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义务

来源:高一 发布时间:2020-08-17 点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义务

 一、法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 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二、法条解读 为落实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款分账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款专款专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即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人工费分别拨付进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两个独立账户,其中人工费

 必须拨付进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从源头依法规范并解决长久以来困扰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薪款不分”的矛盾。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将资金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需要先行足额清偿农民工工资,并负有 30 天的公示义务。

 三、风险提示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开设、不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承担罚款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责任,同时将承担责令项目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双罚责任。

 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加强对资金拨付情况的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资金有保障,严禁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义务 序号

 法条规定

 法条释义

 法律责任

 1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为落实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款分账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款专款专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即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人工费分别拨付进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两个独立账户,其中人工费必须拨付进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从源头依法规范并解决长久以来困扰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薪款不分”的矛盾。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开设、不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承担罚款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责任,同时将承担责令项目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责任。

 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加强对资金拨付情况的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资金有保障,严禁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2 第二十七条 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 30 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将资金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需要先行足额清偿农民工工资,并负有 30 天的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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