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法院拍卖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办法

来源:六年级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关于人民法院拍卖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XX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8〕4 号)(以下简称《贷款细则》)及《XX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8〕4 号)(以下简称《提取细则》)等有关规定,为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拍卖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拍卖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人民法院拍卖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贷款细则》关于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借款人条件,且拟拍房产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拍卖房产仅限住房,且该房产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含单独形式或与房产证合一)或不动产权证书。

 2.拍卖房产须纳入县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指定的拍卖平台或渠道进行公示。

 3.拍卖房产不存在未腾退情形。

 第四条 人民法院拍卖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贷款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贷款额度以竞拍房产的房屋评估价与拍卖价及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税价格三者的较低者测算。

 第五条 人民法院拍卖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限于抵押或质押,具体规定按《贷款细则》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按《贷款细则》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提供的借款申请人的公共资料外,购房资料应提供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应载明经拍卖方式取得),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出具的全额购房结算票据、契税完税凭证及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在竞拍成功交齐全部拍卖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后,贷款资金可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三章

 人民法院拍卖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八条 职工购买人民法院拍卖住房竞拍成功交齐全部拍卖款,在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一年内,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支付购房款,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第九条 提取资料除按《提取细则》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需提供的公共资料外,购房资料需提供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全额购房结算票据、过户后的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 XX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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