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林业厅租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竞争性磋商采购更正公告4428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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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林业厅

 租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

 510201201800297

 代理机构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 成都

 二 ○ 一 八 年 二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 .........

 3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1 1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 .........

 1 1 第四章

 货物服务技术规格、商务条件说明

 .............................

 0 0 第五章

 磋商程序

 ................................ ...................

 0 0 第六章

 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 ...

 0 0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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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四川省林业厅委托,对四川省林业厅租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 采购 编号:510201201800297

 二、采购名称:四川省林业厅租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采购项目

 三、 采购 内容:

 本次磋商共 2 个包,采购清单如下:

 包号 租赁内容 数量 起降基地机场 最高限价 01 包 直升机 1 架 九寨沟县彭布直升机场(或金川县马厂直升机场基地)

 2.5 万元/天 02 包 直升机 1 架 凉山州盐源县航空护林直升机起降场 2.5 万元/天 四、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五、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范围须包含“航空护林”; 3、供应商应具备旋翼机 B 类外载荷(吊挂)运行资质; 4、截止磋商日两年内无飞行安全责任事故。

 六、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18 年 2 月 9 日至 2 月 14 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6:30),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温馨提示: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填写供应商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纳税人识别号信息,请提前准备。)

  4 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期内,供应商可以在我公司指定网站上购买本项目磋商文件,完成网上报名,其效力等同于现场报名。(网上发售网址:http://sale.scbid.net/home)

 七、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

 八、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并将相应材料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九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现金支付,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十 、磋商保证金,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前,应提交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各包人民币 5 5 万元;磋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 8 2018 年 年 2 2 月 月 24日下午 0 17:00 整 。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

 收款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9902000112240155 十 一 、 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18 8 年 年 2 2 月 月 2 26 6 日 上午 午 10: :0 00 0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将被拒绝。

 十 二 、磋商时间、地点:

 2017 7 年 年 2 2 月 月 6 26 日 上午 午 10: :0 00 0,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1 号楼 3 3 楼开标厅。

 十 三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名称:四川省林业厅

 地

 址: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 15 号 联系人:尹先生

  5 电

 话:028-83364130 传

 真:028-83224864 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 联系人:赵女士、谭先生

 电话:028-87797107,87796339,87793103,87797837-604 传真:028-87793161 邮政编码:61007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1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书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

 2 2 、定义

 2.1“采购人”系四川省林业厅。

 2.2 “供应商”系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 3 、 本项目 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1 供应商应具备第一章第五节所述的资格条件; 3.2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3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4 4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4.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4.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4 供应商的失信惩罚。供应商在编制的响应文件中,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时实行 6%/次的报价加成,无限制累加制,予以惩戒。

 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的方式进行惩戒。

  2 注: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格式提供承诺函(详见格式附件 1-4),未提供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5 5 、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第一章第五条的基本要求(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除外)。针对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5.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

 5.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本次采购活动的全权代表(即牵头方),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一切相关事务,并承担谈判响应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5.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 6 、竞争性磋商采购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7 7 、竞争性磋商文件

 7.1 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采购人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程序和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的文件。

 7.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1)竞争性磋商邀请通知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4)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5)磋商程序 (6)服务及商务要求 (7)响应文件格式 (8)磋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变更通知 7.3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7.4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

  3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5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

 8 8 、响应文件

 8.1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8.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8.1.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8.1.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8.1.4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8.2 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文件一:资格性响应文件 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他响应文件 包括响应函、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服务计划及承诺、报价组成因素(参与响应的货物或服务清单)等文件。

 9 9 、报价

 9.1 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9.2 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货物/服务/工程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

 9.3。

 本次磋商采购采用现场报价,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

 10 、 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递交等要求

 10.1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密封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

  4 10.2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为一式三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两份。响应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中文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并在响应文件封面标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 “正本”、“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0.3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

 10.4 本次采购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0.5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拒收。

 10.6 供应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本采购文件附件二“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首次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10.7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提交一笔不少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未成交者的磋商保证金转账退还。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1.4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2

