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企业注册登记概述] 企业注册流程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03-14 点击:

  第一章企业及企业注册登记概述

 一、企业概述

 企业是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我国的企业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非公司企业。指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指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设立的企业。本手册重点介绍(一)、(二)类企业,(三)类企业详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分册》。

 (一)企业及企业法人的概念

 1.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并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济组织。简单来说,企业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组织。

 2.企业法人的概念。企业法人是指能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即具有法律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均称之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企业法人的基本特征

 企业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依法成立。企业法人是企业中的一种,但不是任何企业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才能取得法人人资格。

 2.企业法人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所谓生产经营是指创造社会财富和提供服务的活动,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责容的立

 3.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低。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表现在:一是独立于企业投资人,即企业法人与投资成立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财产责任,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三是独立于主管部门。企业法人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四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人格的证明。

  (三)出资人

 出资人又称股东,是指向公司、非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资的人的统称。有限公司称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的股东分为发起人股东和一般股东,非公司企业的出资人可以是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事业单位、自然人、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委员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其他类似的组织均可以成为公司或非公司企业的出资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四)企业类型

 按不同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成不同的种类。目前我国在企业登记中,通常按法定形式、所有制形式(经济性质)和资本构成将企业分类:

 1.按法定形式分为公司企业和非公司企业。公司的类型是按照股东的责任范围对公司进行分类,我国《公司法》将公司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由定人数的发起人设立,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缴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特别规定,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权力。

 非公司企业又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此外,相关法律也规定了非企业法人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按资本构成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全业。

 3.按企业法律地位划分为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和企业集团。

 二、企业注册登记概述

 (一)企业注册登记的概念

 企业注册登记,是指为使企业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审查、批准,并颁发有关证书或记载有关事项行为。企业注册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其行为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企业注册登记分为全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法人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目的是对企业的法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组织和存续加以监督管理。符合企业设立前置许可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同时也取得了营业资格,因此企业法人登记同时还具有营业登记属性。

 营业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按法定程序和条件审查营业单位的合法经营权,审查批准后发给经营凭证的登记行为。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注册,未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申请营业登记的,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二)企业注册登记的对象

 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内资企业注册登记的主要对象有:

 1.公司。公司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一种市场主体。特别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对公司下了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此外,修订实施后的《公司法》规定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公司,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都有它的特殊性,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投资者的单一性。二是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一人有限公司在行使股东会职权时,股东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三是公司资产管理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在资产的转让时,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非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但不以公司为其组织形式的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主要类型:第一,未完成公司化改造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四,法人型联营企业;第五,其他具备法人条件但不以公司为其组织形式的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或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投资设立,企业的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

 3.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三、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企业登记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的规定,以及对不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行为要件散见于三十多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对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变更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是市场准入法律体系的基石。

 (二)有关企业所有制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

 (三)有关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四)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范详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分册》。

 (五)有关注册登记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还包括各类设置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法律法规。

 如需了解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的,请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机关的网站查询。查询法律可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网址: www.npc·gov.cn);查询行政法规可以上国务院法制办网站(网址: www.chinalaw.govcn);查询国家总局规章可以上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www.s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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