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来源:卫生职称 发布时间:2020-09-02 点击: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2008-10-05 22:05:03

 今天上午9点,仙林农贸市场一楼,本人买菜完毕,正准备回去,约20名青年列队进来,直冲卖虾蟹的那家,一阵猛砸后旋即列队逃跑,动作干净利落,组织性纪律性极高。事毕,围观者云集,或冷漠或嘲讽或窃语,摊主神情紧张且无奈,忙着收拾虾兵蟹将重整河山。我便离开了。虽然考虑得有些轻率,我还是觉得这是一场生意上的纠纷,菜场里原有两家卖虾的,后来都不做了,虾蟹生意全部归并到今天被砸的那家,里面是不是有些霸市的黑幕?比如动用暴力断绝那两家的货源,或是买通管理方重新调配销售资格。这些都是我的猜测,没有依据的,如果说是为了配合我今天的主题而进行的虚构,亦不为过。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每个人都急迫地希望自己的资源能更多些,但他们也发现,一旦身处混乱化的资源竞争状态,尽管存在夺取更多资源的可能,也难免会有“倾家荡产”的时候。于是,他们联合起来产生良性的政府,通过这一社会管理机构维护资源分配的秩序,从而既获得一定的资源,又能在安定的环境里消费它,这是实质正义的状态,而对秩序的遵守,即是程序正义。不过,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貌似还没有哪一种制度能够实现绝对的正义,高福利的北欧和民主自由的美国,也会有让老百姓觉得不舒服的时候。哈耶克说,好的制度是偶然撞上的,不是拼命想出来的,虽然我不知道如何“撞上”好制度,但对后一句却相当认同,有些拼命想出来的制度,一用到实践当中便漏洞百出,过去的乌托邦如此,现在的一些标榜公平、正义的制度也是如此。譬如南京市规定:低保户养狗者,一经发现,即取消低保资格,此举在抵制骗取低保费方面确有意义,却无法保障空巢低保老人的权益——狗儿无非是吃些残羹冷炙,但驱散了他们的寂寞孤单,政策的制定者构建不了完善的收入、税收监控系统来界定低保资格,却要出台这类荒唐的一刀切规定,可见程序也未必总是正义的。

 在某些国家,当人们发现程序正义出现了偏差,可以通过议会对它进行修改,使其更加逼近实质正义。只要具备善的初衷和公共契约精神,程序正义就会处于向实质正义的无限逼近状态。但在当下中国的政治、社会生活当中,有些标榜“程序正义”的规定,在制定之初就是为了利益的倾斜。结果是没有话语权的民众为了遵守狗娘养的程序而被迫放弃自身利益,程序已失去了契约精神和善的取向,变成了“强取豪夺+立婊子牌坊”的工具。在此背景下,对程序正义的追求特别具有理想化色彩,而对实质正义的维护却颇显无奈。

 以上午的菜场事件为例,假设打手是原先卖虾的摊主所雇,目的在于推翻市场管理方的不合理规定,打击其他摊主的霸市行为,寻回原先属于自己的卖虾权。这是在程序无法保障实质正义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无奈之举,但是,既然程序本身已经不具备善的取向,程序正义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今天被砸的摊主同样可以雇佣更为强大的打手进行报复,继续霸占虾蟹市场,实施价格垄断,这样既维护不了摊主的利益,更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连实质正义都荡然无存了。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雇佣打手者、被打者、从被打者转换为雇佣打手者、消费者,其实都是受害者,首先打击其他摊主,霸占虾蟹市场的摊主之所以有条件这么做,是因为管理方失去了对秩序的保障能力,或者说压根就没有保障秩序的意愿;被打击的摊主十分渴望得到秩序的保护,希望在和平的状态下维护自己的利益,破灭后才无奈地选择了雇佣黑帮。程序正义的缺位,是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因素。话题还可转移到毒奶粉事件,最新一期的《南风窗》上有一篇田磊的《奶粉事件的阶层分析》,读毕颇有感受。当倾斜的政策、冷漠的官员和无情的市场将奶农逼到绝路,兑水与掺假就不仅是一个商业道德的问题,而是关乎奶农能否继续生存的问题,在绝对正义的语境下,通过伤害他人来保全自我,当然不是什么值得赞颂的行为,但当这种“伤害”成为普遍的现象,谴责的意义就需要被打个折扣,因为奶农也是上有老下有小,如果为了恪守道德而退出奶制品行业,就会沦为没有生活来源的最底层。到那时候,有哪一个程序会来维护他们的正义?中国要追求实质正义,必须培养政府和国人的契约精神,通过民主和法制来保障程序正义具有善的取向。不过,这他妈的可能只是个傻逼空想。

