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对法治需求与司法制度回应

来源:高一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中 国 农 村 对 法 治 的 需 求 与 司 法 制 度 的 回 应 — — 从 金 桂 兰 法 官 切 入

 朱 苏 力

 【 学 科 分 类 】

 法 理 学 【 写 作 年 份 】

 2006 年

 【 正 文 】

 前 些 天 , 我 到 哈 尔 滨 参 加 由 人 民 法 院 报 社 和 黑 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院 联 合 举 办 的 “ 金 桂 兰 精 神 暨 人 民 法 庭 审 判 方 法 研 讨 会 ” 。

 金 桂 兰 法 官 的经 验 和 经 历 对 中 国 法 治 有 多 重 意 义 ,其 中 包 括 了 改 善 司 法 系 统 的 公 共 形 象 ,强 化 司 法 为 民 的 信 念 , 通 过 用 调 解 来 缓 解 中 国 法 院 系 统 当 下 普 遍 存 在 的 人力 缺 乏 这 样 的 考 量 ;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对 中 国 法 治 建 设 、 司 法 改 革 的 意 义 。

 因此 , 在 阅 读 研 讨 会 论 文 汇 编 以 及 近 年 来 其 他 相 关 文 章 和 报 道 的 基 础 上 , 结合 自 己 多 年 来 的 研 究 , 我 想 从 一 种 宏 观 的 层 面 简 单 分 析 , 同 时 也 概 括 一 下金 桂 兰 法 官 对 于 理 解 当 代 中 国 农 村 的 法 治 司 法 需 求 的 意 义 。

 当 前 中 国 农 村对 司 法 的 一 般 需 求 :

 首 先 ,金 桂 兰 法 官 的 经 验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表 明 中 国 农 村 对 法 治 有 相 当大 的 需 求 。

 仅 以 金 桂 兰 法 官 所 在 的 东 京 城 人 民 法 庭 为 例 。该 法 庭 位 于 农 村 地 区 ,是一 个 比 较 典 型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庭 。辖 区 内 共 有 17 万 农 业 人 口 ,而 该 法 庭 近 年来 年 均 结 案 500 件 。

 因 此 , 案 件 数 量 与 人 口 之 比 是 每 年 340 人 就 会 发 生 一起 要 求 法 庭 审 理 且 法 庭 接 受 并 审 理 的 纠 纷 。就 全 国 情 况 来 看 ,根 据 2003 年的 数 据 , 全 国 平 均 大 约 是 285 人 一 件 民 事 案 件 。

 这 就 表 明 , 在 当 代 中 国 农村 , 由 于 社 会 的 发 展 , 工 商 业 的 发 展 , 人 口 的 流 动 , 中 国 农 村 对 民 事 司 法的 需 求 并 不 小 , 曾 经 有 过 的 中 国 农 民 “ 和 为 贵 ” 的 传 统 形 象 已 经 有 很 大 改变 。

 即 便 如 此 , 中 国 农 村 对 司 法 的 需 求 还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是 潜 在 的 , 由 于 种种 原 因 , 往 往 有 一 部 分 纠 纷 已 向 法 庭 提 出 , 但 基 于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原 因 , 法庭 可 能 未 予 受 理 ; 还 有 一 部 分 纠 纷 由 于 法 律 服 务 的 价 格 相 对 于 农 民 的 收 入

 来 讲 太 高 , 因 此 也 阻 碍 了 农 民 使 用 司 法 。

 这 些 都 构 成 潜 在 的 司 法 需 求 。

 随着 中 国 农 村 经 济 的 发 展 , 这 种 潜 在 的 需 求 有 可 能 逐 步 转 化 为 一 个 现 实 的 需求 ,尽 管 自 1999 年 以 来 全 国 的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数 量 在 逐 渐 下 降 。鉴 于 当 今 中国 的 农 村 人 口 数 量 占 了 全 国 人 口 的 大 约 60% , 因 此 , 从 量 上 看 , 中 国 社 会对 司 法 的 需 求 也 至 少 有 一 半 来 自 农 村 。

