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关于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 181 号)、《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茂府办〔2012〕102号)、《茂名市市辖区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茂房保字〔2017〕3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 号)的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市直(河东、河西、红旗、官渡、站前、露天矿、新华街道办,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常住户口,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孤儿、父母非市直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所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0%;

  (三)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人均少于 13 平方米(从申请日起算,前 1 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自有房产产权,导致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少于 13 平方米的除外);

  (四)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辖区居民户籍; (二)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起算未满 72 个月; (三)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或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有稳定收入,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所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0%;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 2 年内没有在市辖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 2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本市市辖区居民户籍,在本市市辖区实际居住满 2 年;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三)申请人经用工单位录用并签订 3 年或 3 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收入,并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年以上;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辖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硕士或以上学历和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受收入限制);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

 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 2 年内没有在市辖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本规定期限五年。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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