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六年级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XX 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 XX 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合同制员工薪酬管理体系,依据国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相关政策,结合 XX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现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XX 公司员工薪酬由四部分组成:工资、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及其它。

 第一部分

 员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XX 公司[2008]8 号文件有关内容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合理的《XX 公司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附件一,简称《岗位工资标准》),建立“基本岗位工资”与“浮动岗位工资”相结合的工资体系,探索“双轨制”的工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建立合理的岗位工资级别与档次。职务变动后,岗位工资也随之调整;工作满一定期限并经考核合格,按规定调整岗位工资档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 XX 公司签订《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的所有从事管理或技术工作的员工。

 第五条

 由海委委派来 XX 公司任领导职务的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原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及 XX 公司员工收入的平均值发放。

 第二章 工资结构 第六条

 工资结构由基本岗位工资、浮动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必要的补贴四部分组成。

  第七条

 基本岗位工资=基础工资 + 岗位工资 第八条

 基础工资---参照本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生活水平,统一确定为 900 元 。

 第九条

 岗位工资---依据《员工岗位工资认定表》(附件二)确定。

 第十条

 浮动岗位工资---是聘任职务岗位工资与原岗位工资的差额。依据公司下达的“职务聘任书”确定。

 即:浮动岗位工资=聘任职务岗位工资-认定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

 加班工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XX 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必要的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暧补贴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随着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基础工资随之调整;根据公司经营及效益的变化,《岗位工资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岗位工资的划分 第十四条 依据 XX 公司现状,制定了《岗位工资标准》,划分“七级十三档”。

 第十五条 按管理、技术人员可以担任的职务分为七个岗位级别。

 A 级: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

 B 级:分公司经理、部门经理等; C 级:分公司副经理、分公司主任工程、部门副经理等; D 级:业务主管(简称主管); E 级:专项业务人员(简称专员);

 F 级:办事员; G 级: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人员、其它人员(简称见习)。

 第十六条 每个级别设十三个档次,工作满二年晋升一档,员工经考核合格按规定晋档。

 第四章 岗位工资认定程序及条件 第十七条

 见习---专员(G—E 级)岗位工资认定程序 (一)

 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填写《员工岗位工资认定表》,并注明符合该员工的工资级别,附相关个人证明材料,报送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

 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批准,确定该员工岗位工资。

 (三)

 人力资源部保存已审批的《员工岗位工资认定表》,建立个人工资档案。

 第十八条

 见习期(G 级)人员的认定条件 (一)

 应届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含非应届无工作经历人员)。中专以下学历工资进 G 级 1 档;中专学历工资进 G 级 2

 档;大专学历进 G 级 3 档;本科学历工资进 G 级 4 档。试用期内工资按 80%发放;试用期结束至一年期间工资按 100%发放。

 (二)

 其它人员。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参照工资晋级的规定标准进 G 级的 1--5 档,试用期内工资按 80%发放。

 (三)

 研究生(含本科双学位),根据具体情况进相应的级别和档次;试用期内工资按 80%发放。

 第十九条

 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书》期限确定,一般为 1--3 个月。

 第二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当 G 级人员的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时,按当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办事员(F 级)认定基本条件 (一)大学专科毕业 1--3 年期间、中专(含高职)毕业1--5 年期间;高中(含)以下毕业根据工作及个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

 取得技术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正规机构认定、国家承认的技术员、会计员、经济员等。

 第二十二条 专员( E 级)认定基本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 1 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 3 年以上、或中专毕业 5 年以上。

 (二)取得助理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正规机构认定、国家承认的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等。

 (三) 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港口与航道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浮动岗位职务聘任程序及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主管---副三总师(D—A 级)为浮动岗位职务,职位受实际岗位限制,具体职位数额将根据公司工作及发展需要和工程项目部的规模等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主管---副三总师(D—A 级)实行聘任制。

 (一)按照《XX 公司岗位竞聘管理办法》及《竞聘细则》进行职务竞聘。

 (二)人力资源部将竞聘结果进行公示后,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下达《聘任通知书》; (三)人力资源部留存《聘任通知书》复印件,存入个人工资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主管(D 级)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

 大学本科毕业 2 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 4 年以上、或中专毕业 6 年以上;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本岗位能独当一面。

 (二)

 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经正规机构认定,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政工师等优先聘任。

 (三)

 取得水电工程施工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港口与航道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部门(分公司)副经理(C 级)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持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在主管岗位上工作 3 年以上。

 (二)持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主管岗位上工作 3 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部门(分公司)经理(B 级)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持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在部门(分公司)副经理岗位上工作 3 年以上;

 (二)持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部门(分公司)副经理岗位上工作 3 年以上; (三)相当于上述条件或相应资历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副三总师(A 级)聘任 ,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聘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单位主管部门考核后聘任。