 我 们 还 必 须 考 察 农 村 司 法 案 件 的 类 型 ,由 此 对 农 村 司 法 的 需 求 有 一 个 质的 把 握 。

 当 代 许 多 中 国 法 学 家 , 即 使 是 关 心 中 国 农 村 问 题 , 但 只 要 不 是 深入 调 查 , 都 很 容 易 把 当 代 中 国 农 村 简 单 等 同 于 相 对 传 统 的 或 计 划 经 济 时 代的 中 国 农 村 ,很 容 易 将 中 国 农 村 的 司 法 需 求 仅 仅 视 为 比 较 传 统 的 纠 纷 解 决 。这 是 一 个 错 觉 。

 先 前 就 有 研 究 表 明 , 随 着 中 国 现 代 化 的 进 程 , 中 国 农 村 的最 常 见 的 纠 纷 已 经 不 再 是 家 长 里 短 、 婆 媳 纠 纷 。

 一 个 有 关 西 部 农 村 法 律 援助 的 研 究 发 现 , 绝 大 多 数 农 村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都 是 因 交 通 肇 事 、 产 品 责 任 引发 的 侵 权 诉 讼 。

 有 关 金 桂 兰 法 官 的 材 料 也 进 一 步 印 证 了 , 目 前 中 国 农 村 人民 法 庭 审 理 调 解 的 案 件 已 经 不 完 全 是 传 统 农 业 社 会 中 的 纠 纷 , 至 少 其 中 相当 大 的 一 部 分 都 有 明 显 的 现 代 化 因 素 。

 在 金 桂 兰 事 迹 材 料 提 及 的 5 个 案 件中 , 全 都 有 比 较 浓 郁 的 现 代 化 因 素 。

 例 如 , 6000 元 人 民 币 的 借 贷 案 件 ( 其中 的 原 告 还 在 此 期 间 离 了 婚 )

 , 意 味 着 农 村 借 贷 关 系 的 发 展 和 家 庭 关 系 的变 化 ; 楼 上 楼 下 因 自 来 水 跑 水 引 发 的 纠 纷 , 意 味 着 农 村 建 筑 的 改 变 带 来 的相 邻 关 系 的 改 变 , 以 及 相 邻 关 系 纠 纷 的 新 类 型 ; 租 用 打 稻 机 引 发 了 火 灾 ,这 一 纠 纷 表 明 机 械 化 在 农 村 生 活 中 的 发 展 , 以 及 由 此 引 发 的 新 型 侵 权 ( 其中 被 排 除 考 察 的 是 打 稻 机 是 否 有 产 品 责 任 问 题 )

 ; 某 农 村 老 大 娘 诉 儿 子 、儿 媳 欠 钱 的 案 件 , 以 及 公 公 与 儿 媳 之 间 因 为 种 地 方 式 发 生 的 争 议 , 也 都 表明 伴 随 中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转 型 , 农 村 人 际 关 系 、 家 庭 关 系 的 转 变 , 反 映 了 现代 市 场 经 济 对 传 统 家 庭 关 系 的 重 新 塑 造 。

 所 有 这 些 变 化 都 改 变 了 中 国 农 村社 会 的 纠 纷 类 型 。

 据 此 ,我 们 可 以 得 出 结 论 ,中 国 农 村 ,即 使 是 市 场 化 还 不 那 么 发 达 的 黑龙 江 农 村 , 也 已 经 随 着 中 国 整 体 的 社 会 转 型 对 法 治 和 司 法 提 出 了 更 多 的 要求 。

 这 种 需 求 是 向 正 在 改 革 和 转 型 的 中 国 司 法 提 出 来 的 , 而 之 前 的 中 国 司

 法 改 革 和 制 度 设 计 中 对 这 类 问 题 很 少 涉 及 ,至 少 可 以 说 是 关 注 不 够 。因 此 ,金 桂 兰 法 官 提 出 的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是 ,我 们 对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农 民 的 司 法 需 求 ,无 论 是 数 量 还 是 性 质 , 都 必 须 有 一 个 清 醒 的 理 解 和 认 识 , 并 且 在 制 度 上 要有 相 应 的 回 应 和 调 整 。

