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公务用车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公告4399

来源:五年级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

 采购编号:

 MLZC20 20- -0 120 号

 木里藏族自治县政府采购项目

 询

 价

 通

 知

 书

 四川·木里

 木里县政府釆购中心、采购人共同编制

 200 20 年 年 8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邀请…………………………………………………………3 第二章

 询价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2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29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30 第八章

 评审方法…………………………………………………………43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48

 供应商投标注意事项

 ★ 一、 采购公告编号为系统自动生成采购项目编号,不作为此采购项目编号,本次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均以此MLZC20 20- -0 120 号招标文件编号为准。

 二、请投标供应商认真阅读本招标采购文件 三、投标截止时间后,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因此,请适当提前到达。

 四、请正确填写《报价表》。多包项目请仔细检查包号,包号跟包名称必须一致。

 五、条款必须一 一响应。

 六、投标文件必须按要求编制。

 七、我中心为招标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伪作出判断,如供应商发现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建议供应商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对一家供应商对同一个标段递交两份投标文件的,评委会将按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按无效投标的规定处理。

 八、请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报名,报名截止时间后,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因此,请适当提前报名。

 ★. . 九、请谨謓报名,报名后无客观原因不参加我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将记入诚信档案记录,一年内在参加我县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无限制累加制。

 第一章

 询价邀请

 木里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木里县人大常委办公室 (采购人)委托,拟对公务车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面向社会公开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国内合格供应商参加竞价。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MLZC20 20- -0 120 号。

 2.采购项目名称:木里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公务用车采购项目。

 3.采购人:木里县人大常委办公室。

 4.采购代理机构:木里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三、 、 采购项目简介:共 共 1 1 包 包(详见询价文件第 五、六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询价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木里县政府 采 购 中 心 将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询价通知书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报名方式、询价通知书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和地点:凡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请于2020年

 9月

 24 日至2020年

 9月

  28日17:00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名。地点:木里藏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木里藏族自治县政务中心三楼)

 报名方式:现场或原件扫描件打包后传电子邮件报名(电子邮箱:2172768050 @qq.com)。报名时需递交以下资料:投标报名函(载明投标人、投标项目名称及编号、授权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详见文件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

 执照复印件;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提交无行贿犯罪承诺(投标人自行承诺,如果发现虚假承诺,作无效投标处理,承诺对象为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投标签到报名时现场递交原件,未按以上要求递交报名资料的询价文件,我中心将拒收。

 【报名未成功的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供应商以传电子邮件方式报名的请于报名间截止当日下午17:30时以后在电子邮件(电子邮箱:2172768050 @qq.com)查询确认是否报名成功,供应商如因报名资料传递不全、报名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超过报名截止时间等原因而导致报名不成功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询价通知书自2020年

 9 月

  24日至2020年

  9月

 28 日 8: 3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地址/网址)获取。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免费获取。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9 月

  30 日09: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询价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待。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和邮寄的响应文件。

 、 十 、 本 询 价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适用于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十一、询价地点:木里藏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木里藏族自治县政务中心三楼)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木里县 人大常委办公室

 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6523080

 采购 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杨女士

 联系电话:0834-6988261

  2020 年 9 月 22 日

 第二章

 询价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询价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询价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限。

 本次采购采取报名的方式邀请参加询价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第1包采购预算:600000.00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第1包采购最高限价600000.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询价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询价 不允许联合体询价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询价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询价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情况、询价情况、报价情况、询价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询价保证金 金

 额:包1:5000.00元 (询价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加竞标的供应商将竞标保证金分包单独密封以投标文件方式,于开标会议时现场递交,要求:封口处需打上密封条并加盖投标单位骑缝鲜章,信封正面需注明:保证金数额(大写)、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包号,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及联系电话。(请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严格按照要求密封保证金)。

 备注:本项目开标结束后,当场启封中标商递交的保证金,如出现保证金不足等情况,则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直到确定中标商为止,中标结果确认后,投标商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中标商须在开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足额转入(户名:木里藏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帐号:88340120003060213。开户行: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商持转款凭证、身份证到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挌。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XX元(履约保证金收取不能超过政 采购合同金额的10%)。交款方式:履约保证 金: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按照中标金额 的10%缴纳(缴纳方式:转账方式转入采购人 帐上)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询价文件咨询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34-6988261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1 询价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木里县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4-6988261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业主负责答复。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询价文件的质疑 由木里县采购中心或业主负责答复;对询价 过程和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人及询价小组负责 答复。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询价文件、 询价过程、询价结果的范围。质疑函提交:

