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章程法全文doc资料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09-22 点击:

 工会章程法全文 中国工会章程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 会组织中,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 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 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 一 )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 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 三)

 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 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 四 )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 五 )

 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 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 ; 享受工会 给予的各种奖励。

 ( 六 )

 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 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 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 本知识。

 ( 二 )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 三 )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 动纪律。

 ( 四 )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 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 五 )

 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 发扬阶级 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 六 )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 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 ( 工作 )

 关系变动,凭会员证 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 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 不参加工会组 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 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 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 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 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 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 一 )

 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 织。

 ( 二 )

 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 由民主选举产生。

 ( 三 )

 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 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 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 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 会。

 ( 四 )

 工会各级委员会, 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 五 )

 工会各级委员会, 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 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 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 六 )

 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 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 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 分体现

 选举人的意志。

 候选人名单, 要反复酝酿, 充分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 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 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 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 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 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 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 ;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 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

 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 其产业工会实 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 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同时接受上级产 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 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 ( 旗)、自治 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 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 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 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 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 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

 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 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 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 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 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 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 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 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 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 事 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 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 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 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 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 事 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 各级地 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 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 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 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 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 通过县以 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 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 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 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 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 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 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 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 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 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 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二)

 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 情况报

 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三 )

 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

 ( 四 )

 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 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 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 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 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 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 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 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 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 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 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 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 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 代表制原则组成的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审议和批准产业工 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 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 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 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 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 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 县( 旗)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 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 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 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二)

 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三 )

 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 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本地区的工会 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 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 者设派出代表

 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 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 席若干人、 常务委员若干人, 组成常务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 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 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 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 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 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 会组织。

 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 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 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 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 也可以选举 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 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 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 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工会会员提议, 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 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二)

 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三 )

 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 四)

 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 人员。

 ( 五 )

 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 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 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 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 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 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 主席、副主席,可 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也可以由工 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

 大型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 根据工

 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 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 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 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 二 )

 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 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 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 行。

 ( 三 )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 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 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 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 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 四 )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 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 (工作)

 者 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 五 )

 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 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 化、教育、体育事业。

 ( 六 )

 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 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 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 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七 )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 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 八 )

 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 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 会籍管理工作。

 ( 九 )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 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 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 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 子政策的贯彻落实。

 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 车间 (科室)建立分厂、车间 (科室 )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 ( 科室 )

 工会委员会由分厂、 车间 ( 科室 )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 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 ( 行政 )

 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 长,

 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 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 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 一 )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 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 二 )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 三 )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 结。

 ( 四 )

 坚持实事求是, 认真调查研究, 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 愿望和要求。

 ( 五 )

 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 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六 )

 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 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

 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 工作需要调动时, 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 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 好工会

 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 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 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保障工会干部 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 一 )

 会员缴纳的会费。

 ( 二 )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 三 )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 四 )

 政府和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 五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 关部门合作, 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 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 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三十八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 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 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 “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 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 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 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 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 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 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 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 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 不经批准,不得改变 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 工会组 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 、“工”两字, 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 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 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 所、会

 议会场悬挂, 可作为纪念品、 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 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 一、工会组织的性质 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 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 织的性质:一是阶级性。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 的。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 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 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 都有权参加 和组织工会。

 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 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二、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 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工会在国家政治、 经济和 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它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 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中国共 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工会是党联 系职工群众

 的桥梁和纽带。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

 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 作为党的决策依据。

 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 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 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工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 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以维护工人阶级 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权。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 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

 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主 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 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工会在协调劳 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 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 重要力量。

 三、工会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都 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

 1 、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参与

 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 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

 2 、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 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 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 和执政基础。

 3 、建设职能。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 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解决这 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 产。

 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 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所以,工会必须从工人阶级的 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 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 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 提高。

 4 、教育职能。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 术教育。

 四、工会的作用 1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 、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 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 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成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3 、工会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4 、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调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中发挥协调作用。

 五、工会的任务 1 、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 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在我们 国家。

 2 、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 民主监督作用, 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3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 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4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 质。

 六、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 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 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凭会员 证接转。

 ( 一 )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 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 、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要求

 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 、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 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 ; 享受工会 给予的各种奖励。

 6 、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 关心问题的讨论。

 ( 二 )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 、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 本知识。

 2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 动纪律。

 4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 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 、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 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 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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