 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应视为非响应性响应予以拒绝。

 11.3

 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退现金)。

 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退还时请返还采购合同(原件)1 份及经采购方盖章确认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如要求)后,到本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办理。

 11.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1.4.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4.2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11.4.3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11.4.4 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11.4.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 11.4.6 成交供应商未交纳成交服务费的。

 注: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2 、知识产权

 12.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2.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2.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2.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 13 3 、确定成交候选人

 13.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3.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3.3 采购人不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14 、成交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 15 5 、签订合同

 15.1 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1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终报价、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组成内容。

 1 16 6 、 成交服务费

 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服务费以各包预算金额为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的有关规定收取。

 1 17 7 、 验收

 成交人与采购人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5 或 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5 或 2016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格式 1-3)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格式 1-3)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格式 1-3);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格式 1-3);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格式 1-3); (8)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9)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11)供应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范围须包含“航空护林”(注:①提供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2 (12)供应商应具备旋翼机 B 类外载荷(吊挂)运行资质(注:①提供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13)截止磋商日两年内无飞行安全责任事故。(注:①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说明:

 1 1 )

 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 鲜章) ) 。

 2 2 )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 四 章

 货物服务技术规格、商务条件说明

 一、前提

 1. 针对本章所包含的全部采购需求,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本章采购要求中标注“* ”号的条款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应全部满足,否则将被淘汰。

 3. 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共575万元,各包预算分别为287.5万元。超过采购清单中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 根据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文件(林航业字【2017】119号)《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租赁小型直升机与固定翼招标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拟定本次采购任务,采购清单如下:

 包号 租赁内容 数量 起降基地机场 最高限价 01 包 直升机 1 架 九寨沟县彭布直升机场(或金川县马厂直升机场基地)

 2.5 万元/天 02 包 直升机 1 架 盐源县航空护林直升机起降场 2.5 万元/天 二、商务要求 *1、租赁服务时间:

 01包计划航期:2018年3月1日——2018年4月30日,每天保底飞行1个小时; 02包计划航期:2018年3月1日——2018年5月31日,每天保底飞行1个小时。

 *2、飞行起降基地机场:

 01包:九寨沟县彭布直升机场(或金川县马厂直升机场基地); 02包:盐源航空护林直升机起降场 3、报价最高限价:2.5万元/天,该限价按平均每天飞行1个小时计费且包含日租金计算(注:飞行费与日租金按供应商报价的3:2比例计算)。

 4、计费与付款方式:

  1 1)按实际进驻基地时间并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费用; 2)若累积飞行时间不足或超出计划时间的,计费标准如下:

 ①累积飞行时间<计划时间的70%,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飞行费,日租金另算; ②累积飞行时间≥计划时间的70%,已飞部分照实结算,未飞部分按实飞率(即实际飞行时间÷计划飞行时间×100%)计算,日租金另算; ③累积飞行时间>计划时间的,据实结算。

 3)2018年四川省人代会后1个月内预付计划飞行小时飞行费及日租金金额的30%; 4)飞行任务结束后,结算剩余合同款项。

 5、领取成交通知书后7日内飞机须进驻作业基地,进驻基地前须办理好一切手续。

 *6、根据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文件(林航业字【2017】119号)《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租赁小型直升机与固定翼招标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次拟采购的机型为H-125高原型。

 三、技术、服务要求

 一、采购人采用“湿租”的方式,成交供应商负责提供拥有所有权的直升机(满足高原飞行和起降,配备相应航空护林飞行所需任务设备),每架一套机组和保障运行的专业人员。需向中国民航管理部门报备,按照民航综函【2015】110 号相关规定执行。租赁使用的相关信息如下:

 1.1 飞行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吊桶灭火、吊桶训练、巡逻报警、机(索、滑)降灭火、火情侦察、火场急救、火场指挥、空投空运、防火宣传、防火科研及采购人指定的其他任务。

 1.2 作业地区:采购人指定区域。

 1.3 油料保障:需提供燃油保障方案和相关协议材料复印件。

 1.4 为保证采购人飞行任务的执行,双方应当共同成立一个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联络、管理和协调直升机作业的有关事务,以保证本项目的顺利执行。协调小组的人员组成由双方各自指派,其主要职责是:

 1.4.1 制定双方合作的各种程序和规定; 1.4.2 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2 1.4.3 共同组织实施飞行作业,每次飞行任务结束,双方代表在飞行时间数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该确认书一式三份。

 1.5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航空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文件》(林航业字【2017】119 号)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协商解决飞行管理的相关事宜。

 1.6 飞行任务和任务现场指挥由采购人委托基地人员下达和管理;在执行日常巡护、火情侦察等任务时,机上应有采购人委派的工作人员,供应商机组人员按民航要求配备。双方人员在确保飞机安全的前提下,密切配合,完成各项任务。

 *1.7 成交后须按采购人要求更改直升机的外观标识,须在机身两侧、机腹部位喷涂或粘贴“航空护林”、“森林防火”字样,该直升机外观标识更改后,只能用于四川省林业厅航空护林飞行任务,不能使用应标直升机从事未经采购人批准的其它飞行,不能私自搭载人员和搭运物品。更改外观标识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且进驻基地机场前完成。

 1.11 双方共同制定飞行任务的工作规程,建立有关保障协同机制,供应商人员应遵守采购人的有关规定;直升机飞行实行机长负责制,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供应商须满足采购人登机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的飞行要求。

 1.12 报告程序: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在每次飞行任务开始执行之前,对飞行情况报告的格式达成一致,报告信息包括:

 1.12.1 直升机的可用性。

 1.12.2 执行飞行训练的情况。

 1.12.3 执行飞行任务的情况。

 1.12.4 预计飞行时间,特殊情况签订合同时约定。

 1.12.5 可能影响将来飞行作业的预计问题。

 1.12.6 影响直升机可用性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

 1.12.7 机组人员适合飞行的情况。

 1.12.8 其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

 *1.13 直升机的基地使用费应包含于租机服务费用当中。

 *1.14 直升机飞行所需使用保障基地以外机场或起降点的申请由采购人告之供应商,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在 24 小时内办理获得批准的具体工作。

  3 1.15 其它机场的使用协议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签署,采购人负责相关的办文、协调和机场使用费用。

 1.17 临时起降点的申请、建设、保障、使用及费用由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负责协助开展工作。

 二、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 负责提供的直升机为自行所有,或者是与所有权方(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 3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承运方(需提供承运托管合同文本原件)

 2.2 负责实施直升机的调机及遣返。

 2.3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完成①空军空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执行“航空护林飞行”文件;②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③ 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航空护林空管保障协议”;④与作业机场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后,立即将上述 4 份材料提交甲方航站,并报采购人备案。

 2.4 负责办理飞行任务审批、机场使用和航管协调的具体工作。此过程产生的费用需包含在报价中。

 2.5 负责向有关空管部门上报年度飞行计划和飞行日计划。

 2.6 负责驾驶直升机执行航空护林飞行任务;接到应急飞行任务后,机组人员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升空执行任务。

 2.7 负责直升机的飞行安全和管理,维修、保养、换件、定检、排故等机务维修工作及费用,保证直升机的适航状态。

 2.8 负责承担直升机航空油料费用,保障基地使用费用等。

 2.9 依法承担支付本项目所得收入的税金义务。

 三、飞行所需任务设备及人员要求 根据采购人航空护林飞行的需要,供应商所提供的直升机需配备以下设备及人员(在报价文件中应提供相对应的履历资料和相关证明):

 *1、航空器 (1)证照:具备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且三证在本公司名下,或已加入公司运行规范。

 (2)所有权:为本公司所有,或者是与所有权方(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 3 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承运方(需提供承运托管合同文本原件)。

