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四年级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医学学科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打造全省卫生技术发展的核心专业,提升贵州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我省卫生事业持续、跨越性发展的目标,省科教办、省卫生厅决定开展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旨在现有医学学科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提高建设水平。根据“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特色”的原则,从我省防病、治病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在全省医疗卫生单位中分阶段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作为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进行建设。

  第三条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分阶段、分类型、分层次择优立项,经重点扶持和建设,逐步造就一批国内先进、西南领先、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

 自2010年起至2015年,为第一个建设周期,建设重点为与提高我省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密切相关的临床学科,目标是在全省医疗机构建设10个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西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临床重点学科,10个学术技术水平达到西南先进水平的临床重点专科,10个省内先进有显著特色的临床特色专科,形成我省首批医学优势学科群,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

  第四条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

  (三)坚持标准、择优遴选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第一周期建设总量为30个。

  第六条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学科(专科)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国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三)具有较高水平的、符合条件的学科带头人,学科人才梯队总体结构合理;

  (四)学科已被列为全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五)已被列入本单位(或地区)重点建设学科;

 (六)重视学科(专科)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成立贵州省卫生人才培养领导小组(由省科教办和省卫生厅共同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医学重点学科的审定及建设计划的目标管理。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自2010年启动,2010年确定第一建设周期重点学科入选名单。今后将定期组织申报、评审确定建设名单。

  第八条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采取科室申请、单位遴选、上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者填写《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由上级主管部门遴选并签署单位意见后,上报省医学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的评审采取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卫生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以后,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专业征询贵州省医学会有关专业委员会意见,符合条件者择优进入“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程序。

  (二)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入选项目名单经省卫生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列入建设计划。

 第四章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建立专项资金和学科所在单位匹配经费共同解决。学科建设经费为一次核定,省级资助经费作为引导资金一次性投入,学科所在单位按与省级资助进行1:20的经费匹配,匹配经费可以分年度(3年)到位。

 第一建设周期,省长基金给予支持,与省卫生厅资助经费和学科(专科)所在单位匹配经费共同组成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应严格遵照贵州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

  第十二条 建设经费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单独设账,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由于种种原因终止合同者,建设经费由所在单位归还省卫生厅。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由省卫生厅与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三年的建设合同,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入围项目的建设目标,制订详细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应在经费、设备、政策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为建设项目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每年须向省卫生厅报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年度报告,并按需随时报告重点学科列入建设计划后的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对计划完成情况较差者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收回拨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发表、出版与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的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

  第十七条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如学科负责人离职或无法完成计划合同等情况发生,应由所在单位向省卫生厅报告,提出终止培养合同,经省卫生厅同意后,撤消其建设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第一周期

 临床重点学(专)科招标指南

  1心血管内科

  2呼吸内科

  3感染科

  4内分泌科

  5血液内科

  6神经内科

  7肾脏内科

  8急救(重症)医学科

  9风湿免疫科

  10麻醉科

  11泌尿外科

  12神经外科

  13骨科

 14烧伤整形科

 15胸外科

 16心血管外科

 17肝胆外科

 18儿内科

 19儿外科

 20皮肤科

 21眼科

 22耳鼻咽喉科

 23精神科

 24口腔科

 25妇(产)科

 26康复医学科

 28临床病理科

 29医学检验科

 30医学影像科

  注:1、上述招标指南范围尚未覆盖到的重点学科,与省内同行比较具有明显的优势,主攻目标与方向明确,学科梯队健全,预期可望取得明显建设成效者,可不受上述招标指南范围的限制和约束,按项目申报程序择优上报。

  2、上述招标指南范围已经覆盖到的重点学科,按项目申报程序上报后,按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慎重确定建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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