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人委托合同
来源:高一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
委
托
协
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方):舟山市定海指南针商务信息调查事务所 甲乙双方就委托寻人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望共同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人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进行委托乙方寻人,如委托人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提供乙方的被寻人情况为: 被寻人姓名
别名或绰号
性别
身份证号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受托服务成果以提供现实被寻人现场方式。
第二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进行寻人事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三条
委托服务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应在此期限内完成甲方委托寻人事项,如因客观原因未完成委托寻人事项的,乙方退还甲方寻人委托保证金,双方解除并销毁本协议。
第四条
委托寻人的服务报酬及支付 甲方委托乙方寻人的委托服务费计人民币大写
元,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保证金计人民币大写
元,委托寻人成功后,委托保证金自动转为委托服务费部分。
委托寻人成功后,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现实被寻人现场照片或者录像后,甲方须付清委托服务费,再由乙方陪同甲方到达被寻人现场,甲方进一步验收无误后,委托协议视为自动解除。情况紧急的,直接通知甲方到达被寻人现场,由甲方验收后当场付清委托服务费,并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
在委托期限内,由于甲方单方面中止本协议履行或出现非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或无需继续完成甲方所委托寻人事宜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已收取的委托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
第六条
乙方提供甲方现实被寻人现场后,如甲方与被寻人发生任何冲突,或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归还属于甲方因委托寻人提供的一切资料、物品,不得有任何留存。
第八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均有对委托寻人事项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诉至本协议签订地管辖的法院。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点乙方(签章):舟山市定海指南针 联系号码:
商务信息调查事务所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访问:寻人 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