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31)

来源:卫生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13 点击:

 【考情分析】

  本章属于非重点章节,内容虽然较多,有大量的时间性、程序性规定,平均分值 2 分左右。

  第一节

 概述

 【知识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和遵守主体(★)

  一、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

  【提示】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情形:

  1.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2.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费用,如教育费附加。

 二、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例题-单选题】(2018、2015)下列税费征收管理,符合《征管法》的是( )。

  A.关税

  B.房产税

  C.教育费附加

  D.海关代征增值税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教育费附加属于费用,不适用《征管法》;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和关税不适用《征管法》。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类型和作用 类型 包括:设立、变更、注销、停业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作用 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

 1.开立银行账户 2.领购发票 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出示税务证件

  二、设立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按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均应当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登记时间 1.自 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

 2.自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临时登记。

 3. 扣缴义 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4.承包承租 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5.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自 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 项目所在地税务办理。

  三、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 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 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应在迁出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迁入地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登记时间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 实际发生变化或自有关机关 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时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2.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

 3.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 日内。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15 日内。

 【提示】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清税证明免办 申请 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税务注销即办 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 A A 级和 B B 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 A A 级的 M M 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 D 级管理。

 简化资料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临时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

 2.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五、停业、复业登记

  1.适用范围: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2.停业期间 不得超过 1 1 年。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六、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跨省经营的,应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一地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为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但建筑安装行业项目合同期限超过 180日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 10 日内,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七、非正常户处理

  1.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 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例题-单选题】(2018)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注销税务登记的是( )。

  A.纳税人改变生产经营方式的

  B.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C.纳税人改变名称的

  D.纳税人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未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1.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2.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3.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4.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5.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6.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2013)下列关于税务登记时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B.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C.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D.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选项 B,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选项 C,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例题-多选题】(2019)在办理税务注销时,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款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采用“承诺制”容缺办理的有( )。

  A.纳税信用等级为 B 级的纳税人

  B.省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

  C.控股母公司的纳税信用级别为 B 级的 M 级纳税人

  D.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 C,不符合条件。应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 M 级纳税人。

  【知识点】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账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5 15 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0 10 日内,设置扣缴税款账簿。

 二、备案制度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5 15 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保管期限

  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外,应当 保存 0 10 年。

 四、发票管理

  1.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査验后销毁。

 五、税控管理

  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对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提示】纳税期内没有税款也应申报(零申报),减免税期间应申报。

 申报期限 不同税种均有规定 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提示】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延期申报 因有特殊情况,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应在规定的期限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提示】延期申报不同于延期纳税。

 【例题-多选题】(2013)下列纳税申报方式中,符合《征管法》规定的有( )。

  A.直接申报

  B.网上申报

  C.邮寄申报

  D.口头申报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纳税申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例题-多选题】(2017)根据《征管法》规定,下列属于纳税申报对象的有( )。

  A.代扣代缴义务人

  B.享受减税的纳税人

  C.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D.享受免税的纳税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纳税申报的对象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知识点】税款征收(★★★)

  一、税款优先

  (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二)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有欠税的情况下设置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纳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五)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六)邮寄纳税

  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七)其他方式

  如利用网络申报、用 IC 卡纳税等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否则会给予处罚,并责成限期补扣或补收。(50%~3 倍)

  2.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收,否则扣缴义务人应在 1 日内报告税务机关。不及时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承担责任。

  3.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提示 1】特殊困难: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提示 2】细节规定:

  1.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2.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3 3 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关税延期纳税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提示】滞纳天数: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1.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3.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核定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调整制度:关联方交易价格调整。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调整期限:一般为自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3 年内,特殊为 0 10 年。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扣押商品、货物。纳税人自扣押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 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法定程序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2.在限期内,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3.如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纳税人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收保全措施应立即解除,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细节规定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

 2.税务机关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3.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形式 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提示】税收保全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法定程序 1.告诫在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

 2.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细节规定 1.在扣缴税款的同时,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 3 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九)欠税清缴制度 审批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欠税清缴制度 1.离境清税:欠税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需出境,应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改制纳税人欠税清缴制度: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 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退还 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无时间限制,无利息)。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追征 1.税务机关责任:3 年内要求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 年。偷税、抗税、骗税无限期追征。

 【提示】关税补征期 1 年,追征期 3 年。

 (十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

  1.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

 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3.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十二)《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

  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例题-单选题】(2017)根据《征管法》中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加收滞纳金

  B.延期缴纳税款必须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C.延期缴纳的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D.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 A,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延期纳税,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加收滞纳金。经批准的延期纳税,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免予加收滞纳金。选项 BD,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例题-单选题】(2013)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措施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

  A.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或货物

  B.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纳税人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用以抵缴税款

  D.对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例题-单选题】(2014)下列关于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但距缴款日期已超过 3 年的,税务机关不再退还多缴税款