  4 (3)吊挂装置:必须配备,并安装吊桶洒水后视镜。

 (4)护林标识:机身两侧、机腹部位喷涂或粘贴“航空护林”、“森林防火”字样。

 (5)附属设备:①航空降噪耳机:按直升机出厂座位数配备,1 只/座;②水上救生衣:按直升机出厂座位数配备,1 件/座;③需配备机舱供氧、吸氧设备。

 (6)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按直升机出厂座位数购买乘客险。

 (7)严禁转包和借用未加入公司运行规范航空器。

 *2、吊桶 (1)数量:按 2 只/架直升机标配 (2)容积:配置 1 吨 (3)装卸:需方便随机装卸,利于开展载桶巡护 (4)维修应快捷方便。

 *3、航空强声广播 (1)数量:按 1 套/架直升机标配,需双号筒。

 (2)性能指标:①有效发声功率:2000 瓦;②有效传声距离:空中向下 1000-2000米;③频响范围:250-4000 赫兹;④连续播放时间:不少于 1 小时,自带蓄电池电源。

 (3)录有自动播放宣传口号,口号内容为:“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进入林区、严禁用火”、“航空护林、利国利民”;119 消防警报声。

 (4)安装在直升机轮轴或起落架上,声波辐射角:空中向后下 15°-30°。

 *4、航油车:每架飞机须提供一辆运油、加油一体车,具有随机移动野外作业保障能力(需提供购买或租赁航油车合同、发票、付款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航油车吨位(至少为 5000 升)应与直升机用油量相匹配,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

 *5、机组人员配置 (1)飞行员①机长:总飞行时间 1000 小时以上,副驾驶 500 小时以上;②机长须具有航空护林飞行作业经历;③经过专业外吊挂训练,吊桶洒水技术训练;④机长年龄在 30-60 周岁之间,副驾驶年龄在 25-65 周岁之间;⑤已加入通用航空公司运行规范。

 (2)地勤人员:须配备航管员(签派员),或接受过培训的航务人员随机作业。

  5 (3)机组人员需遵守航空护林“同吃、同住、同工作、同学习、同训练”的行业管理规定。

 (4)空管协调:供应商需配置专门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办理航管批件等相关手续。在航空护林专用直升机场、野外临时起降点执行护林任务期间需有专人随机负责协调军、民航空管部门,确保护林飞行顺利开展。

 四、飞行和维修

 作业和训练

 安全和保险 4.1 为了安全执行飞行任务,双方应根据各类作业的实际要求开展充分的训练。

 4.2 由于直升机维修保障的特殊要求,每个月须对直升机进行定检维修和排故工作。具体时间签订合同时约定。

 4.3 成交供应商将在保证采购人飞行计划的前提下安排直升机维护计划。如遇直升机大修或年检等需停场超过 3 天的维护工作,应至少提前两周时间书面通知采购人以便调整飞行计划。

 4.4 正常的飞行计划应于飞行前一日 15 时之前由采购人委托方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申报;对于计划外的应急飞行,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委托方下达的飞行任务后,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以满足采购人飞行任务要求。

 4.5 对于采购人下达的应急飞行任务,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委托方通知后,应立即进入应急飞行程序。

 4.6 供应商进行的所有飞行训练应事先与采购人委托方协调后进行。

 4.7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飞行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对每次飞行有最终决定权。

 4.8 经采购人委托方审查批准乘机人员的名单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成交供应商,由双方共同对登记人员和随机物品进行身份确认和安全检查后方可乘机,无关人员严禁登机。

 *4.9 飞机若空中发生事故,一切赔偿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地面发生事故,双方各自处理善后事宜,相互不负赔偿责任;若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损失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租金 5.1 租金包括直升机租用及运行费(含直升机租用期间日租金、机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直升机航材、航油、维修及相关保险等费用);基地机场使用及航管协调费(含基地机场使用或租用、航管保障、机库等维修设施使用、设备维修保养、以及协调军、民航航管部门等费用)。

  6 5.2 飞行小时的计算:参照商务部分要求。

 5.3 飞行小时的统计方法:自直升机为准备起飞而借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止为飞行时间(场外关车等待时间不计入飞行时间)。计费时间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到分。

 5.4 租金计算起止时间签订合同时约定。

 5.5 因供应商直升机故障和其他属于供应商原因造成直升机返航,因而未完成飞行任务,该次飞行自返航发生当时起不计入飞行时间。

 5.6 因其它客观因素造成直升机返航而未完成飞行任务,该次飞行仍完整计入飞行时间。

 六、违约责任 1、无不可抗因素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每天按乙方单日飞行服务费报价的 2倍扣除乙方的飞行服务费。

