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高二 发布时间:2020-09-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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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沪交办〔2015〕64号
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国内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于2015年11月9日第14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
2015年11月9日
上海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上海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参照《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层面的重大接待工作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负责或统筹协调,有关二级单位配合,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学校层面的重大接待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以及各省区市省部级领导同志来校视察指导或考察访问;
(二)对学校建设发展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来宾的来访;
(三)经校领导批示由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牵头的重要接待;
(四)其他需要由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牵头的重要接待。
第三条 除学校层面的重大接待外,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学校相关二级单位按工作对口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和相关规定负责并自行完成接待工作;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或需要邀请学校领导出席的,可由负责接待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由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予以协调安排。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规范接待审批,开展接待工作时应制定详细接待方案,并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举行会议或活动,确需邀请中央、中央部门、省区市领导出席的,应通过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进行邀请。
(一)邀请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或活动,应提前5个月报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由学校报教育部、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上级部门负责邀请。
(二)邀请中央部门和省区市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或活动,一般应提前2个月报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由学校报教育部、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由学校负责邀请。
(三)报送邀请中央领导同志以及中央部门和省区市领导同志的请示,应列明活动具体时间、地点、主题、人员范围、程序以及新闻报道安排建议等事项。
(四)举行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需要邀请中央部门和省区市代表参加的,应在活动方案中明确接待要求和接待经费来源。
第六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及其他人员可以安排单人间或标准间。
本市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确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学校餐厅。确需安排在本市其他场所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在本市进行的接待用餐,其用餐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在上海市以外地区开展的国内公务接待,其接待住宿标准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用餐标准按当地规定的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执行。
第九条 因公出差的接待对象费用自理;应邀参加相关活动的接待对象,费用可由邀请单位按规定结算。
第十条 本细则所涉的相关标准随国家、上海市等规定的标准调整。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在财务与计划处网站下载)并完成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严格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规范。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我校公务接待住宿及用餐费用标准
我校公务接待住宿及用餐费用标准
一、住宿标准
根据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根据《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上海地区的住宿标准具体为:
部级:1100元/人天;
司局级:600元/人天;
其他人员:500元/人天。
注:上述标准均为上限,即不超过本数。
二、用餐标准
根据《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颁布),本市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具体为:
(一)日常用餐标准为100元/人天;
(二)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视情况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标准为150元/人;
(三)安排工作餐时,随行人员可以安排客饭,标准为50元/人。
注:上述标准均为上限,即不超过本数。
依申请公开
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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