  B.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的,在退还税款的同时,应一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C.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但距缴款日期已超过 3 年的,税务机关不再退还多缴税款

  D.纳税人发现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款超过应缴税额的,可要求退款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 A,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选项 B,税务机关发现的,没有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选项 C,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内可以退还。选项 D,不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知识点】税务检查的权利(★)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

  (一)重点检查;

  (二)分类计划检查;

  (三)集中性检查;

  (四)临时性检查;

  (五)专项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

  (一)全查法;

  (二)抽查法;

  (三)顺查法;

  (四)逆查法;

  (五)现场检查法;

  (六)调账检查法;

  (七)比较分析法;

  (八)控制计算法;

  (九)审阅法;

  (十)核对法;

  (十一)观察法;

  (十二)外调法;

  (十三)盘存法;

  (十四)交叉稽核法。

  三、税务检查的权利 权利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主要有: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查账权 经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 3 3 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 0 30 日内退还。

 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查核存款账户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例题-多选题】(2016)下列方法中,属于税务检查方法的有( )。

  A.全查法

  B.抽查法

  C.外调法

  D.现场检查法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税务检查方法有: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例题-多选题】(2009)下列关于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

  A.到纳税人的住所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B.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C.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D.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检查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能到纳税人住所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知识点】各类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0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0 2000 元以上 1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 以上 5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 以上 3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纳税担保抵押

  【知识点】纳税担保(★★)

  一、纳税保证 概念 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担保不成立。

 担保能力 1.法人或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 税额及滞纳金 2 2 倍以上。

 2.自然人或法人或组织拥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

 纳税保证人 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的: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 法律责任未满 满 2 2 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 C C 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 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 关联关系的。

 7.有 欠税行为的。

 纳税担保范围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担保责任 纳税担保为 连带责任保证。

 纳税人和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担保时限 1.纳税担保从 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2.保证期间为纳税人 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0 60 日内。

 3.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 收到税务机关纳税通知书之日起 5 15 日内。

 4.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5.纳税保证人未按规定履行保证责任的,税务责令其在限期 5 15 日内缴纳,逾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纳税抵押 可以抵押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提示】以依法取得的房屋建筑物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不得抵押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其他财产可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 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三、纳税质押 分类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现金、 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 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 责任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例题-单选题】(2016)纳税人的下列财产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纳税质押品的是( )。

  A.房屋

  B.汽车

  C.活期存款单

  D.定期存款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房屋可以作为纳税抵押品;纳税质押包括动产质押(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和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提供的质押)。

 【例题-多选题】(2015)具有特殊情形的企业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下列各项属于该特殊情形的有( )。

  A.有欠税行为的

  B.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C.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 C 级以下的

  D.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以上选项均正确。

 【例题-多选题】(201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该企业拥有的下列资产中,可以用作纳税抵押品的有( )。

  A.小轿车

  B.写字楼

  C.库存钢材

  D.土地所有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第七节

 纳税信用管理

 【知识点】纳税信用管理(★)

  一、基本规定 适用范围 除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外,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还适用于以下企业纳税人:

 1. 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 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2.评价年度内 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组织实施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评价 信用级别设 A A 、B B 、M M 、C C 、D D 五级。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 指标 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1.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结果 1.税务机关 每年 4 4 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二、评级规则

  A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90 分以上的;

  B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不满 90 分的;

  C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40 分以上不满 70 分的;

  D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 40 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A 级≥90 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 A 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 不满 3 3 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 D 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 3 个月或者累计 6 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M 级 未发生列明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 M 级:

 1. 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的企业。

 D 级<40 分或直接判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 D 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 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 0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 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无关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不参与本期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 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现可评为 M M 级)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 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 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例题-单选题】(2019)下列关于纳税信用管理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A.税务机关每年 2 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B.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 3 年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 B 级

  C.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不参加本期评价

  D.以直接判级进行纳税信用评价适用于有重大失信行为纳税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 A,税务机关每年 4 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选项 B,实际生产经营

 期不满 3 年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 A 级;选项 C,纳税评级管理办法,适用于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纳税信用评估结果应用 A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 A 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 单次领取 3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 3 年被评为 A 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B 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 A 级纳税人适用的激励措施。

 M 1. 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C 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 D 级纳税人适用的管理措施。

 D 1.公开 D 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 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 级评价保留 2 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A 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四、纳税信用修复(新)

  (一)适用范围及办理时限 1.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 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在失信行为被税务列入失信记录的 次年年底前提出申请 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 D 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 60 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 D 级的次年年底前提出申请,但不得评价为 A 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三)其他规定

  1.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 D 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 D 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 D 级关联。

  2.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规定予以扣分。

  3.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 5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4.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第九节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1.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2.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3.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4.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5.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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