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劳动工资报表填写说明

来源:卫生职称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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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劳动工资报表填写说明

 目

 录

 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2 表、202-1 表)

 ........................................... 2

 二、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 4

  (关于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详细说明)

 三、有关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 9

  - 2 -

 (一)基层报表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表

 号:

 1 0 2 - 1 表

 组织机构代码□□□□□□□□-□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16)125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1 6 6 年

 有效期至:

 2 0 1 7 7 年 6 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 量 甲 乙 丙 1 甲 乙 丙 1 一、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其中:女性

  其中:非全日制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按职业类型分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按职业类型分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 人 — 01 02 03 — 05 06 07 — 71 72 73 74 75 08 — 09 10 11 — 76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二、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其他工资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按职业类型分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人 人 人 人 — 千元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77 78 79 80 — 12 — 13 14 15 16 17 18 19 — 81 82 83 84 85

  补充资料:

 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 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5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 3 月 10 日 24 时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次年 3 月 20 日 24 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补充资料”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4.审核关系:

 (1)01≥02

  (2)01≥03

 (3)01=05+06+07

 (4)08=09+10+11

  (5)12=13+18+19

 (6)13=14+15+16+17

 (7)01=71+72+73+74+75

 (8)08=76+77+78+79+80

 (9)12=81+82+83+84+85

  - 3 -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表

 号:

 2 0 2 - 1 表 组织机构代码□□□□□□□□-□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16)125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17 年

  季 有效期至:

 2 0 1 8 8 年 1 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季 1—本季 甲 乙 丙 1 2 一、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二、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01 05 06 07 08 09 10 11 — 12 13 18 19

 —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

 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 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5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一季度季后 7 日、二季度季后 7 日、三季度季后 10 日 12:00 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四季度免报;地级以上市统计局一季度季后 8 日、二季度季后 8 日、三季度季后 11 日 12:00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四季度免报。

 3.“补充资料”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4.审核关系:

 (1)01=05+06+07

  (2)08=09+10+11

  (3)12=13+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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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代

  码 分 类 名 称 代

  码 分 类 名 称 0 0

 0-1 0-10

 0-2 O-21 0-22 O-23 0-24 O-25 O-29 0-3 O-31 O-32

 O-33 0-39 O-4 0-41 O-42 O-43 O-49 O-5 O-50

  1 1 /2 2

 1-1/1-2 1-11 1-12 1-13 1-14 1-15 l-16 1-17 l-18 1-19 1-21 l-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1-4/1-5/1-6 l-31 l-32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人民法院负责人 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民主党派负责人 工会、共青团、妇联、其他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 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事业单位负责人 教育教学单位负责人 卫生单位负责人 科研单位负责人 其他事业单位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 员

 科学研究人员 哲学研究人员 经济学研究人员 法学研究人员 社会学研究人员 教育科学研究人员 文学、艺术研究人员 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人员 历史学研究人员 管理科学研究人员 数学研究人员 物理学研究人员 化学研究人员 天文学研究人员 地球科学研究人员 生物科学研究人员 农业科学研究人员 医学研究人员 其他科学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地质勘探工程技术人员 测绘工程技术人员 1-33 1-34 1-35 l-36 1-37 l-38 1-39 1-4l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l-51

  1-52

  1-53

  1-54

  l-55

  1-56

  1-57

  1-58

  1-59

  1-6l 1-62 1-63

  1-64

  l-65

  1-66

  1-67

  1-69 1-7

  1-71

  1-72 1-73 1-74

  1-75

  l-76

  1-79 1-8

  1-81

  1-82

  1-89 1-9

  1-91 1-92 1-93 矿山工程技术人员 石油工程技术人员 冶金工程技术人员 化工工程技术人员 机械工程技术人员 兵器工程技术人员 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航天工程技术人员 电子工程技术人员 通信工程技术人员 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电力工程技术人员 邮政工程技术人员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 交通工程技术人员 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铁路工程技术人员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 建材工程技术人员 林业工程技术人员 水利工程技术人员 海洋工程技术人员 水产工程技术人员 纺织工程技术人员 食品工程技术人员 气象工程技术人员 地震工程技术人员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工业)工程技术人员 其他工程技术人员 农业技术人员

