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卫生职称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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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梁区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铜梁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野保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全年为禁猎期。(野保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三、禁猎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保护的有益的或有生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如名录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野保法第二条)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体育运动枪支、铁铗、地弓、弹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器、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等方法进行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但因科学研究确需要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野保法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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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五、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保法第二十七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野保法第三十四条)

 七、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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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因科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八、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野保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九、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保法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4 号))

 十、本通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铜府〔2017〕23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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