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来源:卫生职称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二、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及其自备水源,应经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水源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水源 30 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

  三、保温桶或锅炉贮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水质符合《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定期清洗保温桶或锅炉并记录;

  3、供水房应加锁,每日清扫,保持洁净,每周消毒一次;

  4、清洗人员和锅炉工应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四、生活用水(过滤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使用的石英砂等水处理材料和使用的供水管材、管件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水质符合《生活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有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制度并予以落实;

  3、长期停用,恢复使用前应对过滤池、管道等进行清洗、消毒;

  4、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五、加强饮用水、生活用水的常规管理

  1、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学校饮水安全和水源的安全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用并报告;

  2、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学校使用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3、开水温度必须达到 100℃,并应保证学生足量饮用;

  4、井水、蓄水池必须密封加盖,定期清洗水池、蓄水箱;

  5、加强饮水卫生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现象应立即停用并报告。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2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全体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学生和教师饮水卫生安全,是我们应尽的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重视师生饮水卫生工作,加大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二、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三、学校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报告。

  四、学生必须用自备的茶杯(壶)接水,不准用嘴直接饮水,不得将饮水移作他人饮用,以防传染病发生。

  五、值日教师应重视对学生饮水的指导,发现不良情况应及时予以劝阻和教育。要教育学生保护水龙头的清洁,防止污染。

  六、从事锅炉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学生在校饮用水由学校专(兼)职供水人员统一按时按点供应。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的要求,结合成都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保障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属地政府统筹负责,教育、水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卫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执法的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落实经费,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区(市)县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解决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日常管理和督查指导。

  (三)各区(市)县卫生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执法监督,每学期对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饮用水水质至少检测 1 次。检测项目、费用标准,按照市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小学和托幼机构是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学校领导责任制,建立完善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管理人员须健康体检合格并经卫生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应尽可能使用市政水厂、乡镇水厂的管网水,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保障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网改造经费,水务部门在农村饮用水管网改造时,应优先考虑中小学和托幼机构。

  (六)无法使用市政水厂、乡镇水厂管网水的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按照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学校(幼儿园)自建集中式供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成教体〔2008〕30 号)要求,做好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水源水质情况安装净化设施,确保在 2009 年底前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七)已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水源卫生防护和机械消毒设施、净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八)凡新申报开办并使用自建集中式供水的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须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 (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妇幼保健机构 (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二)依据《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 3 年进行 1 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地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当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 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五)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八)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经验、学习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相关机构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第二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 2 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 3 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 3.5~4 小时,进餐时间 20~30 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 10~15 分钟。3~6 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 2~2.5 小时/日为宜,3 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儿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 1~2 次集中饮水, 1~3 岁儿童饮水量 50~100 毫升/次,3~6 岁儿童饮水量 100~150 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 2%。

 4.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 100 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二)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 周更换 1 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 1 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 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 90%以上。维生素 A、B1、B2、C 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s”的 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 12~15%,脂肪 30~35%,碳水化合物 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0%、40%和 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 50%以上。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 1 次点心。

 表

 儿童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 食物种类 1~3 岁 3~6 岁 谷类 100~150 克 180~260 克

 蔬菜类 150~200 克 200~250 克 水果类 150~200 克 150~300 克 鱼虾类 100 克 40~50 克 禽畜肉类 30~40 克 蛋类 60 克 液态奶 350~500 毫升 300~400 毫升 大豆及豆制品 — 25 克 烹调油 20~25 克 25~30 克 注:《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 0~6 岁儿童膳食指南》(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2010 年)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体格锻炼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

 (三)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四)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健康检查

 (一)儿童健康检查。

 1.入园(所)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见附件 1)”,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3)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所)”,及时确诊治疗。

 (4)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 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在 30 日内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托幼机构应当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

 2.定期健康检查 (1)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

 (2)1~3 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 2 次,每次间隔 6 个月;3 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 1 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 1 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 岁儿童每年进行 1 次听力筛查;4 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 1 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3)儿童离开园(所)3 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4)转园(所)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 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 3 个月。

 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作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 2 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时,应当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 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 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 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与消毒

 (一)环境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 1 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并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集中消毒应在儿童离园(所)后进行。

 3.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4.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当晾晒或控干后存放。

 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晒 1~2 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 次。

 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 1 次玩具清洗,每 2 周图书翻晒 1 次。

 (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每日 1 巾 1 杯专用,每人 1 床位 1 被。

 2.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应当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做到勤洗头洗澡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

 3.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时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不在园(所)内吸烟。

