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讲稿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订解读

 上世纪末启动制定安全生产法工作

 2002年6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

 2011年开始修订准备

 2014年2月,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8月二审,8月31日第10次会议表决,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通过

 一、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党和国家的发展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实现了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再到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飞跃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法制模式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问题,当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完全管制法制模式的法律,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

 政府监管职责过大,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自主守法意识过低

 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偏低,与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

 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吉煤集团下属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死12伤,事故发生后,企业瞒报7人死亡。4月1日,公司违反禁令擅自组织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又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死8伤。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关系逐渐理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加快,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

 相继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规范性文件

 诸多正确、有效的政策措施、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规范化、制度化

 二、安全生产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及变化

 修订的总体思路

 前提 提升安全生产工作定位

 根本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关键 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

 保障 严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强化红线意识,提升安全生产“定位”,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必须纠正发展观上的偏差。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企业不消灭事故 事故就消灭企业

 培训教育 到位;应急管理 到位;规划投入 到位;责任落实 到位;思想认识 到位

 忧患意识 担当意识 戒惧之心

 长 抓 不 懈、敢 抓 敢 管、严 字 当 头、命 字 在 心

 全覆盖 零容忍 严执法 重实效

 不打招呼 不发通知 不听汇报 不用陪同接待

 直插现场 直奔基层、血 的 教 训 决 不 能 、再用 血 的 代 价 去 验 证

 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违法成本要高于守法成本

 修订的主要变化

 立法定位转型、规范模式升级、立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清晰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体现了立法定位的改变。

 ?从内容看,新法除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外,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等重要内容,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是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

 ?“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味着安全生产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更多地体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突出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安全生产法是一部社会法的属性。

 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主相结合的共治法,就是强调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一个方面,建立了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消除了以前过分地重视行政监管的弊端,发挥了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第二方面,强化协会、行业组织、工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被公认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最大亮点。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

 ?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

 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64款项

 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

 此次修法大概历时有两年多时间,从结构、内容来看,借鉴了国际上成熟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突出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此外,按照国家治国理政的新要求做出了修改。总体来看,《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幅度很大。虽然是修正,但也达到了修订的幅度,是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法,可见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写入《安全生产法》,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加强,对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有显著作用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

 开发区、工业园:量大面广,发展速度快,招商引资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14年8月2日上午7时37分许,昆山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截至2014年8月6日14:30时,共75人死亡,185人受伤。

 劳模、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被当做礼物赠送;“政策环境是‘老板怎么顺心怎么办’”……昆山模式:政府对企业“无底线服务”?

 8月2日7时37分,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车间发生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目前已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初步判断,事故起因是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发生爆炸,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2014年8月4日晚,国务院昆山爆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作出判定,并总结出5大原因,认为昆山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中荣公司,原因在于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长期没有解决,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发生爆炸。爆燃是由爆炸粉尘被引燃引发,这些物质附着性较强,裹在人身上难以甩脱。事故导致大部分人烧伤面积超过90%,伤势最轻的烧伤面积也超过50%,几乎所有人都是深度烧伤。调查组总结的5点原因:

  1、企业厂房没有按二类危险品场所进行设计和建设,违规双层设计建设生产车间,且建筑间距不够。

  2、生产工艺路线过紧过密,2000平方米的车间内布置了29条生产线,300多个工位。

  3、除尘设备没有按规定为每个岗位设计独立的吸尘装置,除尘能力不足。

  4、车间内所有电器设备没有按防爆要求配置。

 5、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没有按规定每班按时清理管道积尘,造成粉尘聚集超标;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没有按规定配备阻燃、防静电劳保用品;违反劳动法规,超时组织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新增一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增“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013年6月3日6时许,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禽类加工厂车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

 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极其混乱,安全生产责任严重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扎实不彻底,且没有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宣传教育,事故初期紧急疏散不力,车间安全出口不畅等问题十分突出。宝源丰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人员资质情况。宝源丰公司非法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按要求每月定期自查并记录,未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司有8名特种作业人员(其中制冷工4名、电工2名、锅炉工2名)。从赵长江谈话记录及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取赵长江资质证书考试申请材料看,赵长江的申报表无本人签字、申报事项不实、考卷不是本人所答,其所持资格证书属作假取得。

 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单位:

 危险物品生产单位

 危险物品储存单位

 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

 鼓励品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单位: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按煤矿与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实行分类注册。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部分。厂长、经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融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职能机构和人员,在自己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法规,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高层公寓起火。起火点位于10-12层之间,整栋楼都被大火包围着,楼内还有不少居民没有撤离。截至11月19日10时20分,大火已导致58人遇难,另有70余人正在接受治疗。

 事故原因: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存在明显抢工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以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等问题。层层转包,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也有利于发挥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当中的作用,这也是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安全的重要手段,对解决事故抢险救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伤亡人员赔偿等问题效果明显。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2013年11月22日凌晨3点,青岛黄岛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路交汇处,中石化输油储运公司潍坊分公司输油管线破裂。当日上午10点30分许,黄岛区沿海河路和斋堂岛路交汇处发生爆燃,事故共造成62人遇难,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管理上的原因是: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管道保护、规划、市政、安监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力,事故风险研判失误。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从法律上对隐患排查治理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从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国家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重点行业领域 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企业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社会力量 鼓励其他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综合安监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其它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

 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

 对未履行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般事故罚处上一年年收入30%,较大事故的,罚处上一年年收入40%,重大事故罚处上一年年收入60%,特别重大事故罚处上一年年收入80%。

 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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