 同 样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尽 管 中 国 的 现 代 化 发 展 很 快 ,但 是 中 国 的 “ 三 农 ”问 题 会 是 一 个 长 期 的 问 题 。过 去 的 20 多 年 来 ,中 国 的 农 业 人 口 在 总 人 口 中所 占 比 例 已 经 从 80% 降 到 了 58% ,一 些 研 究 预 计 ,目 前 中 国 城 市 人 口 的 比例 大 约 是 每 年 增 加 1% , 按 照 这 个 速 度 , 中 国 比 较 完 全 的 城 市 化 还 需 要 40年 左 右 。

 因 此 中 国 农 村 对 司 法 的 这 种 需 求 不 但 巨 大 , 而 且 还 会 持 续 很 长 一个 时 期 。

 中 国 农 村 对 于 有 效 司 法 的 特 殊 知 识 和 技 术 需 求

 上 面 的 分 析 隐 含 了 一 个 判 断 ,这 就 是 尽 管 都 是 对 司 法 的 需 求 ,但 中 国 农村 对 司 法 有 些 特 殊 的 需 求 。

 这 是 许 多 中 国 职 业 法 律 人 或 法 学 人 往 往 看 不 到或 不 愿 承 认 的 , 因 为 这 似 乎 违 反 了 我 们 接 受 的 关 于 普 世 法 治 和 司 法 职 业 化的 一 系 列 齐 整 的 命 题 和 理 念 。

 但 如 果 这 有 什 么 不 合 适 的 , 这 也 是 当 代 中 国司 法 无 法 回 避 且 必 须 面 对 的 一 个 现 实 。

 金 桂 兰 办 案 方 法 在 这 方 面 是 一 个 典 型 的 例 证 。她 特 别 注 重 调 解 ,其 审 理的 案 件 调 解 率 达 到 90% ,而 她 所 在 的 法 庭 的 调 解 率 近 年 也 一 直 保 持 在 80%左 右 。

 更 重 要 的 是 , 如 此 高 的 调 解 率 带 来 了 诉 讼 当 事 人 的 普 遍 满 意 , 13 年来 , 金 桂 兰 审 理 调 解 的 案 件 没 有 一 起 上 诉 和 申 诉 的 。

 而 在 城 市 地 区 或 是 更高 层 级 的 法 院 , 调 解 结 案 率 则 很 低 。

 而 在 北 京 郊 区 , 我 了 解 到 某 人 民 法 庭的 调 解 率 只 有 20% 左 右 。

 我 并 不 特 别 偏 好 因 此 想 宣 传 某 种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因 为 重 要 的 是 要 能 解 决纠 纷 , 就 此 而 言 , 黄 猫 黑 猫 逮 住 老 鼠 的 就 是 好 猫 。

 但 是 , 如 果 假 定 所 有 这

 些 法 院 的 案 件 审 理 方 式 以 及 这 些 法 官 的 选 择 都 是 对 于 环 境 的 理 性 选 择 , 那么 金 桂 兰 法 官 给 我 们 的 第 二 个 启 示 就 是 , 尽 管 中 国 农 村 社 会 有 了 重 大 的 发展 和 转 型 , 对 司 法 有 重 大 的 需 求 , 但 中 国 农 村 的 纠 纷 性 质 仍 然 与 城 市 地 区有 诸 多 差 别 , 因 此 中 国 农 村 对 司 法 的 需 求 与 城 市 地 区 对 司 法 的 需 求 有 性 质上 的 不 同 。

