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破产企业虚增利润如何进行账务调整与税务处理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发现破产企业虚增利润如何进行账务调整与税务处理

 管理人识别出破产企业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形后,需要对该情形进行调整,以更加真实的反映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负债关系,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

 (一)账务调整

 管理人进驻破产企业后,一般会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机构会根据债务人的真实财务状况出具以破产申请受理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管理人、审计机构、破产企业管理层三方应积极的针对债务人账务调整事项进行沟通。管理人或审计机构在检查出债务人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形时,审计机构会出具调整建议及调整分录,此时需要债务人管理层及财务相关人员的配合,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做调账处理,债务人管理层对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需注意的是,通过虚增收入来虚增利润,对虚增的收入及应收账款予以冲回时,涉及到的增值税事项,要积极与税务机关及收票的下游公司沟通解决,尽量取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予以规范化。通过其他途径虚增的利润,一般很少会涉及到增值税,处理起来相对比较简单,如按照正常的账龄补提坏账、根据企业现有的资产状况确定资产减值金额、遵照合理的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对账务进行调整等。

 (二)涉税事项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企业虚增利润多缴税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是主观故意行为,在没有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一般不会主动干涉,要求其调减应纳税额。《税收征管法》虽然没有规定因虚增利润多缴的税款不能退回,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于各方面考虑,很少有税务机关会同意退税。企业在申请退税的时候,也会考虑到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付下游客户,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所以也不太会有企业主动承认虚增利润要求退税。

 由于债权申报期限及人员限制,税务机关在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时往往并不会对破产企业先全面税务稽查之后再行申报,一般根据税收征管系统记录进行债权申报。对于企业虚增利润的情形,在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涉税事项,争取多缴纳税款的退回,并在清偿税收债权后,要求税务机关配合出具税款结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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