周边道路如有坐标的,标明坐标。

 2.规划控制线(规划道路红线、高速公路控制线、文物或历史建筑控制线、水系控制范围、高压走廊等)。

 3.拟建建筑基底和外围轮廓线、尺寸、层数。

 4.拟建建筑退缩基准中线、周边道路、规划道路、相关建筑、河涌、高压线、地物、名木古树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间距。

 5.相邻的建筑、地物等。

 6.图纸上应注明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各层面积。

 (五)设计单位或设计师的出图章。

 二、建筑方案设计图。

 (一)应为电脑绘制并规范打印。

 (二)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签等。

 (三)图纸比例一般为 1∶100、1∶150、1∶200 等,制图单位为毫米。

 (四)平面图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墙、柱、门、窗、楼梯、阳台、雨篷、台阶、水池、烟道等。

 2.墙体之间的尺寸、柱距尺寸、外轮廓总尺寸。

 3.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及室内各层楼面标高。

 4.首层标注指北针、剖切符号。

 5.各独立空间的建筑功能。

 (五)立面、剖面图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立面外轮廓、门窗、雨篷、檐口、女儿墙、梯屋、屋顶、阳台、栏杆、台阶。

 2.每层标高、总高度标高(建、构筑物最高点),屋顶女儿墙顶标高,室外地坪标高。

 (六)设计单位或设计师的出图章。

 注:1.原状维修:指不拆除房屋、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外

  立面、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

  面积的情况下对原有建筑进行维修的工程。

 2.危房原址重建:农村个人住宅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 的危旧房屋(鉴定意见为 C、D 级或需拆除重建),可申请 危房原址重建。危房原址重建不得增加原产权的建筑面积 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使用性质。

 3.原址拆建:指在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 地批准文件范围内拆除旧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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