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来源:卫生资格 发布时间:2020-10-24 点击:

 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992年3月6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

  第三条

 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

 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须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上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五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督检查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港口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作为企业评审、考核、升级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

 本规定由港口规划、计划、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

  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

  第八条

 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须将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装载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港区内已经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须纳入改造计划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港口规划、建设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配(变)电站、油漆库、乙炔气库、氧气瓶库、锅炉房以及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禁在其防火间距内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第十条

 港口新建的各种建筑应优先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对原有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等不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要求的建、构筑物(列入文物保护的除外),应按《建规》进行改造。

  第 十一条

 由国外引进的港口大型机械设施,应符合或不低于我国消防规范要求。规范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但须将规范有关条款的中文译本和设计图纸送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章

  消防站

  第十二条

 沿海、内河港口,应按交通部《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和公安部《消防建筑设计标准》,建立水、陆域消防站及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港口消防站的站址和用地(岸线),应纳入港口总体规划。已经划定的消防站址和用地(岸

 线),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第十四条

 消防站应选建在港区适中位置。其布局应以接到报警陆域消防队5分钟内和水域消防船2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一般原则。

  第十五条

 消防码头基地前沿水域和消防船外弦不得靠泊其他船舶和设置任何障碍,应保证火警时消防船紧急出动回转半径的需要。

  第十六条

 基本抗震烈度六度(含)以上的港口,其消防站的建筑应按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

 第四章

  消防给水

  第十七条

 港口应建设共用或专用的消防给水设施,并有可靠的供电系统和取水设施。码头前沿的消火栓应为国际通岸接口。

  第十八条

 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海等天然水源。

  第十九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及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

 消防给水管道锈蚀、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换、修复、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港区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消火栓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消火栓损坏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及时修复。

 第五章

  消防车道

  第二十二条

 港口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其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符合《建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港区消防车道。临时挖掘或占用时,须事先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六章

  火灾报警与消防通信

  第二十四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建立灭火通信指挥系统,并与所在城市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联网,配备接收船舶火警甚高频无线通信设备。

  第二十五条

 港口的重点消防单位、部位应设置与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联通的有线或无线通信火灾报警设备。

  第二十六条

 靠泊、装卸1000吨(含)以上易燃液化气体、5000吨(含)以上甲、乙类易燃液体船舶的专用码头及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上的油库区,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采用闭路电视监控或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七章

  建设与维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

 港口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列入港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从更新、改造工程费用或设备维修费用内投资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削减、挤占、挪用消防建设投资。

  第二十八条

 港区内因工程建设及其它原因损坏或拆迁的消防设施,其重建费用全部由损坏或拆迁

 单位负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92 年 03 月 06 日 实施日期:1992 年 05 月 01 日 (中央法规)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

 公安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三章 房间设计 第四章 建筑构造 第五章 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 第六章 训练塔 附 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 1.0.3 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 1.0.4 条 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 2.0.1 条 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 50 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 2.0.2 条 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 10 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 1 ̄2%的坡度。

 第 2.0.3 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 2.0.4 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 2.0.4 的规定。表 2.0.4 训练场地面积 ------------------------ | 车 辆 数 |2 ̄3 辆|4 ̄5 辆|6 ̄7 辆| |-------|----|----|----| |面积(平方米)|1500|2000|2500| ------------------------

 注: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 100 米的跑道。

 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 15 米、长度宜为 150 米的训练场地。

 ③在执行表 2.0.4 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 1000 平方米。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 15 米、长度宜为 150 米训练场地

 的消防站。

 第三章 房间设计 第 3.0.1 条 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 2.0 米; 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 1.0 米; 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 2.5 米; 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 1.0 米; 五、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 0.6 米。

 第 3.0.2 条 消防车库应设置修理间和检修坑,其位置不宜靠近通讯室。超过三辆消防车的车库,应设置一个有前后门的隔间,并在其车位下面设置上述检修坑。

 2 ̄3 辆的消防站车库应设一个备用车位。

 第 3.0.3 条 消防车库每个车位都应设有独立的大门并宜设自动开启装置,门的宽度应不小于车宽加 1.0 米,高度应不小于车高加 0.3 米。靠近通讯室的车库大门上,应设置一个供人通行的小门。

 第 3.0.4 条 通讯室应设在靠近车库出口的一侧,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上应设有传递窗。

 第 3.0.5 条 蓄电池室应与通讯室、车库毗连。其出入口处宜设有套间或门斗,门均应向外开。蓄电池室应设有酸类或碱类的贮存间。

 第 3.0.6 条 队长办公室(兼值勤宿舍)应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宜与通讯室相邻。

 指导员办公室,可布置在建筑物二层(值勤宿舍宜与队长合用)。

 第 3.0.7 条 战斗员值勤宿舍应每班一个房间,宜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靠近车库,如必须布置在车库后侧时,应在车库与宿舍之间设置 2.0 米宽的走廊。

 战斗员值勤宿舍布置在二层时,必须设置直通车库直径宜为 7 ̄8 厘米的滑杆,杆的数量宜按一个值勤战斗班设一根,在滑杆的底部应设置直径不小于 0.8 米的弹性垫,楼板上入孔直径宜为 0.9 ̄1.0 米,其周围应设置防护设施。

 第 3.0.8 条 消防站应设个人用固定衣柜,其位置,尺寸可按其使用情况决定。

 第 3.0.9 条 在寒冷和多雨地区,可设置训练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50 平方米。