  土壤肥料技术人员

  植物保护技术人员

  园艺技术人员

  作物遗传育种栽培技术人员

  兽医、兽药技术人员

  畜牧与草业技术人员

  其他农业技术人员 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

  飞行人员和领航人员

  船舶指挥和引航人员

  其他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西医医师

  中医医师 中西医结合医师

  - 5 -

 代

  码 分 类 名 称 代

  码 分 类 名 称 l-94

  1-95

  1-96

  1-97

  1-98 1-99 2-1

  2-11 2-12

  2-13

  2-14

  2-15

  2-19 2-2

  2-21

  2-22

  2-23 2-29 2-3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9 2-4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9 2-5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9 2-6 2-60 2-7 2-71 2-72 2-73 2-74 民族医生

  公共卫生医师

  药剂人员

  医疗技术人员

  护理人员 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济业务人员

  经济计划人员

  统计人员

  会计人员

  审计人员

  国际商务人员

  其他经济业务人员 金融业务人员

  银行业务人员

  保险业务人员

  证券业务人员 其他金融业务人员 法律专业人员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员

  书记员

  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教学人员

  高等教育教师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

  中学教师

  小学教师

  幼儿教师

  特殊教育教师

  其他教学人员 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文艺创作和评论人员

  编导和音乐指挥人员

  演员

  乐器演奏员

  电影、电视制作及舞台专业人员

  美术专业人员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其他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体育工作人员

  体育工作人员 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

  记者

  编辑

  校对员

  播音员及节目主持人 2-75 2-76 2-77 2-79 2-8 2-80 2-9 2-90

  3 3

 3-1 3-11 3-12 3-19 3-2 3-21 3-22 3-23 3-29 3-3

 3-31

 3-32 3-33 3-39 3-9 3-90

 4 4

 4-1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9 4-2 4-21 4-22 4-29 4-3 4-31 4-32 4-33 4-34 4-35 4-39 4-4 4-41 翻译 图书资料与档案业务人员

  考古及文物保护工作人员

  其他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 宗教职业者

  宗教职业者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行政办公人员 行政业务人员 行政事务人员 其他行政办公人员 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 人民警察 治安保卫人员 消防人员 其他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 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 邮政业务人员 电信业务人员 电信通信传输业务人员 其他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 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购销人员 营业人员 推销、展销人员 采购人员 拍卖、典当及租赁业务人员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人员 粮油管理人员 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人员 其他购销人员 仓储人员 保管人员 储运人员 其他仓储人员 餐饮服务人员 中餐烹饪人员 西餐烹饪人员 调酒和茶艺人员 营养配餐人员 餐厅服务人员 其他餐饮服务人员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饭店服务人员

  - 6 -

 代

  码 分 类 名 称 代

  码 分 类 名 称 4-42 4-43 4-49 4-5 4-51 4-52 4-53 4-54 4-59 4-6 4-60 4-7/4-8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1 4-82 4-83 4-84 4-85 4-89 4-9 4-90

 6/7/8/9

 6-1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9 6-2/6-3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旅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其他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运输服务人员 公路、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人员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水上运输服务人员 其他运输服务人员 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 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社会中介服务人员 物业管理人员 供水、供热及生活燃料供应服务人员 美容美发人员 摄影服务人员 验光配镜人员 洗染织补人员 浴池服务人员 印章刻字人员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保育、家庭服务人员 环境卫生人员 殡葬服务人员 其他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 地质勘查人员 测绘人员 矿物开采人员 矿物处理人员 钻井人员 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 盐业生产人员 其他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 金属冶炼、轧制人员

  炼铁人员

  炼钢人员

  铁合金冶炼人员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稀贵金属冶炼人员

  半导体材料制备人员 金属轧制人员 铸铁管人员 6-31 6-32 6-39 6-4/6-5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9 6-6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9 6-7/6-8/6-9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1

  炭素制品生产人员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其他金属冶炼、轧制人员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石油炼制生产人员

  煤化工生产人员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无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基本有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合成树脂生产人员

  合成橡胶生产人员

  化学纤维生产人员

  合成革生产人员

  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信息记录材料生产人员

  火药、炸药制造人员

  林产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复合材料加工人员

  日用化学品生产人员

  其他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机械冷加工人员

  机械热加工人员

  特种加工设备操作人员

  冷作钣金加工人员

  工件表面处理加工人员

  磨料磨具制造加工人员

  航天器件加工成型人员 其他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基础件、部件装配人员 机械设备装配人员 动力设备装配人员 电气元件及设备装配人员 电子专用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运输车辆装配人员 膜法水处理设备制造人员 医疗器械装配及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人员 日用机械电器制造装配人员 五金制品制作、装配人员 装甲车辆装试人员 枪炮制造人员 弹制造人员 引信加工制造人员 火工品制造人员 防化器材制造人员 船舶制造人员 航空产品装配与调试人员