 这 进 而 意 味 着 中 国 农 村 社 会 对 中 国 司 法 提 出 了 特 别 的 制 度 、 技术 和 知 识 的 需 求 。

 调 解 之 所 以 在 农 村 基 层 社 会 是 主 要 的 纠 纷 解 决 手 段 ,并 成 为 农 民 欢 迎 的司 法 产 品 ,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 当 代 中 国 农 村 的 基 本 结 构 还 是 熟 人 社 会 , 人际 关 系 比 较 紧 密 , 互 惠 性 关 系 普 遍 存 在 , 并 且 往 往 相 互 牵 扯 , 因 此 在 纠 纷解 决 中 仍 然 有 缓 和 人 际 关 系 的 必 要 , 同 时 也 有 这 样 的 余 地 ; 社 会 同 质 性 比较 高 , 社 会 舆 论 构 成 了 司 法 执 行 之 外 的 一 个 比 较 强 有 力 的 社 会 制 裁 机 构 ;农 村 的 许 多 纠 纷 解 决 可 以 甚 至 必 须 借 助 一 些 民 间 习 惯 和 风 俗 , 以 补 足 各 类相 对 抽 象 的 法 律 条 文 的 不 足 ; 尽 管 有 了 诸 多 现 代 化 因 素 , 但 农 村 的 纠 纷 相对 来 说 仍 然 不 像 现 代 城 市 社 会 中 的 纠 纷 那 样 复 杂 多 样 ;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 农村 缺 乏 有 效 的 现 代 司 法 认 可 的 证 据 保 留 和 重 现 的 技 术 和 制 度 条 件 ; 由 于 财政 的 原 因 , 农 村 缺 乏 律 师 这 样 的 支 持 现 代 司 法 运 作 的 专 业 人 员 ; 以 及 缺 乏法 学 家 所 说 的 那 种 高 度 专 业 化 和 职 业 化 的 法 官 。

 正 是 在 目 前 这 些 限 制 条 件下 , 调 解 作 为 纠 纷 解 决 手 段 的 比 较 优 势 才 得 以 凸 显 , 并 且 具 有 重 大 的 实 践意 义 和 理 论 意 义 。

 由 于 上 文 提 到 的 中 国 农 业 人 口 比 例 的 增 减 ,因 此 从 实 践 意 义 上 看 ,调 解对 于 中 国 农 村 基 层 司 法 不 但 目 前 具 有 根 本 性 的 意 义 , 而 且 可 能 在 长 达 数 十年 间 都 可 能 具 有 战 略 性 的 意 义 。

 中 国 农 村 对 于 调 解 、 对 于 金 桂 兰 这 样 的 法官 、 对 于 她 所 体 现 或 代 表 的 那 种 司 法 的 知 识 、 能 力 和 技 术 的 需 求 不 是 暂 时的 , 而 是 比 较 长 远 的 。

 因 此 , 如 何 向 中 国 农 民 提 供 他 们 喜 欢 并 有 能 力 消 费的 司 法 , 就 具 有 着 重 大 的 社 会 实 践 意 义 。

 我 们 还 要 充 分 认 识 金 桂 兰 办 案 方 法 隐 含 的 对 于 中 国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和 完善 的 一 般 理 论 意 义 。

 就 整 体 的 司 法 制 度 而 言 , 我 们 必 须 理 解 司 法 的 纠 纷 解

 决 与 司 法 的 规 则 之 治 的 区 分 , 并 据 此 来 设 计 完 善 中 国 的 司 法 制 度 , 划 分 并严 格 尊 重 不 同 级 别 法 院 的 功 能 , 完 善 司 法 的 分 工 , 相 应 地 确 定 不 同 层 级 法官 的 准 入 标 准 , 反 对 一 刀 切 、 反 对 整 体 的 法 律 体 制 的 官 僚 化 , 要 注 意 各 级法 院 的 各 自 独 立 和 法 官 司 法 的 独 立 。

 因 此 金 桂 兰 的 意 义 对 整 个 司 法 体 制 的进 一 步 改 革 具 有 启 示 意 义 。

 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特 别 是 农 村 地 区 的 人 民 法 庭 而 言 ,其 工 作 应 更 偏 重 于纠 纷 解 决 , 并 在 诉 讼 程 序 等 相 应 的 制 度 上 予 以 适 度 调 整 , 要 努 力 降 低 诉 讼费 用 , 提 高 纠 纷 解 决 的 效 率 。

