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制

来源:卫生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特困居民 医疗困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政府从救急的角度为缓解特困 居民医疗困难提供的一种资金帮助。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救助、费用减免、社会互 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 合、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区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有关工作。民政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 协调以及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财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工作经费的筹集和 监管工作。

 卫生局负责督促落实医疗救助优惠减免政策,监督定点 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衔 接工作。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凡具有本区常住城乡居民户口,并在户口所在行 政区域内居住,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特困居民,可以 申请医疗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患重大疾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本细则规定的重大疾病是指福山区城镇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病种,包括以下种类:白血病;尿毒症;脑出血 急性期;颅内占位性病变;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全身各系统 恶性肿瘤;大面积烧伤;肝硕化失代偿期;慢性肺源性心脏 病;心功能III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脑血栓;系统 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精神障碍;根 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统筹病种。患一般疾病和患常年慢性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七条除尘 重大疾病由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 室认定。其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应 提供医疗经办机构核发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病历 手册;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应提供城 市医疗救助指定医院的诊断认定书。第三章指定医院

 第八条各类医保定点医院同是城乡医疗救助指定医院

 第九条各指定医院应当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 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患重大疾病 特困居民进行治疗,并为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 的人员出具重大疾病诊断认定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 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及尿毒症、腹膜透析 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治疗费用明细清单。第十条患重大疾病需申请政府救助的特困居民,应在户 籍所在地的指定医院就医。需转诊就医的,参照城镇基本医 疗保险转诊手续办理。第四章减免优惠

 第^一条城乡低保对象凭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医时,指定医院对其发生的住 院检查治疗处置费、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 诊费、护理费、取暧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 70%;检验费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 X光摄影、造影 检查、B超、彩超、CT)减免30%第五章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是:

 患重大疾病符合基本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 费用,以及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个人实 际负担超过20XX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超出部 分费用按50%合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数额不超过 6000 元。第十三条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患重大疾病符合基本医

 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尿毒症透析 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超过 5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超出部分费用按 30%给予救助,

 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 5000元。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在非指定医院或未按规定转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器官移植的费用;

 超出基本医疗“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交通肇事、打架斗殴、服毒自杀、酗酒赌博、整容矫形、 康复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十五条审核发放医疗救助金时,应剔出下列费用:

 单位报销或补助部分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社会互助部分费用; 社会捐赠部分费用。第六章救助申请

 第十六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要严格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特困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指导 申请人填写《福山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暨审批表》,低收入 家庭居民另需填写《福山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于社 区公示三天后,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 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复审后,对病 种、费用和证明材料认定无误的,及时签署意见予以审批。第十七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材料,与申请城乡低保要求相 同。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指定医院重大疾病诊断认定书、住院病历、透析放 化疗门诊病历和医嘱复印件、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符合基 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2、 医保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报销、赔付的证明材料;

 3、 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报销、补助医疗费用的证明材

 料;

 4、 有关机构及社会捐赠、互助及帮扶资助情况的证明 材料。

 第十八条城乡特困居民对当年发生的重大疾病医疗费

 用可以随时申请或累积后再申请救助,但每年最多只能提

 用可以随时申请或累积后再申请救助,

 但每年最多只能提

 出一次申请。在申请人提供全部有效材料后,管理审批机构

 应于30日内完成全部审批过程,并于审批的次月前 15日内

 发放救助金。

 第十九条为便于城乡特困居民就近看病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人户分离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应将户口迁入定 居地后再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 的,暂不受理其医疗救助申请。第七章医前救助

 第二十条对患有尿毒症并行肾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并

 行放化疗且确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特殊困难城乡低保对

 象,可以凭指定医院诊断书和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按照医疗救助申请程序,通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向区 民政局申请最高额度为 5000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特困居民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重

 大疾病医前救助。区民政局在审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额

 时,应首先核销已批准的医前救助金。

 第八章救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区里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渠道为财 政预算拨款、社会捐款等。其中财政拨款部分由区财政局列 入区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 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 何费用。民政局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建立重大疾病 医疗救助基础档案,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 用,严禁挤占、克扣或挪用。第二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金由区民政局直接推行社会 化发放。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 保公开、公正。第二十五条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 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民政部门要定期向 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 监督。第九章救助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 程序和标准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按规定发放、挤占挪用、 贪污浪费救助金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责令 限期改正;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各指定医院要按有关规定为城乡特困居民 提供有效、廉价的医疗服务。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 节如有拒绝推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由卫生部门 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冒领救助金 的,一经查实,除如数追回外,并由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 处备案,两年内不得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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