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党委工作规则制度

来源:卫生职称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xx局党委工作规则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六)坚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四条 坚决服从县委领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抓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领导作用。

  第六条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领导重要批示或指示精神情况。

  2、涉及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情况。

  4、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处置情况,包括饮用水安全保障、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影响稳定的集体上访事件等。

  (二)领导班子分工、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1、领导班子分工。

  2、机关股室调整、临时机构组建或调整。

  3、局属单位机构设置与调整。

  4、人员调动或编制调整。

  5、人员招录计划及组织实施。

  6、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聘用。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1、重大决策,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xx发展规划、科学发展目标、年度计划、体制机制改革、评比表彰等方面的重大决定,规章制度、考核办法、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党的建设、脱贫攻坚、扫黑除恶、安全稳定、生态环境等重要工作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研究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提拔任用、调整交流、提名推荐,年轻干部选拔培养,“两代表一委员”侯选人的推荐及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xx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情况,规模以上项目调整,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采购、办公场所维修改选、干部职工培训、重大活动开展及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

  4、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专项资金使用,预算外资金使用,局机关行政经费1万元以上的非经常性支出,涉及5万元以上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委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委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委每年听取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委成员应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八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

  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委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党委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局党委及时向县委报告工作。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及单位党员群众意见。重要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其他成员应当对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上报文件、发表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经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委议事决策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委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建分管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党委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委书记同意由党委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委会议报告。

  会议出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党委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安排不是党委成员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决定应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通报。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议题确定和预告。会议召开前由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提出拟议定事项,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预告。无特殊原因,任何人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

  (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议题提议人事先应进行认真研究,做好充分准备;对提交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三)酝酿讨论。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进行充分讨论。参会人员应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和分管领导首位发言制。

  (四)形成决议。党委会议应集思广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岐,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第二十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党委会各位成员应服从决定,坚决执行,分工负责,抓紧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视工作需要,根据会议决定编发《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受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不需编发《党委会议纪要》的,由局党政办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部门和人员。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党委会议讨论内容,除党委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漏或公开。

  第五章?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推进学习型组织创建,坚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努力提升党委成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

  (一)成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委成员为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吸收局有关股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二)中心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学习。

  (三)中心组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每季度组织专题研讨1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

  (四)中心组学习采取自我学习和集中学习、专题研讨与座谈交流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五)党委成员学习情况以专题党课、宣讲报告、书面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

  (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二十四条 党委坚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党委成员应减少事务性和不必要的应酬活动,集中精力抓落实。

  党委成员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

  (一)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等方面,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二)建立党委成员联系局属单位党建联系点制度。每季度走访调研联系对象一次以上。党委成员每年牵头完成1项重点调研课题或调查报告。

  (三)党委成员到基层调研应增强目的性,带头践行“一线工作法”,坚决杜绝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二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落实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召开之前,应通过组织座谈、征求意见、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党委成员对照征求意见和自查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围绕主题和要求,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委书记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工作要求。党委民主生活会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记录,并按规定将会议总结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立卷归档。

  针对会议检查剖析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六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委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党委每年至少组织2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半年研究部署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党委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委应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七条 党委及其成员要积极履行职责,在县委的领导下,做好党委书记年度述职工作、党委及其成员年度履职考核工作。

  党委及党委成员执行本工作规则情况,自觉接受纪检机关及其派驻机构、xx系统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委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四)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六)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抓作风建设不力,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造成本单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九)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上级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十)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作出的决定,在党委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十一)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十二)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慵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比较大的;

  (十三)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工作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背本工作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工作规则的党委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党委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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