 奶粉事件的“阶层分析”

  2008年8月底9月初,三鹿奶粉出事被曝光前,记者刚刚结束了在内蒙古各地奶牛村的采访,并以《锡林浩特奶牛风波》为题发在本刊第19期杂志上。奶牛村在中国的大规模出现源于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大约是2000年左右。从澳大利亚进口的奶牛、村里有关系、有门路的人所把持的奶站,大的乳制品企业每天来回运奶的奶车,以及日夜辛苦的奶农,是这类奶牛村的普遍构成。

 如今,内蒙古大小城市郊区几乎遍布着这类大同小异的奶牛村,经历了大约8年时间的发展,奶牛村里积累下来的矛盾也都大同小异: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的价格低于饲料成本;奶农的互助组织被地方政府部门百般刁难,村子周围的工厂越来越多;进口的澳大利亚奶牛产奶量越来越少,与当初购买时,奶牛贩子的承诺差距太远。

  这些问题已经几乎将奶农们的生活逼到了绝路。在找到记者诉苦之前,锡林浩特的奶农们已经想了各种办法希望改变这种状态,开始时是找企业负责收奶的人、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的人“公关”,希望能够提高收购价格,或者对自家兑了水、加了化工料的原料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个办法一部分人确实成功了,但大多数奶农还是被倒置的价格逼得走投无路。

  后来,奶农们大都改变了方法,他们开始打电话到有关部门投诉,揭发那些大的乳制品企业的奶源被污染,比如打抗生素、兑水,加化工料,奶牛吃垃圾等等。可他们的生活一如既往,胆子大的奶农和脑子活的奶站老板活得一天比一天好,而那些老实的奶农则只能把牛干脆杀掉,自己则随之慢慢消失。

  后来,记者多方联系,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乳制品企业的老板采访,最终都被一一拒绝。只有通过朋友认识的一家奶粉企业的高管人员私下里诉苦:国产奶粉不好做,这个行业是开放的,那些国外的大品牌已经把我们的利润空间挤压得很低了,广告费用还要占我们成本相当大的部分,你说,我们能怎么办?只能是尽可能地压低原料奶的收购价格,对付那些毫无议价能力的奶农比对付强大的国外品牌和挑剔的消费者容易多了。

  而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当他知道原料奶的收购价还不抵养牛的饲料钱时,冷静下来想想,在奶里发现什么都不应感到意外。当然,这并非为往原料奶中掺水掺药的违法行为开脱,而是说,一个健康而理性的社会应该知道,持续要求一个阶层或群体在巨大的生存压力面前选择做好人还是坏人,是一件很冒险的事,如果这个社会一定要这么做,那么事故频发的时候所有人就都不必那么惊讶。

  市场法则原本就是弱肉强食,国外品牌——国产奶粉——底层奶农,在这样一条食物链上,最强的国外品牌自然拿走了最高端的利润,而最弱的奶农则在微薄利润的驱使下被逼铤而走险,终于酿成了三鹿奶粉这样举国震惊的公共危机。而这场危机,反过来打击最大的仍然是那些食物链上的弱势者,受益最大的目前看显然包括那些洋品牌,危机尚未远去,洋品牌奶粉涨价的冲动就已经显现。

