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Taixing

来源:卫生资格 发布时间:2020-07-27 点击:

 泰兴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第 17 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 〕74 号”文批准的 宣堡污水处理厂 《征收土地方案》,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2.7 万元/公顷×10 (未利用地:1.35 万元/公顷×10) 2、安置补助费标准:1.7 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泰政发[ ]59 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2.7 万元/公顷×50%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用地单位名称 镇村组名 面积 (平方米)

 安置人数 土地补偿费 (万元)

 安置补助费 (万元)

 青苗补偿费 (万元)

 总额 (万元) 备注 泰兴市宣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宣堡镇梅埝村梅西四组

 4688

 6 12.6576 10.2 0.5968 23.4544 如有误差,以实际交地面积为准。补偿对象及补偿费用拨付按照《泰兴市贯彻实施 xxx 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规定》(泰政发[ ]61 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标准和方式,按 xxx 省人民政府第 93 号令、泰政发[ ]61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到所在镇(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七、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泰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

 九、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十、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委托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月 19 日

 张贴人:

 分局长:

推荐访问:泰兴市 征地 国土资源
上一篇:基层工会工作制度篇
下一篇:投资建设工业园区协议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