 通 过 这 样 一 种 着 眼 点 的 改 变 , 我 们 不 但 可 以强 化 人 民 法 庭 的 工 作 , 同 时 这 也 就 把 规 则 之 治 的 工 作 更 多 地 放 在 中 级 和 高级 人 民 法 院 , 逐 步 形 成 我 国 各 级 法 院 的 全 面 制 度 功 能 分 工 。

 金 桂 兰 办 案 方 法 也 再 一 次 强 调 和 凸 显 了 农 村 人 民 法 庭 对 基 层 人 民 司 法的 特 殊 知 识 和 技 术 需 求 。

 现 代 司 法 体 制 对 当 事 人 有 着 特 别 素 质 要 求 以 及 制度 要 求 ( 例 如 律 师 , 鉴 定 、 取 证 制 度 )

 , 而 这 些 要 求 在 当 代 中 国 农 村 社 会还 很 难 完 全 实 现 , 因 此 , 基 层 司 法 要 求 人 民 法 庭 的 司 法 必 须 作 出 调 整 。

 例如 , 人 民 法 庭 的 法 官 使 用 的 语 言 必 须 简 单 、 明 了 、 生 动 活 泼 , 有 时 甚 至 必须 使 用 方 言 , 而 不 是 普 通 话 ; 法 言 法 语 不 仅 难 以 达 到 有 效 的 司 法 效 果 , 而且 可 能 造 成 误 解 和 反 感 ;由 于 熟 人 社 会 ,当 事 人 对 实 体 公 正 的 需 求 会 更 高 ,程 序 主 义 有 时 会 妨 碍 这 种 需 求 的 满 足 ; 近 距 离 的 司 法 可 能 对 法 官 也 会 有 不同 于 上 级 法 院 法 官 的 特 别 要 求 , 包 括 年 龄 、 性 别 、 装 束 和 举 止 , 也 许 还 包括 对 个 人 魅 力 和 人 格 有 更 高 要 求 ; 解 决 纠 纷 要 注 重 釜 底 抽 薪 , 因 此 可 能 要有 适 度 的 职 权 主 义 的 倾 向 ; 由 于 证 据 和 信 息 难 以 以 常 规 方 式 获 得 , 司 法 因此 也 许 更 有 必 要 多 深 入 实 地 , 更 多 、 直 接 接 触 当 事 人 ; 以 及 要 有 更 大 的 裁量 权 和 灵 活 性 等 等 。

 中 国 农 村 基 层 司 法 对 法 官 的 特 别 需 求

 对 司 法 制 度 、技 术 和 知 识 的 这 些 特 别 需 求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会 转 化 为 对 中

 国 农 村 基 层 法 官 的 特 殊 需 求 。

 因 为 任 何 司 法 的 知 识 和 技 术 都 不 可 能 只 是 写在 文 字 上 的 , 它 们 必 须 并 且 也 只 能 通 过 基 层 法 院 法 官 和 他 们 的 工 作 来 承 载和 传 达 , 因 此 金 桂 兰 法 官 的 司 法 审 判 经 历 也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关 于 人 民 法 庭 法官 的 问 题 。

