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可见异物检查操作管理规程

来源:高二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药企可见异物检查操作管理规程

 1.目的:规范可见异物检查操作规程和判断标准。

 2.范围:适用于注射剂、滴眼液的可见异物检查。

 3.职责:质量验收员、养护员负责本规程的实施,质量主管负责监督。

 4.内容:

 4. 1 检查装置 4.1.1 确认仪器完好情况后,将检查盘正向放入灯箱内,启动电源开关。

 4.1.2 采用带有遮光板的日光灯源,启动照度开关,无色溶液注射剂、滴眼剂光照度为 1000-1500LX,透明塑料容器或有色溶液注射剂、滴眼剂光照度为 2000-3000XL,混悬型注射剂、滴眼剂光照度为 4000XL。检查时应根据不同检品将照度调节旋钮调节到所需照度为止。

 4.1.3 采用伞式装置两面或单面用,背景为不反光的黑色背景,遮光板内侧为反光的白色背景。

 4.1.4 检品至人眼距离为 20-25cm,检查人员视力应为 4.9或 4.9 以上,矫正后视力应为 5.0 或 5.0 以上,均无色盲。

 4.2 检 查 4.2.1 各种检品取量为 20 支(瓶),除去容器标签,擦净外

 壁污痕,放室温静置一定时间(人血白蛋白和人免疫球蛋白类制品一般放置过夜),在避光室内或暗处,手持供试品容器瓶颈部于遮光板边缘处,轻轻旋转和翻转容器,使药液中可能存在的可见异物悬浮(注意不使药液产生气泡),在明视距离(指供试品至人眼的清晰观察距离,通常为 25cm),分别在黑色和白色背景下,用目检视,检查时限为 20 秒。

 4.2.2 供试品装量每支(瓶)在 10ml 及 10ml 以下的每次检查拿取 2 支(瓶);10ml 以上的每次检查拿取 1 支(瓶)。50ml或 50ml 以上注射液按直、横、倒三步法旋转检视。

 4.3 结果判定

  注射液除另有规定外,检查的 20 支(瓶)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 2mm 纤维、色点、色块等外来可见异物,检出不符合下表规定的其他可见异物不得超过 1 支(瓶)。如检出 2 支(瓶),应另取 20支(瓶)同法复试。初、复试检出不符合下表规定的其他可见异物的供试品不得超过 2 支(瓶)。

 滴眼剂除另有规定外,检查的 20 支(瓶)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 2mm 纤维、色点、色块等外来可见异物,检出不符合下表规定的其他可见异物不得超过 1 支(瓶)。如检出 2 支(瓶),应另取 20支(瓶)同法复试。初、复试检出不符合下表规定的其他可

 见异物的供试品不得超过 3 支(瓶)。

 其他可见异物类别 每支(瓶)装量规格 每支(瓶)检出限度 白点、细小蛋白絮状物或蛋白颗粒 ≤50ml ≤3 个 >50ml ≤5 个 少量絮状物或蛋白颗粒、微量沉积物、摇不散的沉淀 / 不得检出

 4.4 可见异物的说明:

 (1)白点系指不能辨清平面或棱角的白色物体按白点计。

  (2)细小蛋白絮状物或蛋白颗粒系指半透明的小于约1mm 的絮状沉淀或蛋白颗粒。

  (3)少量絮状物或蛋白颗粒系指在规定检查时间内,较难计数的蛋白絮状物或蛋白颗粒。

  (4)微量沉积物系指静置后供试品中的微小沉积物,轻轻转动后有烟雾状沉淀浮起,轻摇即散失者。

  (5)摇不散的沉淀系指久置后蛋白溶液出现的少量沉积物,轻轻摇动后不能分散消失者。

  (6)纤维系指长度约 2mm 以上的纤维。

 4.5 来货验收展开可见异物检查合格的,可予以入库,如可见异物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予拒收。

 4.6 在库养护展开可见异物检查合格的,可予继续销售,如可见异物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报公司质管部予以确认,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按不合格药品控制程序予以处理。

 4.7 每次检查完毕后,应如实记好可见异物检查记录,关闭检查仪器总电源开关,拔下电源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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