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模版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08-27 点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干部、员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和集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私事出国(境),主要包括:探亲、访友、继承财产、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人力资源总部是公司外事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因私出国(境)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管理权限内的各级干部和机要涉密人员(包含已调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实行备案与审批制度;其他员工因私出国(境),如需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办法》,公司须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下列人员:

 1、公司总部内设部门副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级的现职人员;

 2、公司机要涉密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和已调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

 3、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委派的(参股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以公安机关规定的为准,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总部负责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人员的登记报备工作。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相应报备内容。登记备案人员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畴的,应及时撤销备案,其中,实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须待脱密期满后方可撤销报备。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公司及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保密部门正在进行有关案件调查的对象;

 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有移民、滞留不归等可疑迹象的;

 7、其他情形不宜出国(境)的。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管理,备案人员应及时将证件交由人力资源总部统一保管。

 公司高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集团外事管理规定由集团党委组织宣传部集中保管。

 第十条 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种类:

 1、因私护照;

 2、因私港澳通行证;

 3、因私台湾通行证。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总部应建立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台账来进行证件的信息登记、管理。因私证件的借出和收回均须登记在案,由领证人、还证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新备案的人员,应在接到人力资源总部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或未办理相关证件者,需出具承诺函,其中遗失证件者需出具出入境管理局的挂失函件。

 第十三条 新办理证件、出国(境)返回或领取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未出国(境)的,应在10日内将证件交回人力资源总部。其中,涉密人员从出入境管理局获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交至人力资源总部。回国(境)后需办理销签手续的,如销签时间超过10天,则由旅行社出具办理销签的时间证明,在销签后三日内交回证件。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返回后,应在10日内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报告书》上交至人力资源总部。

 第十五条 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不慎丢失的,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报告,说明丢失情况,人力资源总部协助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对逾期未上交或拒不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力资源总部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并报告其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后1个月内仍未上交证件者视为情节严重,将给予组织处理,并在六个月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私出国(境)的申请。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须履行以下审批流程:

 1、涉密人员出国(境)、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明确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事由或出国(境)事由、前往国家(地区)、出国日期、在外停留时间等内容,审批至公司总裁。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负责对涉密人员进行行前教育,涉密人员须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并签署《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境保密守则》。

 2、其他备案人员在OA网的新版人力资源系统提出申请(不在公司OA网系统内的,填写《光大证券员工出国(境)内部审批表》),其中,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的申请审批至总裁,其他干部的申请审批至人力资源总部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 其他员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如需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在OA网的新版人力资源系统提出申请,申请审批至分管领导。

 第十九条 员工办理出国(境)手续,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请示获批后,至人力资源总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员工出国(境)占用工作时间的,须履行公司请假审批程序。

 第五章 因私出访纪律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手续及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以编造、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出国(境)证件;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理出国(境)证件或出国(境);

 3、因私出国(境)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和尊重当地法律与风俗习惯;

 4、因私出国(境)人员应严格保守国家有关机密,不得以公务身份参加相关活动,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涉密人员不得违背保密承诺;

 5、因私出国(境)备案人员,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确需延长的按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6、因私出国(境)备案人员,出行目的地必须和申请地一致,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第二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备案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出国(境)的,部门领导要主动向人力资源总部报告,不得隐瞒;人力资源总部发现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和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备案人员,未经公司审批而擅自出国(境)者,按自动离职处理;逾期不归者,视为旷工,将按照公司考勤休假制度给予扣发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光证发[2015]21号)同时废止。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光大证券员工出国(境)内部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行政关系所在地

 户口关系所在地

 所在单位及职务

 申请类型

 申办证件 ( ) 申领证件( )

 证件种类

 因公护照( ) 因私护照( ) 赴港长证( ) 赴港短证( )

 前往地点

 邀请单位(人)

 拟出境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拟领证时间

  年 月 日

 拟还证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理由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人力资源

 总部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分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总裁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二: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涉密岗位

 涉密等级

 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

 审批事项

 证件类型

 因私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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