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追究莫手软] 安全责任追究
来源:六年级 发布时间:2019-09-10 点击:
安全责任追究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手段,是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举措。我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等,均对安全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然而,笔者从一些企业乃至地方政府对安全责任追究的调查情况看,部分存有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严重缺乏动真碰硬的惩处力度。这不仅使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执行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
安全责任追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罚代责”。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私营企业,发生一般性人员伤亡事故后,只注重于经济赔偿,即由企业个体老板出钱赔偿后一了百了;而对于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处罚等,往往流于形式,大多数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些企业发生人员重伤等非人员死亡事故,根本不报案,通过双方“私了”的办法解决,完全是以经济赔偿代替责任追究。二是重奖轻惩。一些企业及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在年度安全工作和阶段性安全活动目标考核中,制定的奖惩办法大多数不能体现出同奖同惩的要求,严重存在着重奖轻惩现象,从根本上弱化了安全责任追究。三是隐瞒袒护。有些企业对发生的非重特大事故,能瞒则瞒,使相关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逃脱责任追究。对重特大事故,一些企业乃至少数地方政府领导,受“官本位”思想影响,想方设法转移责任,通常利用“死无对证”的办法,尽量把事故直接和主要责任转嫁到死亡人员身上;更有甚者,少数地方政府从保护干部出发,通过各种关系向负责事故定性与处理的上级部门说情,甚至采取行贿等手段,全力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政府官员减轻责任追究。据了解,2006年某县发生一次性死亡2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仅给该县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降一级工资的处理。
鉴于上述状况,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树立“以法治安”的责任意识,在重视安全管理中事前预防的同时,努力消除事后处理中责任追究的手软现象。
一要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安全责任追究法制意识。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加大对安全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举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等形式,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不断增强安全责任追究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要完善管理规章,实现安全责任追究“对号入座”。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及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安全责任追究规章,真正把干部职务升降、经济重罚、待岗等触及责任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列入之中。要尽量细化安全责任追究内部处罚办法,做到责任人够哪一条就按哪一条追究,实现有规可依。
三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安全责任追究不打折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安全责任追究的执法力度,敢于捅破事故处理的地方保护伞,严查重惩各类重特大事故责任人。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各类重特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要适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安全责任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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