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及详细解析1013-16

来源:高一 发布时间:2020-10-21 点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 历年真题 精选及 详细 解析 1 10 01 13 3- -1 16 6

  1.2010 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 5 万元,丙以 3 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 5000 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 5 万元,其中 3 万元既遂,2 万元未遂

  【答案】D

 【考点】犯罪故意的认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认定

 【解析】由于本案盗窃行为发生于 2010 年,故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2011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规定,即不能适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的规定,只能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的规定。

 A 选项正确。甲客观上入户盗窃了价值数额较大(5000 元)的清代玉坠,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但行为时甲合理地(乙家家徒四壁)认为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没有认识到“数额较大”,因而甲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据此,甲的行为在盗窃罪的犯罪内主客观并不统一,不成立盗窃罪。

 B 选项正确。甲取得该玉坠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之后实施的行为如果侵犯新的法益、具有责任的话,则要成立新的犯罪。甲将所盗玉坠谎称为秦代文物,欺骗他人财物,具有可罚性,成立诈骗罪,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 选项正确。由于甲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故其行为不成

 立盗窃罪;但甲诈骗丙钱财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甲对该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D 选项错误。同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其犯罪形态只有一个,不可能既是犯罪既遂,又是犯罪未遂。对于结果的判断,应以整个犯罪行为最终的法益侵犯形态为标准进行判断。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不是以行为人意图骗取的数额为标准,而是以实际骗取的他人财物为标准。甲意图骗取 5 万元,但实际上骗取了丙 3 万元钱,因此诈骗数额应为 3 万元,而且达到了数额较大(3000 元)的标准,应当成立诈骗罪的既遂。

 2.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考点】法条间关系

 【解析】A 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罪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他损的犯罪),而诈骗罪则是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而被害人“主动”处分财物的行为(自损的犯罪)。因此,针对同一对象而言,不可能同时成立二者。

 B 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如果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对立关系,则意味着二者之间不存在一般与特别的关系,此时只存在想象竞合的空间,而非法条竞合。

 C 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冒充警察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行为既侵害财产法益,又侵害国家机关公共信用,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的情形(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而非法条竞合。

  D 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在于“挪”,而不在于“用”,因此,若以赌博的意思将公款挪出,在不考虑数额的情况下,至少成立挪用公款罪(无需三个月未还);当然,如果查明行为人挪出时根本就不想还的意图,则可以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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