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实施指导方案》(鲁水管字[2014]9号)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小型水库确权划界,明确小型水库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小型水库奠定良好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诸城市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的重要意义

  小型水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小型水库确权划界是依法保护小型水库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确权划界,明确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好小型水库,有利于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我街道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街道现有小(2)型水库大沟水库、赵沟水库2座,工程总库容52万立方米,总兴利库容29万立方米;这些小型水库对保障和支撑我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有关社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切实提高对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精神,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保持全街道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

  二、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内容

  (一)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到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我街道2座小型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及确划界登记工作,为我街道小型水库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具体任务:完成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进行确权登记和划界登记的所有小型水库都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二)确权划界范围和标准

  本次小型水库确权划界的范围是:根据《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划定。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小型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由街道统一设立界桩、标志。

  (三)工程产权及用地杈属确定原则。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街道政府拥有辖区内2座小型水库的水面、大坝、管理房等设施的所有权,由街道水利站行使管理权、使用权并履行保护、运行职责。

 (四)申请登记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其管理单位向市级国土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单位在办理土地申请登记时应向国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各时期政府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其它能够说明小型水库用地权属来源的材料

  (2)因房屋买卖、交换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等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证明;

  (3)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应由管理单位写出情况说明,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程序调查认定,依法报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5)地上物权属证明,主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

  4.能够说明小型水库土地使用状况的图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无图件的可在地形图上进行标注(城镇内部的应用1/500地图,其它可用1/10000地图)。

 (五)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理

  1.对有争议的小型水库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调解解决。

  2.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前述小型水库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小型水库土地权属的依据。

  3.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目前由农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水利管理部门可以与农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农民集体继续耕种。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5.对于影响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可由国土、水利管理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六)界址标志

  1.小型水库用地地籍调查确定界址后,界址点及拐点必须埋设界标。对于界址点(拐点)之间距离较长的,原则上每100米加设界标。界址线为曲线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加设。

  2.埋设界标时,必须在双方指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由调查人员对所认定的界址点,在实地现场埋设界标。

  3.所需界桩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规格、标准制作。

 三、实施步骤

 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为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小型水库的确权划界工作。具体为:

 1.收集资料。组织人员认真查找各项小型水库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确权划界具体方案。

  2.申请确权登记:由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向国土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地籍调查、测绘:根据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并按法律程序由四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

  4.资料整理归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收集、整理和完善小型水库确权划界资料,分门别类,整编归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街道政府成立以街办主任为组长的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街道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水利站,负责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调度、督导检查等工作。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任务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水利站负责小型水库确划界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负责提供小型水库的基础资料,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小型水库的地籍测绘、打桩放线和关联社区、单位签字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涉及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勘界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解释和答复工作;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涉及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经费;司法、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社会治安工作;各社区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工作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协调工作等。

  (三)加强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的推进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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