 第 3.0.10 条 消防站应设置器材库,并宜布置在车库附近。

 第 3.0.11 条 消防站应设置家属探亲用房,并宜布置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部位。

 第 3.0.12 条 消防站应设置晾水带架(可附设在训练塔上)。在寒冷或多雨地区,应设置烘干室,并应与清洗室布置在一起。

 第 3.0.13 条 在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设置锅炉房。消防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燃料贮存间。

 第 3.0.14 条 消防站应设置的房间及其面积定额,应符合表 3.0.14 的规定。

 表 3.0.14 消防站房间使用面积定额 ------------------------------------- | | 车辆数| | | | | |序| 面积(平方米)

 |2 ̄3 辆|4 ̄5 辆|6 ̄7 辆|备 注 | |号|房间名称 | | | | | |-|----------|--------------|-------| |1|车 库 | 按车型确定 | | |-|----------|--------------|-------| |2|通 讯 室 | 15 ̄20 | | |-|----------|--------------|-------|

 |3|干部办公室兼值勤宿舍| 每人 10 | | |-|----------|--------------|-------| |4|司务长室兼值勤宿舍 | 10 | | |-|----------|--------------|-------| |5|战斗员值勤宿舍 | 每人 6 |包括每人物品 | | | | |贮藏面积 0.3| |-|----------|--------------|-------| |6|教室兼阅览室、会议室|40 55 70| | |-|----------|--------------|-------| |7|警卫、传达室 | 10 | | |-|----------|--------------|-------| |8|卫 生 室 | 12 ̄15 | | |-|----------|--------------|-------| |9|图 书 室 | 10 ̄15 | | -------------------------------------

 -------------------------------------- | | 车辆数| | | | | |序 | 面积(平方米)

 |2 ̄3 辆|4 ̄5 辆|6 ̄7 辆|备 注 | |号 |房间名称 | | | | | |--|----------|--------------|-------| |10|厨 房 | 50 人以下按 50,每 |包括贮藏面积 | | | | 增加 1 人增加 0.55 | | |--|----------|--------------|-------| |11|餐 室 | 每人 0.9 | | |--|----------|--------------|-------| |12|烧 水 房 | 5 | | |--|----------|--------------|-------| |13|家属探亲用房 | 40 | 50 | 60 | | |--|----------|--------------|-------| |14|蓄电池室 | 10 | | |--|----------|--------------|-------| |15|修 理 间 | 12 | 15 | 20 |包括零件贮藏 | | | | | | |面积 | |--|----------|----|----|----|-------| |16|清 洗 室 | 8 | 10 | 12 | | |--|----------|----|----|----|-------| |17|烘 干 室 | 10 | 15 | 20 | | |--|----------|----|----|----|-------| |18|器 材 库 | 25 | 30 | 35 | | |--|----------|----|----|----|-------| |19|被 服 库 | 12 | 15 | 20 | | |--|----------|--------------|-------| |20|枪支贮存室 | 10 ̄15 | |

 |--|----------|--------------|-------| |21|杂 具 间 | 12 | 15 | 20 | | |--|----------|--------------|-------| |22|油 库 | 12 ̄15 | | |--|----------|--------------|-------| |23|浴室、更衣室 | 40 | 50 | 60 | | |--|----------|--------------|-------| |24|盥洗室、厕所 | 每人 0.6 |不小于 40 | -------------------------------------- 注:消防站建筑内的走道、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5 米。

 第四章 建筑构造 第 4.0.1 条 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消防车库顶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 小时。

 第 4.0.2 条 车库门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0.8 米的非燃烧体雨棚。

 第 4.0.3 条 车库平开大门应装置定门器。车库大门上方如不设亮窗时,应在门扇上安装采光玻璃。

 第 4.0.4 条 车库内的墙面宜设有高度不小于 1.2 米的水泥墙裙。

 第 4.0.5 条 通讯室内的地面、墙壁、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易积聚灰尘。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和传递窗,应采取隔音措施。

 第五章 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 第 5.0.1 条 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采用集中式采暖。消防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 10℃。

 第 5.0.2 条 非采暖地区的消防车库,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 5.0.3 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用的消火栓或容积不小于 20 立方米的蓄水池。

 第 5.0.4 条 消防车库内应设置供消防车上水的专用设施和洗刷车辆的排水设施。

 第 5.0.5 条 值勤宿舍、车库、通讯室、教室、餐室及其通往车库的通道,应设事故照明。

 第 5.0.6 条 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第六章 训 练 塔 第 6.0.1 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塔,其正面应设有长度不小于 35 米的跑道。

 第 6.0.2 条 训练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训练塔宜设在靠近训练场尽端的部位; 二、训练塔层数应不少于四层,高层建筑物较多的城市,层数可适当增加; 三、训练塔正面的窗口每层不少于两个,窗间墙的宽度为 1.0 米; 四、训练塔窗口的尺寸为 1.2 米×1.8 米,窗口距离塔边不得小于 0.65 米,窗台宽为 0.4米(突出塔壁 5 厘米),每层窗台距该层地面的高度为 0.8 米,层高为 3.5 米,并应设有净宽不小于 0.7 米的内楼梯; 五、在训练塔每层内侧应设置不小于 1.5 米宽的平台,顶层应设置楼板; 六、训练塔宜设置室外消防梯。消防梯应通至塔顶,并宜离地面 3 米高处设起,宽度不宜小于 50 厘米。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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