  最苦的莫过于中国的消费者,经历这样一场风波,即使是极端的经济民族主义者,估计在为自己的孩子购买奶粉时,有经济实力的也多半会忍痛选择国外品牌。那些给孩子买国产奶制品的消费者,当年的阜阳劣质奶粉受害者,多是中国社会结构中乡镇的底层民众;此番的三鹿奶粉受害者,大抵是生存状况略好过前者的人群,毕竟他们还有能力为孩子购买“国产名牌”。都说市场经济是培育中产阶级的温床,或许,成为中产阶级的一员曾经是三鹿奶粉的消费者们的梦想。可是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里,可能的中产阶级分子总是被压得过于接近社会底层。有钱的人可以为自己的孩子买进口品牌,更有钱的人可以把孩子送到国外去。至于那些奶农们,在本次事件至今为止引发的舆论风潮中,尚未听到任何表示关切的声音。

  奶农也好、奶业公司也罢,作为参与市场的主体,他们基于逐利而生出种种恶迹。然而若要问责,监管部门责任之大首当其冲。山西省长孟学农为垮坝事件引咎辞职,是难得的近在手边的好例子。

  在农产品领域,如今,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另外一场产业革命,各农业大省都在鼓励产业链的延伸,希望把农产品深加工的各个环节都留在本地,再不甘心只做国外品牌的原料供应地和代工地。水果、小麦、猪肉、食用油这些食品以后将越来越多地留在中国广袤的县城和乡村生产,这也正是政府、学者和企业希望看到的景象,生产环节留在本地越多,监管的责任和复杂程度就越高。奶粉之后,我们未来还能够对这些深加工的农产品放心吗?

  而对那群最不被关注的人——产业链最低端的奶农,以及未来各类农产品深加工环节的原料供应农户们,一个更为根本的建议或许是,为公民组织“解套”,切实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允许、鼓励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成立互助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增强议价能力,抵御农业固有的经营风险。一个以人民利益为宗旨的政府,监管的宽松与不作为永远不应成为扶持民族品牌的手段之一,更不该努力作为,去为既得利益而维持农民原子化的现状。只有让作为市场主体的农户不只是被监管者,而成为自我管理者,他们的生产行为才能更有效地被监管。否则,民族品牌的希望在哪里?民族的希望又在哪里?(责任编辑/刘阳)

  “我是一个乐观的人。”卓泽渊教授这样评价自己。

  8月10日上午,卓教授应邀到郑州市检察院与本报联办的“检察官大讲堂”授课。原定前一天晚上乘坐的飞机被雷雨阻滞,第二天一早换机莅郑匆匆赶至讲课现场,他上台第一句话是:“经过了一场大雨,迎来的是更清新的空气和更美好的阳光。”

  卓泽渊的乐观,不惟是性格色彩的外现,更体现于他在对法的终极价值深入探索,熟稔法治建设脉象的前提下,对我国法治进程的积极心态。

  “尽管我们的法治建设还有一个过程,但我可以和大家一起期待,若干年后的一天,那轮最为灿烂的法治朝阳一定会在东方冉冉升起。”

  无论是讲课还是课后的访谈,卓教授都是纵横捭阖,旁征博引,妙语连珠,法学史实顺手拈来,经典论述娓娓道出。引述的大量自己的诗词,承载着他对中国法治的思考,也浸润着他忧国悯民的中国古典知识分子情怀。“法治必须有其道德情操,其价值就是关注人,给每一个个体生命以公正,以自由全面发展的可能,否则法就失去了神圣的意义。”

  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著有《法的价值论》、《法的价值总论》、《法律价值》、《法治国家论》、《法治泛论》、《法政治学》、《法政治学研究》等个人学术专著,主编有《法学论点要览》(10卷),《法律小全书》等,副主编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研究》等,个人编著有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法学导论》,以及“二十一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法理学》等,发表法学理论文章150多篇。

  A

  法的目标指向

  自由、平等、公正

  卓泽渊是对“法的价值”这一课题研究最为深入、也是出版此类著述最多的法学专家之一。

  他在专著《法的价值论》中提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治思考凝聚而成的思想精华,是法治实践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法治精神与法的价值、法治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关系,可以认为,法治精神是法的价值的体现并应指导法治的实践。法治精神应体现法的价值,法治精神不能背离法的价值,法治实践应贯彻法治精神。

  采访中,谈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立后法的具象价值体现时,卓泽渊教授直指法的价值目标。

