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高校共建与发展专项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1034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招标编号:

 510201201814327

 四川省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高校共建与发展专项采购项目

 招

 标 标

 文 文

 件

 中国²四川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和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2018 年 12 月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24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39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41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44

 第七章

 评标办法„„„„„„„„„„„„„„„„„„„„„„53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例)„„„„„„„„„„„„„„„„65

  2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拟对四川省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高校共建与发展专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 :

 510201201814327

 二、 招标项目:四川省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高校共建与发展专项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资金计划编号:SCZC319912_20180068。

 四 、 招标项目简介:(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本项目共 共 1 1 个包。系高校共建与发展专项采购项目。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7、供应商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

 8、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9、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10、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其他许可或认证资格; 六、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1.《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3.《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3 【2014】68 号); 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名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七、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 2018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9 年 01 月 02 日上午 10:00- 12:0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14 号凯乐国际 2号楼 10 楼购买获取。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招标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均需加盖公司鲜章)。

 八、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9 2019 年 年 1 01 月 月 5 15 日 日 10: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 九、开标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4号凯乐国际2号楼10楼。

 。

 十、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羊马新城永和大道 366 号 联 系 人:罗老师 联系电话:028-68611890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14 号凯乐国际 2 号楼 10 楼 联 系 人:罗老师 联系电话:028-84470966 传

 真:028-85151621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

 272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的最高限价:

 272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投标。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标报告中记录。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

  5 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5、根据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在结果公告中将同时公示其声明函。

 二、 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未明确告知或承诺的按失信行为处理。

 注:供应商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司法惩处的应按照本须知附表第 18 条第 2 款的规定处理,而不再进行扣分方式的承接。

 4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5 投标保证金 金

 额:3万元。

 交款方式:银行转帐、电汇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注明项目简称及包件号)。

 收款单位:重庆招标采购(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开

 户

 行:成都银行高升桥支行。

 银行账号:

 1001300000570334。

 交款截止时间:2019年01月14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6 履约保证金 金

 额:中标金额的5%。

  6

 交款方式: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收款单位: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开 户 行: / 银行账号: 采购人指定账户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7 投标文件印制、签署、密封盖章 详见本章“二、总则”中第18、19条。

 8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罗老师。

  联系电话:028-84470966。

 9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罗老师。

  联系电话:028-84470966。

 10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及加盖鲜章的转账凭证(代理服务费)复印件到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处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岳老师。

 联系电话:028-84420108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4号凯乐国际2号楼10楼财务室。

 11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罗老师。

 联系电话:028-84470966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14 号凯乐国际 2 号楼 10 楼。

 邮编:610020。

  12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联系人:罗老师。

 联系电话:028-84470966。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14 号凯乐国际 2 号楼 10 楼。

 邮编:610020。

 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提出质疑。

 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3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四川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28-86723190。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 37 号。

 邮编:610016。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7 14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四川省财政厅备案。

 15 备选方案和多个报价(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和多个报价。

 16 招标代理服务费 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中标人支付(详见投标人须知)。

 17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8 信用记录查询 1.在开标后至评审前,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全面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通过网页截图的方式进行留存。

 2.针对查询时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的投标将拒绝(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3.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9 交货期限、地点 见第六章招标文件要求。

 20 退还投标保证金特别注意事项 退还保证金时,中标人须提交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壹份给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21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8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1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

  9 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本项目核心产品:1、跨孔式岩体力学特性检测仪 2、孔道灌浆密实度质量检测仪 3、落球式岩土力学特性检测仪 2 5.2 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两个或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制造厂商有两个或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总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参加评审,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5.3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 5.4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0 三、招标文件

 6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11 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12.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12.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2.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2.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2.7 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知识产权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 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5 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响应为不满足的均视为默认。

  13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4.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实质性要求)。

 (2)本次招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实质性要求)。

 14.2 技术、商务部分。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2)投标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若有); (3)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4)人员配置方案; (5)投标函原件 (实质性要求); (6)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实质性要求); (7)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若有); (8)商务应答表; (9)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3 资格审查部分。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适用),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提供; (2)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投标除外); (3)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4)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

  14 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第五章); (5)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14.4 售后服务。投标人按照招标办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 (2)说明投标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

 (3)其他有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

 注:投标人承诺的保修时间、保修内容与范围等需要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授权的,投标人必须保证其承诺的保修时间、保修内容与范围等得到了制造厂家授权,如其承诺的保修时间、保修内容与范围等与制造厂家授权不一致的,以提供虚假材料 谋取中标处理。

  5 14.5 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第三章格式中“注”的内容,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投标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投标人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 .投标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 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在书面撤回通知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5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 .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 0 90 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当准备“资格证明文件”、“技术、商务及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 份,电子文档 U 盘 1 份,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原件 1 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6 18.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分别胶装成册并编码,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8.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 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8.7 本次招标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含“资格证明文件”、“技术、商务及其他响应文件”、 电子文档 U 盘和开标一览表)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

 19.2 “资格证明文件”胶装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电子文档 U 盘、“技术、商务及其他响应文件”(含报价、商务、技术及其他部分)胶装后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或单独封装);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 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投标人至少提交三个按要求封装的密封袋。密封袋上应分别标注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如有,没有分包的不标注)、“资格证明文件”或“技术、商务及其他响应文件”或“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名称,正本,副本,年月日。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密封,并加盖密封章(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专用章、投标专用密封章均可)。

  20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 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 本次招标不接受以电子邮件、传真、非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及邮寄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20.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

  17 开启投标文件。

 20.5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 .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8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5 5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 .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19

 25. 评 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 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投标人中标后,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地址发出中标通知书。

 26.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 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转账凭证及身份证明证件加盖公司鲜章到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室领取中标通知书。联系人:岳老师,联系电话:028-84420108,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14 号凯乐国际 2 号楼 10 楼。

 六、招标代理服务费

  27.1 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规定,本招标文件特别约定,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7.2 中标人须按如下标准和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办理中标通知书时一并办理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使用银行转帐、电汇的方式支付。

  20 七、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8.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8.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壹份)送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罗老师,联系电话:028-84470966。

 29.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9.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9.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4 29.4 本次项目不允许分包。

 30.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30.1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30.2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30.3 本次项目不允许转包。

  21 31.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3.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2.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2.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3.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5. 履行合同

 35.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 验收 36.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合同条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及承诺内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2 36.2 验收结果合格的,按招标文件“资金支付”的规定进行办理;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3 存在国家强制规定或行业标准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37.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支付程序为:

 37.1.合同签订前,乙方按合同总价的 5%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 37.2.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 40%的合同款项。

 37.3.项目实施完毕,完成全部交货、安装调试及操作保养培训,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甲方支付剩余 60%的合同款项; 37.5. 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不计利息,在货物验收合格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支付全部质保金; 七、投标纪律要求

 38.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38.1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1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23 (14)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单位; (15)问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 (16)与以上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7)与以上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8)参加本项目采购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1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或者在未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20)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21)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9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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