 (三)预防性消毒。

 1.儿童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至少开窗通风 2 次,每次至少 10~15 分钟。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当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 2 次。

 2.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擦手毛巾每日消毒 1 次。

 3.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毒 1 次。坐便器每次使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及时消毒。

 4.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应当符合要求(见附件 3)。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传染病防控

 (一)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

 (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托幼机构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三)班级老师每日登记本班儿童的出勤情况。对因病缺勤的儿童,应当了解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原因,对疑似患传染病的,要及时报告给园(所)疫情报告人。园(所)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追查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

 (四)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当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控制传染病在园(所)内暴发和续发。

 (五)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六)发生传染病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

 (七)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

 (八)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根据需要,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规范常见病预防管理

 (一)托幼机构应当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二)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及矫治。

 (三)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

 (四)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及对有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五)重视儿童心理行为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及时告知家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疗。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伤害预防

 (一)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全园(所)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二)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的能力。

 (五)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毒、动物致伤等伤害的发生。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健康教育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

 (三)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 1 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办 1 次家长讲座。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

 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信息收集

 (一)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二)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育等记录(见附件 4)。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 3 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及营养状况(见附件 5)。

 (五)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部分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一、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 6)。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见附件 7)的要求,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 8)。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标准

 (一)环境卫生。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6.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盥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7.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二)个人卫生。

 1.保证儿童每人每日 1 巾 1 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三)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3.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 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 1:80。

 (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 12 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3.保健室应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 2 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 2 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4.保健室应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五)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预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 名儿童至少设 1 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 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2.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七)卫生保健制度。

 托幼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并具有可操作性。卫生保健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卫生与消毒、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信息收集的制度。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第四部分

 附

 件

 附件 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既往 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格检查 体重 kg 评价 身长(高)

 cm 评价

 皮肤 眼左视力 耳 左 口腔 牙齿数

 右 右 龋齿数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其他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基本情况 既往病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 过敏史:注明过敏的药物或食物等; 家长签字:儿童既往病史和过敏史须经家长确认后签字。

 体格检查 体重、身长(高):填写检查实测数值,评价按离差法(上、中、下)或百分位数法(<="" span="" style="outline: none; user-select: text !important;">~P97,>P97)填写;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眼:按左右眼填写,未见异常填写(-),眼外观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视力:4 岁以上儿童应测查视力,填写实测数值,未进行视力检查应注明“未测”,测查不合作者填写“不合作”; 耳:按左右耳填写,未见异常填写(-),外耳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口腔:填写牙齿萌出数,按牙位填写龋齿位置; 咽部:咽部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头颅、胸廓、脊柱四肢:相关项目中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注明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外生殖器:检查男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者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填写实际检测数值,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4.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5.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注明“体检合格”、“暂缓入园(所)”。

 6.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7.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附件 2 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编号 照 片 单位

 岗位

 民族 既往史 1.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

 2.结核 3.皮肤病 4. 性传播性疾病 5. 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

 格检查 血压

 心肺

 肝脾

 皮肤

 五官

 其他

 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滴 虫

 检查 (ALT) 淋球菌

 梅毒螺旋体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其他

 胸片检查

 其他检查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填表说明: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为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使用。

 1.基本情况 编号:根据工作需要排序编号; 单位:填写所在任职单位的全称;

 岗位:按所在实际岗位填写,如园(所)长、教师、保育员、炊事人员、保健人员等; 身份证号:如实填写受检者身份证号; 照片:受检者本人近期照片贴于右上角。

 2.既往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既往史经受检者确认后签字。

 3.体格检查 血压:填写检查实测数值,单位为 mmHg;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五官: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辅助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梅毒螺旋体:填写实际血清检测数值; 滴虫、淋球菌、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按照阴道分泌物实际检测结果填写“(-)”或“(+)”; 胸片检查:上岗前必须检查,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时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 将所有辅助检查报告及复查报告单贴附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背面。

 5.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6.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符合上岗条件者,填写“体检合格”及日期;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者填写“体检不合格”,并及时离岗诊断治疗。

 7.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8.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附件 3 3

 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消毒对象 物理消毒方法 化学消毒方法 备注 空气 开窗通风每日至少 2 次;每次至少 10~15分钟。

 在外界温度适宜、空气质量较好、保障安全性的条件下,应采取持续开窗通风的方式。

 采用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照射消毒每日 1 次,每次持续照射时间 60 分钟。

