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在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十条规定] 领导干部要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03-18 点击:

  **州领导干部在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十条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  严格资源管理审批。授予、收回、转让境内的土地、矿产、河流、湖泊、矿泉、湿地、森林、草原、自然风景、历史文物古迹、地质遗迹、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勘探、经营、开发权(以下简称:开发权),必须经本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由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下同),并经同级党委常委会议通过(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下同);须经上级备案、批准的依照规定执行。实行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和资本金入股,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经本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经同级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第二条  严格市场配置资源。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开发权准入许可、资质等限制性条件。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公开发布公告,通过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土地矿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资源开发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三条  严格土地出让行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土地出让底价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由同级政府组织专门决策小组,按照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原则集体确定。工业用地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可不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土地出让后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第四条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未经州人民政府审批不得进行探矿、采矿,严禁无证开采。未在州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不得开发矿产资源。矿业权评估敏感数据由行政部门预先锁定,任何人不得篡改。坚持原矿不出州,资源州内转化。不得“大矿小开”、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严禁超越国土资源部规定协议出让的5种情形。

 第五条  严格电力资源开发。禁止开发无规划的水电、风力、太阳能资源。凡在本州境内开发利用电力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先依法获得开发权。禁止开发0.5万千瓦及以下装机容量的水电项目。各水电企业必须按照电站装机的30%留州使用(2008年以后建成的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电量全部留州使用),执行州内电价。

     第六条  严格旅游资源开发。景区开发规划要服从旅游资源发展总体规划,省级以下旅游资源、省级及以上旅游资源的开发分别由县

 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负责,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批准实施。旅游资源入股比例不低于10%或者按照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收取资源开发补偿金。

     第七条  不得随意突破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投资企业《**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中的相关优惠政策,应在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通报。重大项目需“一事一议”,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经同级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第八条  不得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等。

 第九条  不得违规操纵招标投标。领导干部不得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排斥投标、违法确定中标人、授意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工程。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比选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比选。保密工程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的项目,应在同级政府常务会议通报。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不经过招标、不比选的,应通过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条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入股资源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不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在本人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上述人员从事相关活动及区域,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门报告,并在本单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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