 金 桂 兰 的 经 历 表 明 ,在 中 国 基 层 法 院 ,法 官 的 个 人 人 格 和 品 性 可 能 更 为重 要 。

 在 乡 村 中 , 法 官 人 格 化 的 权 威 不 可 能 通 过 现 代 司 法 制 度 的 一 些 设 置来 构 建 , 例 如 法 袍 、 法 槌 、 法 警 、 法 庭 等 , 因 此 人 民 法 庭 法 官 的 个 人 人 格必 定 要 充 分 利 用 乡 土 的 诸 多 本 土 资 源 ,同 法 庭 的 本 土 性 、地 方 性 密 切 联 系 。法 官 的 乡 土 性 可 能 使 得 某 些 法 官 更 能 为 他 所 服 务 的 本 地 民 众 所 信 任 , 其 地方 化 的 通 俗 化 的 语 言 更 可 能 为 民 众 所 理 解 , 乡 土 性 还 会 使 得 法 官 更 懂 得 并关 注 本 地 民 众 的 特 殊 利 益 和 特 殊 利 益 的 具 体 表 达 ; 还 必 须 指 出 , 尽 管 基 层法 官 的 工 作 特 点 使 得 法 官 很 难 受 到 正 式 制 度 的 有 效 监 督 , 但 作 为 替 代 , 本土 性 以 及 乡 土 性 也 可 能 使 法 官 的 公 正 与 否 能 够 以 另 一 种 方 式 直 接 受 制 于 民众 的 监 督 。

 金 桂 兰 法 官 的 经 历 表 明 ,至 少 一 部 分 基 层 案 件 或 纠 纷 解 决 需 要 的 知 识 并非 学 院 内 的 法 律 知 识 , 或 不 是 在 法 学 院 内 就 可 以 培 养 和 获 得 的 。

 金 桂 兰 法官 先 前 担 任 过 村 妇 女 队 长 , 乡 妇 联 主 任 和 镇 纪 检 委 员 等 , 这 些 非 科 班 的 经历 也 许 在 一 些 人 看 来 不 利 于 现 代 司 法 制 度 的 形 成 , 但 对 于 当 代 转 型 时 期 的中 国 , 对 于 中 国 基 层 农 村 社 会 的 司 法 和 纠 纷 解 决 却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甚 至 是法 学 院 的 经 历 无 法 替 代 的 。这 就 提 出 了 一 个 放 眼 看 来 更 具 战 略 意 义 的 问 题 :我 们 现 在 还 有 多 少 金 桂 兰 这 样 的 法 官 , 以 及 我 们 如 何 培 养 或 者 发 现 金 桂 兰这 样 的 法 官 , 来 满 足 转 型 中 国 农 村 基 层 司 法 的 需 要 。

 据 我 所 知 , 近 年 来 ,由 于 人 民 法 庭 的 艰 苦 条 件 等 , 由 于 司 法 越 来 越 强 调 程 序 , 出 任 法 官 越 来 越强 调 学 历 , 旨 在 提 高 出 任 法 官 之 门 槛 的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反 而 导 致 法 官 更 容 易向 律 师 行 业 、 东 部 发 达 地 区 和 城 市 流 动 , 因 此 许 多 地 方 , 特 别 是 中 西 部 地区 基 层 法 院 和 人 民 法 庭 的 法 官 极 为 缺 乏 ,许 多 地 方 的 法 庭 不 得 不 收 缩 合 并 ,全 国 的 人 民 法 庭 数 量 逐 年 减 少 。

 这 种 状 况 都 使 得 农 村 的 法 律 需 求 难 以 得 到满 足 。

 今 天 我 们 还 有 一 些 金 桂 兰 这 样 的 法 官 , 还 大 致 能 满 足 最 基 层 的 司 法

 需 要 ; 但 他 们 大 多 是 司 法 改 革 之 前 进 入 法 院 系 统 的 , 大 多 年 龄 已 经 四 五 十岁 , 也 许 还 愿 意 或 只 能 在 基 层 法 庭 服 务 十 年 左 右 。

 但 再 过 十 年 , 我 们 能 否还 能 提 供 足 够 的 金 桂 兰 这 样 的 法 官 , 在 农 村 基 层 为 民 众 服 务 ? 这 个 问 题 其实 已 经 是 一 个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了 。

 这 个 问 题 要 求 中 国 的 司 法 制 度 ,在 坚 持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和 司 法 职 业 化 的 同时 , 作 出 一 些 谨 慎 细 致 的 政 策 调 整 。

 主 要 手 段 可 能 有 两 个 , 一 是 加 大 对 人民 法 庭 法 官 的 财 政 支 持 , 从 而 吸 引 一 些 有 理 想 有 信 念 的 法 学 院 毕 业 生 到 人民 法 庭 工 作 , 至 少 是 工 作 数 年 。