  “法的价值目标所在,是对人需要的满足。”卓泽渊说,“这个目标指向自由、平等与公正,不以此为目标的法治建设就会变得狭隘,失去法的神圣意义。”

  卓泽渊说,人的生活需要秩序,法律的建设、更新,以及宗教、风俗习惯、国家政策,就都可以成为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的价值首先是维护生命,在法律用最强有力的手段将生命予以保障后,自由的问题就产生了。

  “自由其实是生命的外化。法律此时必须保护人的自由,同时,平等必然被提出。也就是每个人被当做人来看待。”卓教授说:“所有这些,也即是公正的来源。公正是法的价值的社会意义的实现。给每个个体生命以公正,给每个人以自由全面发展的可能,便是法的价值所在。”

  对于现有的法治实践,卓泽渊说,法的目标的实现,体现在每一起案件之中,每一个执法活动之中,执法者只要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就会体现出法的价值。

  B

  法治有东西,人间有正道

  卓泽渊教授在授课中讲到,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了不起的现实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人权得到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但时至今日,国内法律界仍有一些研究者喜欢言必称西方法治,并以此对国内的法治建设提出过于苛求的质疑。

  对此现象,卓泽渊对之以一句古话:“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法治有东西,人间有正道。”卓泽渊说,“打个比方,两个人都从河南往北京去,你跑在前面了不能就说我跟随你的脚步。也不能说你走这条路,我走了别的路我就是错误的。”

  “看待法治的发展也要实事求是,它和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一样,不可能完美无缺、万无一失,总会有一些不足。批评有善意的,也有出于误解的;有爱之深责之切的,也有苛求于完美的。不管哪一种批评,我们都要理性、冷静地对待,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着眼于自身的法制建设发展才是一切的根本。”

  C

  服务与法治是政府的两面

  卓泽渊是法政治学这一学科的奠基人。他在这门学科的第一部专著《法政治学》中提出,法学与政治学具有天然的联系,重大法律问题,都是政治问题,特定的政治现象或特定的法律现象未必具有双重的属性,大量的政治现象与法律现象是交叉或重叠的。

  他还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法律至上;需要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公正;还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卓泽渊教授说,一个政府的发展,最终要走向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服务和法治,其实是一个政府的两个面。

  当话题引向司法体制改革时,卓泽渊说:“我认为不应当把司法体制改革拿出来单独看待,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比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分工,其实本身就是属于政治体制的问题,不应当将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割裂看待。”

  卓泽渊认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决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度和成效。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还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不仅是涉及机构设置、权力配置、运行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全面改革,而且是由统一的组织机构进行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的系统改革。

  “目前国内贪污腐败、渎职侵权等事件不绝于耳,政府也对此尤为重视。建设服务型和法治型政府,是否应当以有效的监督为前提?”

  卓泽渊说:“这里有一个误区。很多观点只是关注到‘监督’,但他们往往忽略了这个‘监督’其实有个‘民主’的前提。”

  卓泽渊引述了1945年毛泽东和黄炎培的一段谈话。当黄炎培谈到中国历代统治的兴衰存亡似乎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周期率时,毛泽东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只有‘民主’这个前提的存在,我们才能真正‘监督’。所以,我认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内容,是民主的一部分。”卓泽渊教授说。

  D

  法治媒体

  浑身洋溢着法治精神

  卓泽渊教授饶有兴趣地翻看着《河南法制报》,脱口引出马克思关于新闻的论述的一句话,“自由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整个世界联系起来的有声的纽带……自由出版物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

  “新闻媒体是社会良知的表达,能最及时地反映社会的各种状况,应当始终保持着忠于人民的本质。”卓泽渊说,“新闻媒体是社会法治的良心,是社会良知的代表,要坚守良知与操守,引导公民的道德和修养,淳化社会,张扬美德与善良,推动社会于法律之上,于道德之中,真正实现社会的大和谐。”

  “尤其是法治媒体,要浑身洋溢着法治的精神,浸润、体现出法治的精神,引导法治建设,监督所有的公权力的使用,勇敢地担当社会民主、法治的推动者。”

