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加强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若干规定

来源:六年级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

 医院 加强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和卫生行风建设,有效地遏制医疗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营造安全、优质、放心的就医环境,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

 医院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等制度,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责任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工作。

 第二条

 领导干部自觉执行《廉政准则》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八项规定,认真执行嘉兴市卫生系统廉政建设“十大规范”、嘉兴市卫生系统行风建设“十大禁令”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一系列规定。

 第三条

 医院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实行目标管理。由医院党政领导和各支部书记、科室负责人共同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考核结果与支部、科室年终评先挂钩。由院长和各科室负责人签订行风建设责任书,在道德教育、文明服务、结合治理、监督考评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科室绩效挂钩,与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挂钩。

 第四条

 建立健全医院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学习教育制度。以党风廉政为主题的党课教育每年不少于 2 次,对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教育,每季不少于 1 次,科室职业道德教育学习每季不少于 1 次,对新职工、进修实习生进行上岗前医德医风教育培训。

 第五条

 建立健全医院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监督机制。

 1.加强医院投诉管理。公开设立投诉电话、院长公开电话、举报箱,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的投诉;认真调查处理反映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方面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2.建立聘请行风监督员制度。制定社会监督员会议制度。

 3.建立满意率测评制度。定期组织住院及门诊病人满意率测评,与科室考评挂钩。

 4.建立工休座谈会及出院病人回访制度。定期召开医患沟通工休座谈会,对出院病人进行电话回访。

 5.建立院务公开制度。按照卫生部要求及时向社会、患者和职工公开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信息。

 第六条

 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每年组织考核评议,考评结果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作为个人评先、评优和晋升的依据。

 第七条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爱岗敬业,救死扶伤;文明礼貌,尊重病人;廉洁行医,保守医密;团结协作,互学互尊;严谨求实,奋发进取。

 1.对医疗服务中不尊重病人,以某种借口对病人“冷、硬、顶、推、拖”,与病人发生纠纷的医务人员和所在科室,按照医院奖惩条

 例处理。

 2.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和收受“红包”和礼品;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收受“红包”和回扣不按规定上交的,一经查实,按照医院奖惩条例严肃处理。

 3.医院工作人员的家属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红包”、 回扣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因要求不严、科室管理不善,造成科室内成员收受“红包”、回扣的,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4.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便利开假诊断证明、出假报告等医疗文书,不得利用职权“搭车”开药, 一经查实,按照医院奖惩条例相应处理。

 第八条

 各科室严格执行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公开药品、手术、处置、检查、床位等收费标准,实行一日清单制。对多收费、乱收费的个人及科室经查实除退回多收款,情节严重的经讨论后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医院的采购活动要按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医院有关人员在所有的采购活动中,严禁私自接受供方的钱物、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按照医院奖惩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串岗、按规定执行请假、销假制度,认真履行职

 责,查实者按医院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核对账目。财务人员不准借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占用医院钱物。科室负责人不准违反医院奖金分配和相关财务制度,截留、挪用科室奖金。严禁各科室私设小金库。以上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罚及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的各级工作人员。对进修实习生的违纪处理,可在调查核实后提交进修实习生的原单位处理并予终止进修实习协议。涉及到的相关处理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医院领导及中层干部利用管理权限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中国共产党党员发生上述行为的,除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视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办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地方,按上级文件执行。本《规定》未包含和涉及的有关违反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的行为按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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