 1.不具备开窗通风空气消毒条件时使用。

 2.应使用移动式紫外线杀菌灯。按照每立方米1.5 瓦计算紫外线杀菌灯管需要量。

 3.禁止紫外线杀菌灯照射人体体表。

 4.采用反向式紫外线杀菌灯在室内有人环境持续照射消毒时,应使用无臭氧式紫外线杀菌灯。

 餐具、 炊具、 煮沸消毒 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 分钟。

 1.对食具必须先去残渣、清洗后再进行消毒。

 2.煮沸消毒时,被煮

 水杯 物品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毒时,被蒸物品应疏松放置,水沸后开始计算时间。

 餐具消毒柜、消毒碗柜消毒。

 按产品说明使用。

 1.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

 2.保洁柜无消毒作用。不得用保洁柜代替消毒柜进行消毒。

 毛巾类织物 用洗涤剂清洗干净后,置阳光直接照射下曝晒干燥。

 曝晒时不得相互叠夹。曝晒时间不低于 6 小时。

 煮沸消毒 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 分钟。

 煮沸消毒时,被煮物品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毒时,被蒸物品应疏松放置。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 250~400 mg/L、浸泡消毒 20 分钟。

 消毒时将织物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抹布 煮沸消毒 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 分钟。

 煮沸消毒时,抹布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毒时,抹布应疏松放置。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 400 mg/L、浸泡消毒 20 分钟。

 消毒时将抹布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可直接控干或晾干存放;或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后控干或晾干存放。

 餐桌、床围栏、门把手、水龙头等物体表面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 100~250 mg/L、消毒 10~30 分钟。

 1.可采用表面擦拭、冲洗消毒方式。

 2.餐桌消毒后要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擦净。

 3.家具等物体表面消毒后可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去除。

 玩具、图书 每两周至少通风晾晒一次。

 适用于不能湿式擦拭、清洗的物品。

 曝晒时不得相互叠夹。曝晒时间不低于 6 小时。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 100~250 mg/L、表面擦拭、浸泡消毒10~30 分钟。

 根据污染情况,每周至少消毒 1 次。

 便盆、 使用次氯酸钠类 1.必须先清洗后消

 坐便器与皮肤接触部位、盛装吐泻物的容器 消毒剂消毒。使用浓度为有效氯 400~700 mg/L、浸泡或擦拭消毒 30 分钟。

 毒。

 2.浸泡消毒时将便盆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

 3.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后控干或晾干存放。

 体温计

 使用 75%~80%乙醇溶液、浸泡消毒3~5 分钟。

 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乙醇溶液。

 备注:

 1.表中有效氯剂量是指使用符合卫生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次氯酸钠类消毒剂; 2.传染病消毒根据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附件 4 4

 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表 1 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表 日期 姓名 班级 晨检情况 全日健康观察 (症状与体检)

 处理 检查者 家长主诉与检查 备注:

 记录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中发现的儿童异常情况。

 表 2 在园(所)儿童带药服药记录表

 日期 班级 姓名 药物名称 服用剂量和 时间 家长签字 喂药时间及 签字 表 3 儿童出勤登记表 班级:

 年 月 姓名 日期 备注 1 2 3 4 5 … … 31 备注:

 1.“√”代表出勤,“〇”代表缺勤; 2.缺勤儿童查明原因后在“〇”内补全相应的符号:“×”代表病假,“— ”代表事假; 3.因病缺勤,需在备注栏注明疾病名称。

 表 4 儿童传染病登记表 病 传染病名称 断单 断日 足口 痘 行性腮腺炎 红热 性出血性结膜疾 疹 疹 染性肝炎 它

 炎 计 备注:

 患某种传染病在该栏内划“√”。

 表 5 儿童营养性疾病及常见疾病登记表 班级 姓名 疾病名称 确诊日期 干预与治疗 转归 备注:

 登记范围包括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先心病、哮喘、癫痫、听力障碍、视力低常、龋齿等。

 表 6 班级卫生消毒检查记录表 日期 班级 消毒物体 开窗 通风 餐桌 床围 栏门把 手水龙 头图书 晾晒 玩具 被褥 晾晒 厕所 其他 备注:

 以“√”的方式完成此表。

 表 7 健康教育记录表

 日期 地点 对象 形式 内容 备注:

 1.对象是指儿童、家长、保教人员等; 2.形式是指宣传专栏、咨询指导、讲座、培训、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 3.内容是指园(所)内各项健康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表 8 膳食委员会会议记录表 时间:

 出席会议人员:

 主持人:

 会议议题:

 会议记录:

 备注:

 1.由负责召开膳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记录; 2.会议议题:简单注明主要讨论及需解决的问题; 3.会议记录:记录围绕会议议题讨论的主要内容。

 表 9 儿童伤害登记表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班级:

 伤害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伤害发生时间:_____:____(用24 小时记时法)

 当班责任人:

 填表人:

 伤害类型:

 1=交通事故 2=跌伤(跌、摔、滑、绊)

 3=被下落物击中(高处落下物)

 4=锐器伤(刺、割、扎、划)

 5=钝器伤(碰、砸)

 6=烧烫伤(火焰、高温固/液体、化学物质、锅炉、烟火、爆竹炸伤)

 7=溺水(经医护人员救治存活)8=动物伤害(狗、猫、蛇等咬伤、蜜蜂、黄蜂等刺蜇)

 9=窒息(异物,压、闷、捂窒息,鱼刺/骨头卡喉)

 10=中毒(药品、化学物质、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农药,鼠药,杀虫剂,腐败变质食物除外)

 11=电击伤(触电、雷电)

 12=他伤/攻击伤 伤害发生地点:

 1=户外活动场 2=活动室 3=寝室 4=卫生间 5=盥洗室 6=其他(请说明 )

 伤害发生时活动:

 1=玩耍娱乐 2=吃饭 3=睡觉 4=上厕所 5=洗澡 6=行走 7=乘车 8=其他(请说明_________)

 9=不知道 伤害发生时和谁在一起:

 1=独自一人 2=老师 3=小伙伴 4=其他(请说明 )

 5=不知道 受伤后处理方式(最后处理方式)

 :

 1=自行处理(保健人员)且未再就诊 2=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3=其他(请说明 )

 如果就诊,诊断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伤害休息多长时间(包括节日、假期及周末):_______天 转归:1=痊愈 2=好转 3=残疾 4=死亡 简述伤害发生经过(对损伤过程作综合描述):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附件 5 5

 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

 表 1 儿童出勤统计分析表 托幼机构名称:

 份 份 在 册 儿童数 (1)

 应出勤 日 数 (2)

 出 勤 情 况 缺 勤 原 因 分 析 应 出 勤 人 次 数 (3)

 实际出勤人 次 数 (4)

 出勤率 (%)

 (5)

 缺 勤 人次数 (6)

 病

 事 寒暑假 他 月

 0 月 1 月

 2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备注:

 1.出勤率=(实际出勤人次数/应出勤人次数)×100%;

 2.缺勤人次数=应出勤人次数—实际出勤人次数; 3.各项百分率要求保留小数点后 1 位。

 表 2 学年(上 、下)儿童健康检查统计分析表 托幼机构名称:

 年龄组 体检率(%)

 体格评价(人数)

 血红蛋白 视 力 听 力 龋 齿

 血 0岁~

 1岁~

 2岁~

 3岁~

 4岁~

 5岁~

 6~7岁

 总 计

 备注:

 1.体检率=(体检人数/在册人数)×100%; 2.某病患病率=(某病患病人数/检查人数)×100%。

 表 3 传染病发病统计表 托幼机构名称:

 份 份

 册 童数 传染病发病数 各类传染病发病人数 足 病

 痘 流行性腮腺炎 红热 急性出血性结膜 炎

 疾

 疹

 疹 传染性肝 炎

 他 月

  0月

 1月

  2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计 表 4 膳食营养分析表 一、平均每人进食量 年 月 食物 类别 粮 粮 点 豆类 制品 菜总量 橙蔬菜 果 类 类 类 油 数量(g)

 二、营养素摄入量

 热量 蛋白质 (克)

 脂肪 (克)

 视黄醇当量 (微克)

 维生素A (微克)

 胡萝卜素 (微克)

 维生素B1 (毫克)

 维生素B2 (毫克)

 维生素C (毫克)

 钙(毫克)

 锌(毫克)

 铁(毫克)

 (千卡)

 (千焦)

 平均每 人每日

 DRIs

 比

 较 % 三、热量来源分布 四、蛋白质来源 五、膳食费使用:当月膳食费:/人

 脂肪 蛋白质

 优质蛋白质 本月总收入:

 元 本月支出:

 元 盈亏:

 元 占总收入:

 % 要求 状 要求 状 要求 动物性 食物 类 摄入量 (千卡)

  摄入量 (克)

  (千焦)

  占总热量% 30~35% 12~15% 占蛋白质 总量% ≥50%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附件 6 6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_________:

 本园(所)拟于 年 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附件 7 7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评价内容 值 评价标准 评价方法 分 注 环境卫生0分 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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