  针对政府与媒体的互动,他说:“作为政府,关爱、尊重新闻媒体,是政府要做的。媒体揭露问题,也是为了帮助社会找到需要改良的对象,我觉得一些所谓如何‘应对’媒体的讲法并不合适,应当是正确地发挥媒体的作用,运用媒体独特的功能,来帮助政府完成其应有之使命。”

  为方便与大家交流学术感悟和成果,卓泽渊教授在网上有自己的网站“法学·卓泽渊”。至于那个“卓泽渊的博客”,他摆手说:“那个并不是我的,是‘好事者’建立,收集了一些我的文章而已。”

  与网络早已建立“密切”联系的卓泽渊认为,“微博、论坛等新兴媒体形式,为公民广泛参与民主提供了新的路径。”

  “对待新兴媒体的民意表达,要特别地审慎、理性、稳妥。对新兴媒介的不当干扰,则是阻碍民意的表达。

  卓泽渊教授对本报“见证法制进程,建设法治中原”,以新闻传播的方式弘扬法治精神的办报理念很是赞赏,提笔写下:“法治在根本上决定于我们的努力——与河南法制报及读者共勉。”

 探求法的价值 维护公平正义

 ?在我国近几十年的历史上,对法的价值的研究一直受着实用主义的影响,而法的价值中的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被忽略了。卓泽渊教授以一个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感,用20多年的时间不间断地对法的价值进行探求。在其著《论法的价值》中,他强调,一个进步的社会,它的法律不是要不要公平正义,而是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领会和把握法的价值,才能使法律制度和司法过程最大限度地符合公平正义。

 ?卓泽渊教授非常重视从人的角度来研究法的价值,他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的法需要的法律化,包含着人类对法的要求与愿望。

 ?在卓泽渊教授看来,人类的法的价值追求,是法律发展的动力,并贯穿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的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任何一个法律环节一旦缺少法的价值追求,法的发展就会受到阻滞。

 ?在法的价值目标研究中,卓泽渊教授对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着墨较多。他认为,公平和正义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在法律范畴内的任何规则、准法律规则或者法律之外的行为规范和裁判准则都应当把公平和正义作为基本的价值依据和价值目标。因为法律对于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目的就是要达到化解纠纷,消除矛盾,达到公平,没有公平,要使纠纷或矛盾得到彻底解决是不可能的。

 ?卓泽渊教授指出,法的正义也有被滥用的时候。法的正义被故意滥用的时候,执法官员就会枉法执法、执法不正义,制造出冤假错案,但他们仍会以正义的面目装扮自己。如果由于道德意识、法的意识、科学文化知识的畸形或者低下,错误地将不正义当成了正义,或者将正义视为了不正义,正义则被过失地滥用了。不论故意或者过失滥用正义,都会使正义成为不正义。

 ?据此,卓泽渊教授指出,执法官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法的价值修养,直接关系着法的价值的实现状况。由于人类、法的价值、社会的种种原因,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再所难免。执法官员往往会面对自由与平等、效益与权利、平等与效益等冲突的选择。执法官员在法的价值认识上的任何偏差都会影响法的适用的结果,都可能实现或者背离法的价值。执法官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法的价值修养,能够透过法的制度及其规范而紧紧抓住制度及其规范背后的价值。要选择社会的优秀分子出任立法者和执法官员,减少因其素质和水平而导致出现恶法和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减少因其素质和水平而导致不正义的可能性。对于素质低下,水平达不到应有程度的立法官员和执法官员,必须予以清除。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矛盾凸显,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法官经常会面临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法的价值的修养,认真领悟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深藏于法律规范之中,只有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对法律的理解和融会贯通,才能培养出良好的法的价值意识,体悟到立法的价值设定。在处理法与道德二关系时,应认识到,法与道德在总体上是不矛盾的,法律的授权、禁止与义务都有其道德基础,法的价值本身更具有极其深刻的道德内涵。法官在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时,才能较为准确地对特定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正确理解法律,实现法的价值。法官还应学习其他生活知识,以增强社会观察力。法官所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是非常广泛的,虽然不必成为无所不晓、无所不能的全才,但是应当不断扩大知识广度,增强对社会的观察能力,对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增强判断是非曲直的能力,正确地适用法律。(作者单位:新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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