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1 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43 号)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司法厅为保障在职司法行政干警(含警察院校学警,司法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伤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 X 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 XXX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保障在职司法行政干警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在职司法行政干警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法执勤、社会服务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应急处突、抢险救灾,以及进行训练、实施见义勇为时负伤,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2.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3.因患急危重症,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2 (二)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网络。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畅通紧急救治渠道,做好紧急救治工作。

 1.确定定点医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司法厅根据在职司法行政干警医疗救治需求和自治区医疗资源实际,确定医疗服务能力较强、专科特色突出的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XX 医科大学附属医院、XX 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兴安盟人民医院、通辽市医院、赤峰市医院、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和巴彦淖尔市医院 12 所三级甲等医院作为自治区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负责全区范围内司法行政干警的诊疗工作。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司法局根据当地实际构建区域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各急救指挥中心共同组成的区域急救医疗救治网络,确定区域定点医院。

 2.建立“绿色通道”。各定点医院要建立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司法行政干警凭《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或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缴费,提高医疗救治效率。

 3.做好院前院内衔接。各急救指挥中心及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做好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与定点医院共同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网络,加强与定点医院沟通衔接,确保院前院内诊疗信息通畅。

  3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紧急医疗救治联络协调机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司法厅负责全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分别由医政医管处和人事训练处负责具体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见附件)。各盟市卫健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定点医院要明确部门职责和责任分工,建立联络机制,确定各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医疗救治工作便捷畅通。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核实身份,向定点医院报送需紧急医疗救治的公安民警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救治相关工作。

 (二)建立跨区域医疗救治协助机制。伤病司法行政干警需转异地救治时,由定点医院提出需求,卫健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区内或区外相关医疗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工作的及时性和延续性。情况特别危急或不宜转诊的,应当协调外地专家会诊救治,或依托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组织专家会诊,实施远程医疗救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司法局和定点医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建立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网络和联络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司法行政干警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4 (二)促进工作落实。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和司法局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督促落实,并积极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警医协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定期组织专家,为辖区内司法行政干警开展健康教育、急救知识培训和讲座,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注重科学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增强身心健康保护意识;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组,为执行重大安全保卫任务的司法行政干警和长期坚守基层一线及艰苦边远地区的司法行政干警提供送医上门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加大涉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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