 第三十条

 根据公司实际因工作特别需要,且被聘任人工作表现突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D—B 级”人员可以破格聘用。

 第六章

 浮动岗位工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浮动岗位工资在公司下达《聘任通知书》的次月计发。

 第三十二条

 浮动岗位工资只在聘任期内享受。

 第三十三条

 浮动岗位工资有关资料,随个人工资档案一并保存。

 第七章 工资支付

 第三十四条

 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日期为次月15 日。

 (一)

 财务部门是员工收入发放的唯一合法机构。

 (二)

 工资表由人力资源部逐月编制并审核,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发放。

 第三十五条 员工请假期间工资支付 (一)

 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二)

 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公司按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十六条

 停工期间工资支付: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或本人表现等原因,员工处于停工待命状态时,只发放基础工资。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应当由员工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二)应当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一)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经公司与员工约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三)公司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第八章

 工资调整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岗位工资在原级别上晋升一档,即晋档。

 (一)

 在同岗位工作满两年,经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合格者; (二)

 连续三年获得公司先进员工称号者,且不影响正常晋档; (三)

 根据《XX 公司奖惩制度》受到嘉奖者,且不影响正常晋档;

 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岗位工资在原级别上降低一档,即降档。

 (一)有“书面警告”者; (二)经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岗位工资在原级别上晋升一级,即晋级。

 (一)

 由于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经考察期考核合格者; (二)

 取得建造师证书、职称证书后,原岗位工资低于相应岗位级别的晋升到相应级别。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岗位工资在原级别上予以降低,即降级。

 (一)

 职务免除、调整岗位者; (二)

 有“记过处分”者。

 (三)因项目完工,项目部撤消,而使原项目负责人、业务主管调整到其它部门(项目部),工资降回公司级别。

 第四十三条 调整时间:岗位工资的调整从职务变动后的次月起执行。

 第二部分

 员工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公司为提高员工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2.绩效工资是指根据企业年度效益在基本工资(事业身份员工档案工资)之外的工资收入。

 3. 绩效工资的发放以“按劳取酬”为原则,并实现员工收入的动态管理。

 二、绩效工资的额度及依据 1.根据企业年度内产值、利润等综合情况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总额度。

 2.员工绩效工资主要以员工岗位的认定、考勤、绩效考核以及员工所受到的奖励与违纪处理情况等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后确定其发放标准。

 3.各岗位绩效工资系数见下表:

 岗位 总经理

  董事长 副总经理 副三总师 经理

  (分公司)部

 门 副经理

  (分公司)部

 门 主

 管 专

 员 办事员 见习员 系数 2.5 2.2 1.8 1.6 1.4 1.2 1 0.8 0.5

 4.实行“XX 集团公司分公司考核与奖罚办法”的分公司,本办法作为内部绩效工资分配的参考。

 三、绩效工资发放的具体原则 1.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水平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2.发生以下情况的员工免发绩效工资:

 (1)合同制员工在试用期内。

 (2)公司向员工下达“口头警告”确认书,免发半个月绩效工资。

 (3)公司向员工下达了《员工违纪警告通知单》一次免发1 个月绩效工资。

 (4)公司向员工下达了《员工违纪记过通知单》一次免发2 个月绩效工资。

 3.合同制员工在试用期满至工作满一年期间,减半发放绩效工资。

 4.员工在休假期间奖金发放依照 XX 公司员工手册、休假管理细则等执行。

 第三部分 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公司及员工按照工资收入相应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员工个人长期住房储备金。

 2.住房公积金由公司与以下人员按相应比例共同缴存:

 (1)与公司签订《天津市劳动合同》的管理岗位人员。

 (2)由海委委派来 XX 公司任领导职务的的事业单位人员。

 3.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4.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员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5.依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等公积金管理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人力资源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缴存、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天津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且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3.新录用的员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员工自调入公司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员工本人当月工资。

 4.公司及员工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2%。

 5.员工本人及公司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为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公司应逐月、按时、足额缴存公司为员工缴纳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依据有关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司可于每年 7 月份,根据员工上一年度工资变动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及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封存与销户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员工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天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员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员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员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员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可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依照第(1)、(5)、(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依照第(2)、(3)、(4)、(7)、(9)项规定,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2.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不能依据第 1 条规定办理公积金销户手续的,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四部分 员工社会保险金及其它 一、与 XX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依照国家规定由公司统一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二、由海委委派来 XX 公司任领导职务的的事业单位人员,其社保金依照海委人事处统一安排。其住房公积金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施行, 三、董事长、总经理工资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员工平均薪酬的 4 倍;副总经理工资原则上不超过员工平均薪酬的 3.5 倍; 四、公司短期借调人员工资由借用单位支付;退休、劳务等人员执行劳务协议工资。

 五、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XX 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 附件二:XX 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岗位工资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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