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来源:五年级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餐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全市食品安全总体趋势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监测获得的反映全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各地、各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大案要案、查处案件、执法情况及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六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

 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

 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

 联络报送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

 辖区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信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报送本系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

 息,并及时报送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信息报告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对各单位的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全

 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定期发

 布。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发

 布,但需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预测、预警或突

 发事件等需发布的信息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发布的信息,可随时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报告、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和

 科学的原则,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

 布人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七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农业、畜牧、质

 监、工商、卫生、商务、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监

 管信息评估制度,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第八条因瞒报、迟报、漏报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

 有关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制

 度。篇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及发布制度

 思渠完小2014秋季学期食品安全

 信息报送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网络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和编发工作。各乡镇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部门要建立信息审核报送制度,确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应建立自下而上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信息报告制度。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一报告内容:

 1、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专项整治文件精神的情况;

 2、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经验、体制机制上的革新突破、重在治本的创新举措;

 3、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活动(重要会议、人员培训、科普宣教、应急演练、区域联动等;

 4、食品安全重点监管执法情况;

 5、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和违法案件情况;

 6、食品安全事件重要舆情及事故处置情况;

 7、我市食品行业协会和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经验做法。报告方式:采取紧急报告与定期报告、电话报告与书面报告相结合

 2

 的方式。

 (二报送的方式:

 1、对于重大紧急情况,有关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必须坚持“边核实边报告、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话报告事件概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问题等,并按规定做好续报工作,直至有关事件处置完毕。

 2、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实行周报制,各乡镇、各校每周至少报送一期本周食品安全信息。重要活动、重大工作等要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具体措施和效果。专项整治情况和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一般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报送,信息文本首页顶端应注明报送单位、报送人员及签发人。对暂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采取文件交换、专人送递等途径报送。

 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影响限于本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各乡镇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信息发布通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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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相关政策法规,通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重大事故查处情况。

 4篇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

 昌乐县城南街道卫生院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街道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餐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

 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全街道食品安全总体趋势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监测获得的反映全街道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安全的监管大案要案、查处案件、执法情况及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六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昌乐县城南街道卫生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辖区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报送本系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并及时报送昌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大队。

 第四条信息报告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昌乐县政府发布。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报告、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和科学的原则,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会同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全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信

 息评估制度,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制度。

 第八条因瞒报、迟报、漏报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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