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达州市宣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宣财采投处﹝2017﹞7号)6397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10-18 点击:

 达州市宣汉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宣财采投处﹝2017﹞7 号

  投诉人:重庆禾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石林村3号附88号 法定代表人:董

 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雪英,销售经理 被投诉人: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住所地:

 宣汉县东乡镇西华大道109号聚城峰华金鼓商业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中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

 燕,该中心监督股长 投诉人(重庆禾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宣汉县技装所均衡发展中小学体育美术教学仪器采购项目(二次)第一包(招标编号:宣公共采[2017]129 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7 年12 月22 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及对有关投诉事项作出说明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17年12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事项

 1、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审查时未按招标文件第二章 14.1 报价部分处“招标报价”要求规定核查所有投标人的三无产品报价情况,从而导致了资格性认定错误,严重影响了本次采购活动的

 公平、公正性。

 2、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审查时未3.1.2符合性检查第4点规定核查各投标人所投产品(样品),致使达不到招标文件第六章打*号产品的技术要求的投标人被判定为合格,从而导致了资格性认定错误,严重影响了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3、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审查时未按招标文件第七章4.6.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此行为不但影响了样品分值得分结果还改变了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严重影响了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4、第 1、2 号样品编号的投标人在样品递交截止时间后进行了补交样品,影响了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二、 调查及审理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阅了宣公共采【2017】129号招标文件,所有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据资料、相关评审资料等。

 经审查查明: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在本次招标中,所有投标人均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了样品、并第一、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有样品都提供了国家体育用品质

 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出具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相关佐证资料。各投标人分项报价要求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投标人所投产品均有:品牌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投诉人投诉所说“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审查时未按招标文件第二章14.1报价部分处“招标报价”要求规定核查所有投标人的三无产品报价情况,从而导致了资格性认定错误”不属实。

 2、经核查:评审专家前往样品摆放场地(宣汉中学)进行踏勘测量,对样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审查、测量,予以符合性审查认定。且我局在审查相关供应商及你公司投标文件,各供应商所投乒乓球台的高度均为 760MM 与你公司的情况一致,你公司反映只有4、5、8号投标产品满足要求,但1、2、3、6、7的乒乓球台检测报告数据与你公司的检测报告数据基本一致,因此,其他供应商投标产品也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我局还查阅了《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标准》(GB 19272-2011)5.7器材安装与场地要求:器材埋入地下的深度,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小于 1000MM,应不小于 4MM,且该技术规范要求室外乒乓球台高度为“760+3MM”\“760-3MM”,所以投诉缺乏实施依据。

 3、我局查阅评审资料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说明材料,评审专家到样品摆放点对现场样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资格性审查内容进行了核实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从技术参数符合性、外观、材质、工艺、性能、安全等方面进行独立评审,且没

 有一个供应商的样品分为满分。本次样品不属于废标条款,评审专家根据样品及检测报告给予综合评定,客观、公正。经投标文件核实:“山羊”1号投标人、2号投标人等公司与你公司的检测报告均通过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查依据都是:GB/T19851.2-2005,检测数据符合国家标准;“爬干组合架”1号投标人、2号投标人等公司与你公司的检测报告均通过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查依据都是:GB/T19851.2-2005,检测数据符合国家标准,并部分投标人的检测报告的爬杆高度还优于你公司的检测数据,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4、关于 1、2 号样品编号的投标人在递交截止时间进行了补交样品,根据你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图片资料来看,图片较为模糊,且不同时间拍摄图片的角度也不一致,无法清楚辨认样品的摆放情况,证据不详实。

 三、处理结论 综上,我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财政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财政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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