  - 7 -

 代

  码 分 类 名 称 代

  码 分 类 名 称 6-92 6-93 6-94 6-95 6-96 6-99 7-1 7-11 7-12 7-13 7-19 7-2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9 7-3 7-31 7-32 7-33 7-34 7-35 7-39

 7-4 7-41 7-42 7-49 7-5 7-51 7-52 7-53 7-54 7-55 7-59 7-6 7-61 7-62 7-63 7-64 7-69

 7-7 7-71 7-72 7-73 7-74 航空产品试验人员 导弹卫星装配测试人员 火箭发动机装配试验人员 航天器结构强度、温度、环境试验人员 靶场试验人员 其他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机械设备维修人员 仪器仪表修理人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其他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 电力设备安装人员 发电运行值班人员 输电、配电、变电设备值班人员 电力设备检修人员 供用电人员 生活、生产电力设备安装、操作、修理人员 其他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 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电池制造人员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电子产品维修人员 其他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 橡胶制品生产人员 塑料制品加工人员 其他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 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纤维预处理人员 纺纱人员 织造人员 针织人员 印染人员 其他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裁剪、缝纫人员 鞋帽制作人员 皮革、毛皮加工人员 缝纫制品再加工人员 其他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粮油生产加工人员 制糖和糖制品加工人员 乳品、冷食品及罐头、饮料制作人员 酿酒、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制作人员 7-75 7-76 7-77 7-78 7-79

 7-8 7-81 7-82 7-83 7-89 7-9 7-91 7-92 7-93 7-94 7-99 8-1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9

 8-2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9 8-3 8-31 8-32 8-33 8-34 8-35 8-39

 8-4 8-41 8-42 8-43

 8-44 粮油食品制作人员 屠宰加工人员 肉、蛋食品加工人员 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其他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 原烟复烤人员 卷烟生产人员 烟用醋酸纤维丝束滤棒制作人员 其他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 药品生产人员 合成药物制造人员 生物技术制药(品)人员 药物制剂人员 中药制药人员 其他药品生产人员 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木材加工人员

  人造板生产人员

  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制浆人员

  造纸人员

  纸制品制作人员

  其他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水泥及水泥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墙体屋面材料生产人员

  建筑防水密封材料生产人员 建筑保温及吸音材料生产人员

  装饰石材生产人员

  非金属矿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耐火材料生产人员

  其他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玻璃熔制人员

  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生产人员

  石英玻璃制品加工人员

  陶瓷制品生产人员

  搪瓷制品生产人员

  其他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影视制品制作人员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人员

  广播影视舞台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操作人员

  电影放映人员

  - 8 -

 代

  码 分 类 名 称 代

  码 分 类 名 称 8-45 8-49

 8-5 8-51 8-52 8-53 8-59 8-6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 8-71 8-72 8-73 8-79 8-8/8-9 8-81 8-82 8-83 8-84 8-85 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其他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印刷人员 印前处理人员 印刷操作人员 印后制作人员 其他印刷人员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珠宝首饰加工制作人员

  地毯制作人员

  玩具制作人员

  漆器工艺品制作人员

  抽纱、刺绣工艺品制作人员

  金属工艺品制作人员

  雕刻工艺品制作人员

  美术品制作人员

  其他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文教用品制作人员

  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乐器制作人员

  其他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工程施工人员

  土石方施工人员

  砌筑人员

  混凝土配制及制品加工人员

  钢筋加工人员

  施工架子搭设人员 8-86 8-87 8-88 8-89 8-91 8-99 9-1 9-11 9-12 9-13 9-14 9-15 9-19 9-2 9-21 9-22 9-23 9-29 9-3 9-31 9-32 9-33 9-34 9-39 9-9 9-91 9-92 9-93 工程防水人员

  装饰、装修人员 古建筑修建人员 筑路、养护、维修人员

  工程设备安装人员 其他工程施工人员 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公(道)路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铁路、地铁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民用航空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水上运输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及有关人员

  其他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

  环境监测人员 海洋环境调查与监测人员 废物处理人员 其他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 检验、计量人员 检验人员 航空产品检验人员 航天器检验、测试人员 计量人员 其他检验、计量人员 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包装人员 机泵操作人员 简单体力劳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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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有关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第一部分

 主要指标解释

  Ⅰ 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 24 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劳务派遣人员遵循“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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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金融业务人员、法律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工作人员、体育工作人员、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宗教职业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具体包括行政办公人员、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服务及社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购销人员、仓储人员、餐饮服务人员、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运输服务人员、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金属冶炼、轧制人员,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机械制造加工人员,机电产品装配人员,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印刷人员、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工程施工人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检验、计量人员,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月平均人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 2 求得。计算公式为:

 2月末人数 月初人数月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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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是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是“1-本季平均人数”,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33 2 11月平均人数 月平均人数 月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 一季度:  

 66 . .. 11月平均人数 月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  

 99 ... 11月平均人数 月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 三季度:  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 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22 1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季度本季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 

 33 2 1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季度本季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 三季度:  

 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3 求得。计算公式为:

 33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报告季内本季平均人数

 3.年平均人数是以 12 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 12 求得,或以 4 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4求得。计算公式为:

 12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报告年内年平均人数

 或:

 4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报告年内年平均人数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 12个月。计算公式为:

 1212月平均人数 开工之月平均人数年平均人数   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 年 1 月 1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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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基本工资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

 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既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

 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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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2 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但是,目前有些地区的工资统计报表仍然采用由主管部门整体上报,例如县教育局将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统一报到当地统计局,该指标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设置。单位需要填报本报表数据所包括的法人单位个数。

 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详细名称

  指由于调查单位客观原因,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需要填写实际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详细名称。如:工资由其他法人单位代为发放,本单位不掌握每人工资发放情况。

 Ⅱ 单位经济类型 1 1 、国有控股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 号文)精神,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可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两种。

 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 50%的企业(含 50%和纯国有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该部分资料由各地从基本单位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 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01-2 表)中的相关资料中汇总取得。

 2 2 、民营经济

 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粤统字〔2007〕1 号),广东省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规定,暂定为股份合作制、其他联营经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中私人控股部分。经调查了解发现,股份合作制(130)、其他联营(149)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中,存在国有控股的情况,为此,决定将广东省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调整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股份合作制、其他联营经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中私人控股部分”。

 3 3 、股份合作制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金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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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其他联营企业是指除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以外的联营企业 5 5 、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 6 、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7 7 、个体经济

 个体经济包括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体经营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人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企业。

 Ⅲ 会计制度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2001 年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第二部分

 问题解答

  (一)有关从业人员统计的问题 1 1 、银行储蓄代办员、保险公司保险代办员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应如何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 号),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应由金融保险单位统计为单位从业人员,其分组放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放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兼职人员可暂不统计。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则无论兼职或专职都应作为从业人员统计。

 2 2 、兼职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8]120 号文件(《关于印发 1998 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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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的通知》)中规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在具体操作中,除在岗职工外,其余各类人员均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兼职人员应由其档案关系所在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其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如其档案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其所有工作的单位都按其他从业人员统计。

 3 3 、建筑公司使用的农民工应如何统计?

 答:建筑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分为两种情况:

 ⑴如果是由本单位直接组织生产并直接支付报酬的由本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⑵如果是使用的成建制的农民包工队,由包工队组织生产并直接支付报酬,本单位只对包工队按承包协议结算,则应由包工队(即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计,本单位不再统计。

 4 4 、参军、吃劳保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参军的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放工资,都不再统计。长期病休人员(吃劳保人员)应作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统计。

 (二)有关劳动报酬统计的问题 1 1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储蓄性保险及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何统计?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统计。

 2 2 、由单位给职 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如何统计?

 答: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

 3 3 、职工不休假补贴如何统计?

 答: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统计。

 4 4 、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工资如何统计?

 答: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统计。

 5 5 、单位一次性 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差旅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6 6 、单位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应计入工资?

 答: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统计。单位支出部分不计入工资。

 7 7 、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应如何统计?

 答: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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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8 、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应如何统计?

 答:以工会的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9 9 、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如何统计?

 答: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10 、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由于各地房改政策不尽相同,应区别对待。如果该项补贴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如由职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

 11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生活费应如何统计?

 答:无论资金来源只要是通过企业发放的,都应统计在生活费中。

 12 、讲课费如何统计?

 答:根据我局关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职工工资总额统计的有关定义,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或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因此,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

 (三)有关单位类别划分问题 1 1 .各级人民银行如何确定单位类别?

 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机关,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银行均作企业处理。其行业划入“金融业”。

 2 2 .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集团公司中公、检、法单位如何统计?

 答: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集团公司中有关公、检、法单位,如铁路公安局、法院,海事法院等,应从企业集团公司剥离出来作为统计单位,其经济类型填“国有”;会计制度填“机关”;行业划分填“国家机关”。

 3 3 .企业集团公司本部、企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如何划分?

 答:企业集团公司本部应按其主营行业进行划分。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亦无产值的企业主管部门分为两种情况:

 ⑴主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性公司(单位),其行业应填“企业管理机构”。

 ⑵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应按其主营行业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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