 只接收现场提交(以书面方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木 里县财监局。联系电话:0834-6524368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 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 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 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财政局备案。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本次询价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询价通知书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询价的采购人是木里县人大常委办公室。

 2.2 本次询价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木里县采购中心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询价通知书,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询价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询价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询价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询价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询价,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汽车。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

 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询价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询价(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询价,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询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参加询价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6 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7 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参加询价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加询价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询价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询价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询价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询价通知书规定数额的询价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询价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询价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询价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询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询价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询价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履约完合同之后保证金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询价保证金:

 (一)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询价截止时间后撤回询价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询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

 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询价通知书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询价通知书

 10 .询价通知书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询价通知书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询价的重要依据。询价通知书用以阐明询价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询价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询价通知书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询价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询价通知书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 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询价通知书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询价过程中澄清。

 13.1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填写分项报价明细表(按提供的格式自行编写)。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3.1.1 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

 用。

 13.1.2 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13.2 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3.2.1 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13.2.2投标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13.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范围须含有本项采购项目)、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投标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5)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售后服务相关材料。如: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加盖公章);说明投标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和投标人的

 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等。

 (7)商务应答表; (8)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含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9)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4 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询价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询价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询价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询价通知书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询价通知书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询价通知书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响应文件一式 2 份;(其中正本 1份、副本 1 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开标报价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各 1 份;所有响应文件须注明询价通知编号、项目名称、分包号和供应商名称。

 18.2 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18.4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8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询价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但开标报价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各 1 份请单独封装,开标报价表没有单独单封装的将被拒

 收。。

 19.2 响应文件、开标报价表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每一密封件封口上应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供应商应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询价地点,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20.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询价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

 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报价不一致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询价及评审过程

 22.询价小组的组建及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3.2 供应商成交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询价采购单位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23.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4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

 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其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函原件。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承诺。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事项

 25. 签订合同

 2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 询价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

 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5.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组织重新招标。

 25.5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 2 份)送财政监督部门、采购中心进行合同编号。

 25.6 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询价中的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6.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6.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7.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29.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2. 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 验收

 33.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3.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货 物 采 购 项 目 验 收 报 告 单)到采购中心办理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合同约订支付。

 (一)设备到指定地点,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 90%。

 (二)剩余 10%设备款为质保金,质保时间为 1 年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全额支付

  八、询价纪律要求

  35.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价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询价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7.本询价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询价文件不再做调整。

 38.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询价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0%。

 39.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0.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年检并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①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 ②提供投标人 2019 年度经合法审计的财务报表; (备注:新成立投标人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需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应当根据具体的采购项目和潜在的供应商情况予以细化);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参加询价活动的供应商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按川检会[2016]5 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承诺函,正本需提供原件(查询内容包含供

 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XXX。

 ……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1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营业范围须含有本项采购项目)(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以上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五)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提供投标人 2019 年度经合法审计的财务报表; (备注:新成立投标人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需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

 (七)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人 2020 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纳税、社保资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八)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提交无行贿犯罪承诺(投标人自行承诺,如果发现虚假承诺,作无效投标处理,承诺对象为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

 (九)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十)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质文件。

 以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印章(鲜章)。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

 (2 (3)

 …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删除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项目概述 木里县 人大常委办公室 公务用车 采购 。

 2.项目清单:共 1 包 包 1 号木里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公务用车,最高限价:600000.00 元

 序号 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及参数配置 采购 数量 备注

  1 公务用车 3.5L

 自动 TX-L 低挂备胎 1 白色 交货地点:

 木里县人大常委办公室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30 天内。

 3.项目要求 :

 3.1.1 所有投标产品须提供品牌、型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均须符合国家产品的有关质量标准。

 3.1.2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须以使用采购方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

 3.1.3 明确售后服务能力(至少提供 2 小时内响应,72 小时内到场处理)。

 3.1.4 在质保期内,质量问题须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产品,并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服务。

 3.1.5

 按国家车辆标准,保证车辆质量和后期检查、保养。

  3.2 21 .1 投标人所投产品需满足或优越上文中要求的技术参数和配置,不满足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标书,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被淘汰处理。

 3.2 22 .2 上述文件中采购人在技术参数中含有或变相含有(参考)品牌、型号、产地等的表述仅起说明作用 ,并无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时可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产地等,但这些替代须实质上不能低于参考品牌货物的技术规格及产品质量的要求,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带来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 23 .3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 4 、售后服务:

 (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须以使用采购方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

 (2)明确售后服务能力(包括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至少提供 2 小时内响应,72 小时内到场处理。

 (3)在质保期内, 并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服务。

 5 5 、其他要求:1、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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