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翠屏区“十四五”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978

来源:四年级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采购编号:

 5115022020000543

  翠屏区“十四五”规划编制 服务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招

 标

 人:

 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

 招标代理机构:

 中商国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0 2020 年 年 7 7 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 ................................................................. 27 第六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29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0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1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49 第十章

 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59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中商国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拟对翠屏区“十四五”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5022020000543

 2.采购项目名称:翠屏区“十四五”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 4.采购代理机构:中商国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 30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 1 包,(详见磋商文件第 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rplatform/portal/index.html)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 中商国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 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0 年 9 月 9 日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宜宾市翠屏区东山路 3 号经典华悦府中商国信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线上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报名费转至微信:18113859666(备注项目名称可缩写)。

 获取文件时需①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须注明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并保持畅通);②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③报名登记表。

 注:以上资料网络报名时提供扫描件,报名资料扫描件发送至项目负责人QQ 邮箱:846350948@qq.com 开标时请将报名资料原件带至开标室交与项目负责人。

  报名登记表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

 手机: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采购文件领取人签字:

 日期: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9 月 22 日 14: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中商国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 年 9 月 22 日 14:00 (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东山路 3 3 号经典华悦 府中商国信(红星美凯龙斜对面)。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 通讯地址:

 宜宾市翠屏区金鱼井街 20 号 联 系 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18783160588 采购代理机构:中商国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学院路与盛达街交汇处(经典华悦府中商国信)

 联 系 人:唐老师 联系电话:18113859666 202 20 0 年 年 9 9 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磋商的供应商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征集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30 万元

 。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的最高限价:

 30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节能产品或者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 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以及《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认定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或者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的实行优先采购。

 2、以国家官方认定的为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8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不管采购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

 3、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进行优先采购。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优先采购。

 9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0 磋商保证金 根据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规定, 本项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1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金

 额:本项目成交金额的5%。

 交款方式:银行转帐、电汇的方式(注明项目名称)。

 收款单位: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 开 户 行:采购人指定开户行。

 银行账号:采购人指定账户。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交款方式:可提供保函或者现金转账。

 注:提供保函的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唐老师 联系电话:0831-3550128,18113859666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3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唐老师 联系电话:0831-3550128,18113859666。

 14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中商国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1-3550128,18113859666 15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中商国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16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中商国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中商国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中商国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唐老师 联系电话:0831-3550128,18113859666联系地址:宜宾市翠屏区东山路3号经典华悦府中商国信(红星美凯龙斜对面)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不超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范围的质疑并现场递交质疑函。

 2、以加盖采购代理机构鲜章的招标文件为本项目依法获取的有效招标文件。

 17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18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9 招标代理服务费 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下浮 20%,由采购人在结果公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支付。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20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21 强制认证产品(如涉及)

 如涉及 CCC 认证产品的,CCC 认证证书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招标文件有要求的除外),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供至采购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将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招标。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中商国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一家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

  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6.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8. 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商务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1 技术、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商务应答,主要是针对磋商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商务应答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应答表; (2)商务应答表;

  (3)报价函;

 (4)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5)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如不涉及,可不提供); (6)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7)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8)报价表;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 资格部分。投标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者使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承诺

  函;

 (5)供应商和投标产品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第四章); (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技术、商务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技术、商务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5 电子文档 U 盘单独密封,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编号、项目名称。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10”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

  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4.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 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 合同分包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 合同转包

  28.1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 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8.2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补充合同

  29.1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 合同公告

  31.1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 合同备案

  32.1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履约保证金缴纳回执单及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 资金支付

  35.1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0%。

 40.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 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

 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有效证明材料即可 )

 :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⑤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参加需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下述证明资料 ( 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有效证明材料即可 ): ①可提供 2017 以来任意一年经审计、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②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③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书(承诺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未受到任何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通报)【格式自拟】。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 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有效证明材料即可 ):

 供应商提供 2018 年 1 月 1 号以后任意时段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承诺函原件。(注:①承诺函适用于新成立(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的法人或组织、存在困难的供应商,如在评审时不能明确界定,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评审;②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 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有效证明材料即可 ):

 供应商提供 2019 年 1 月 1 号以后任意时段社保缴纳的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凭证或承诺函原件。(注:①承诺函适用于新成立(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的法人或组织、存在困难的供应商,如在评审时不能明确界定,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评审;②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 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有效证明材料即可 )

 :

 ①可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企业无违法记录截图; ②可提供承诺函。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上述材料要求为原件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无原件要求的,可以提供原件或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投标人自愿以外,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本章所需资料单项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证明材料即可。

 4、以上所需资料均需加盖公司鲜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

 一、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翠屏区“十四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项目预算:30 万元;本项目共一个包。

 (二)项目背景 “十四五”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区抢抓战略机遇,推进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编制和实施好全区“十四五”规划,对我区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长江首城•首善翠屏”、勇当宜宾如期建成全省经济副中心排头兵具有重要意义。“十四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已列入翠屏区“十四五”重点专项规划任务之一,为切实做好我区“十四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为我区“十四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出科学合理的谋划,拟对翠屏区“十四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服务进行采购。

 二、项目技术内容及要求

 (一)规划内容要求 深入总结“十三五”期间翠屏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深刻剖析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问题,全面分析当前和今后五年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及趋势,按照中、省、市要求,结合翠屏区实际,站在全区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高度上,提出“十四五”时期翠屏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定位、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等。规划编制要符合中、省、

  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对“十四五”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要客观、准确、具体、完整地阐述发展的战略定位、总体思路、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路径,要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符合国家环保、空间规划等要求。

 翠屏区“十四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翠屏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构建现代农业“6+3”产业体系、生产经营体系、质量安全体系、品牌建设体系、市场营销体系、产业融合体系等,推动翠屏区现代特色农业提档升级、宜居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有效治理以及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取得新突破等,加强农田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翠屏区农业农村经济繁荣和发展。规划要彰显翠屏区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区域特色,优化空间布局和约束,与中、省、市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有效衔接,提出精准性路径和可操作性措施,力求切合实际、科学可行。要按新时期规划编制的规范要求,篇幅短小精干,语言简练、准确,不说空话、套话和“正确的废话”。

 (二)规划成果形式 1、纸质成果:《翠屏区“十四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文本和相关规划图件等,统一装订为 A3 格式(铜版纸), 20 套以上。

 2、电子文件:全套成果的电子文件 1 套。

 (三)服务要求 1、规划单位要充分了解翠屏区尤其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和采纳有关部门、镇(郊区街道)和重点生产经营主体的意见建议,规划单

  位在本地工作时间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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