 ①乙方机组不执行甲方航站任务安排。

 ②乙方机组不按飞行观察员要求飞行(且当次飞行无效)。

 ③乙方机组人为原因、飞机故障、空中和地面意外事故或未协调办理好飞行保障手续等导致停飞。

 ④未按时将飞机调入作业基地或提前将飞机调出作业机场(基地)。

 ⑤定检超过规定天数。直升机航期内定检不超过 3 天。

 2、由于不可抗因素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每天按乙方单日飞行服务费报价的 1 倍扣除乙方飞行服务费。

 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日期将飞机调达作业机场,或提前将飞机调出作业机场。

 ②乙方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后,未向甲方及甲-1 方提交以下材料:空军空管部门批准的同意执行“航空护林飞行”文件、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 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航空护林空管保障协议”、与作业机场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以上 4 份材料缺一不可。

 3、飞机调入当日验收不合格的,扣除计划保底小时和日租金至合格为止。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配备的机组人员、吊桶(处于适用状态)、航空广播等设备是否与投标明确的一致,以及飞行、保险等相关手续是否完善。

  7 4、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因乙方原因飞机无法进驻,未能履行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计划金额的 10%支付甲方违约金。

 5、甲方未按租机协议和结算单支付乙方飞行服务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应付且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乙方违约金。

 第五章

 磋商程序

 1 1 、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若磋商项目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磋商小组为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

 2 2 、磋商组织

 2.1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2.2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3 3 、磋商程序

 3.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数量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磋商。

 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磋商小组出具的资格审查报告后,当场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宣布通过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并在磋商结果公示中向社会公布。

 3.2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章2.2的情况除外)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3.3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按磋商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3.4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

  1 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最后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 (5)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6)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磋商小组采信的。

 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2)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小组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符合性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符合性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5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章2.2的情况除外)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3.6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变动通知为本次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2 3.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章2.2的情况除外)。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本章2.2的情况除外)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8 磋商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磋商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磋商项目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磋商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3.9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供应商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3.10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 应当处于保密阶段的且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信息。

 3.1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

  3 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2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3.12.1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3.12.2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12.3本项目综合评分时按以下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若响应产品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范围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不管采购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供,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若响应产品属于国家有限采购范围的,则每有一项为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具体得分详见评分表。(不涉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一期清单内的产品项目不适用本项)

 3.12.41

 因素

  权重

  类别及评分标准

  备

 注

 F1. 报价

 A1(0.3)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 100 分 共同评分因素

  F2. 飞行技术

  A2(0.3)

 A21.飞行员累计飞行小时(0.5)

 小时 500~1500 1600~2500 2600~3500 3600~4500 1.每增加 100 小时,按增加 1 分计算。超过 4500 小时按 100 分计算。

 评分方法:查看公司提供的飞行员驾驶证原件和经过公证的飞行员累计飞行小时证明材料。

 2.除 35~55 年龄段按 100 分计算外,其它年龄段每增一周岁,相应增(减)4 分。不满半年按 0.5 周岁计算,超过半年未满一年按 1 周岁计算。

 评分方法:查看飞行员身份证原件。

 3.每架直升机提供 3 名飞行员信息,求其平均分。

 4.中标后,必须是该 3 名飞行员执行航空护林任务。

 技术类评分因素

 分 60~70 71~80 81~90 91~100 A22.飞行员年龄(0.5)

 周岁 25~30 31~34 35~55 56~60~65 分 60~80 84~96 100 96~80~60 F3. 服务质量

 A3(0.4)

 A31.机龄(0.4)

 1~5 年 100 分(新机)

 评分方法:查看公司提供的购机合同、付款发票、入关手续等原始凭证。机龄不足半年按0 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半年算。

 技术类评分因素 6~10 年 98~90 分(机龄每增加一年减 2 分)

 11~15 年 87~75 分(机龄每增加一年减 3 分)

 16~20 年 71~55 分(机龄每增加一年减 4 分)

 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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