 但 这 还 是 一 个 辅 助 性 手 段 , 可 能 作 用 不 很大 。

 更 重 要 的 是 , 在 制 度 层 面 上 , 在 人 民 法 庭 和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这 一 级 , 还是 可 以 考 虑 一 些 包 括 “ 复 转 军 人 进 法 院 ” 在 内 的 替 代 。

 法 学 教 育 对 此 也 可以 有 所 努 力 , 对 在 最 基 层 的 农 村 法 庭 工 作 的 法 官 们 提 供 某 些 适 用 、 对 路 的专 业 培 训 。

 意 义 的 限 定

 在 此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金 桂 兰 法 官 事 迹 的 最 重 要 意 义 是 要 清 楚 中 国 是 一 个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发 展 不 平 衡 的 , 同 时 又 是 在 发 展 和 转 型 中 的 大 国 , 因 此必 须 针 对 中 国 的 问 题 和 需 求 来 设 计 改 革 调 整 司 法 制 度 , 而 不 是 按 照 某 种 法治 或 司 法 制 度 的 理 念 来 设 计 改 造 中 国 的 司 法 制 度 和 法 官 体 制 。

 尽 管 金 桂 兰法 官 令 我 们 关 注 中 国 农 村 基 层 司 法 , 却 不 意 味 着 中 国 司 法 只 有 一 个 主 要 问题 , 只 应 关 注 或 应 主 要 关 注 农 村 ; 尽 管 金 桂 兰 法 官 擅 长 调 解 , 且 同 时 保 证了 公 正 和 效 率 , 这 也 不 意 味 着 调 解 自 然 而 然 地 应 当 成 为 中 国 司 法 的 主 导 ,或 是 在 其 他 地 方 也 会 取 得 相 应 的 效 果 。

 中 国 法 治 建 设 需 要 多 方 面 的 有 时 抽象 看 来 甚 至 会 是 冲 突 的 努 力 , 因 此 强 调 研 究 金 桂 兰 法 官 代 表 的 中 国 农 村 基层 司 法 的 需 求 不 应 妨 碍 了 我 们 对 当 代 中 国 法 治 形 成 和 司 法 改 革 同 样 急 需 的法 律 职 业 化 、 专 业 化 的 关 注 , 特 别 是 在 中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我 们 的 研 究 要 更 为 具 体 一 些 。我 们 要 认 真 研 究 中 国 各 级 法 官 的 特 别 知 识

 和 技 术 需 求 , 理 解 和 研 究 中 国 农 村 社 会 对 法 治 和 司 法 的 特 别 需 求 , 以 及 什么 因 素 构 成 了 这 些 需 求 。

 我 们 也 要 认 真 总 结 中 国 各 级 法 院 法 官 的 不 同 经 验 ,要 尊 重 和 理 解 包 括 基层 人 民 法 院 特 别 是 人 民 法 庭 法 官 的 工 作 做 法 , 要 善 于 发 现 其 中 隐 含 的 理 论逻 辑 , 要 善 于 用 学 术 的 话 语 一 般 性 的 理 论 语 言 予 以 表 达 , 使 之 成 为 一 种 可以 为 更 多 法 律 人 和 法 学 人 所 分 享 的 系 统 知 识 。

 这 种 工 作 非 常 艰 难 , 因 为 这是 创 造 性 的 , 但 这 是 中 国 法 治 建 设 和 发 展 所 必 需 的 。

 中 国 的 法 治 不 是 也 不 应 只 是 满 足 了 中 国 的 城 市 人 口 的 司 法 需 求 。如 果 占了 大 约 全 部 人 口 60% 的 中 国 农 村 人 口 不 能 获 得 有 效 的 法 治 和 司 法 服 务 , 那么 我 们 就 不 可 能 真 正 建 成 中 国 的 法 治 , 而 可 能 成 为 我 们 这 一 代 中 国 法 律 人和 法 学 人 的 一 个 缺 憾 , 甚 或 污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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