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交通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协议合同..
来源:四年级 发布时间:2020-07-28 点击:
XX-工程-XXXX[2015]第 17 号
XXXX
项目交通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日 期 :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XX 项目交通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及规定, 为加强施工管理,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就 XXXX 项目交通标识系统工程施工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 交通标识系统工程 2、工程范围:项目范围内所有地面、地下室等交通标识系统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制作、安装)。
4、工程工期:总工期
30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如遇不可抗因素影响,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
二、技术条款(详见附件 1)
三、商务条款
1、工程价款: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
元(大写:
元整,含图纸深化费用)。各种交通及小区标识设施综合单价包干,详见附件,具体数量据实进行结算。暂定总价包括地面交通设施 元,南区地库交通设施 元,北区地库交通设施 元。
2、结算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造价=综合单价(含主材费、工程费、管理及税费 )×实测数量。
3、付款方式:
3.1 乙方在工程进度至 50%时,应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的 40%; 3.2 乙方在工程进度至 100%时,应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的 80%; 3.3 甲方在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并通过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合格证明及相关证件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95%;
3.4 余款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 10 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结清。
3.5 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乙方须提供正规合格的税务发票,在付款至 95%时, 乙方须开具全额发票。
3.6 若甲方需要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四、通用条款
1、双方责任:
1.1 甲方责任:
1.1.1 甲方委派 为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施工期间的相关协调工作及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电源、水源点,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1.1.2
乙方施工完毕,及时组织验收。乙方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确认,如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同得到甲方验收并确认。
1.1.3 按照合同及时付款。
2.1 乙方责任:
2.1.1 乙方委派 为现场负责,联系电话:
,根据施工验收规范和图纸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1.2 服从甲方合理进度安排,及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确保施工工期。
2.1.3 向甲方提供承包范围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2.1.4
施工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一切现场管理制度,负责对现场设施进行成品保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其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工程保修:
2.1 质保期限:本工程保修期从工程验收签字之日起二年,外观质量甲方保留追溯权, 二年内产品出现龟裂、变色等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更换。
2.2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通知(书面或电话方式)48 小时内进行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按
实际发生费用的 1.2 倍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如乙方质保金不足甲方支付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维修费甲方有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因合同约定范围外及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维修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
3、违约责任:
3.1 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否则每拖延一天以应支付金额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3.2 合同签订,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 3 天内开始交货,供货时间拖延,每拖延一天乙方支付 500 元违约金;若拖延累计到 10 天,则自动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3.3 因产品质量等问题被甲方及有关机构责令整改的,每次支付不低于 2000 元的违约金。
五、其它条款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各项条款,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遇特殊情况,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到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本合同与双方确认的施工设计方案、报价书、验收确认书等一并具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待工程竣工结清尾款后失效。
5、本合同附件内容如下:
(1)交通标识工程技术条款(附件 1)
(2)报价清单(附件 3)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
1 1
交通标识工程技术标准
一、道路交通标线、停车位标线(含地下车库)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它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1 1 .交通标线的技术要求
1.1 路面标线所用材料应符合《路面标线涂料》(JT/T 280—2004)的规定。无论采用哪一种标线材料,应能满足在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路面上耐久使用的要求,且均应有合适的施工机械与之配套。路面标线涂料的分类如表 1—1。
表
1 1- - 1 路面标线涂料分类
种类 施工时的条件 玻璃珠含量和使用方法 状态
溶剂型 普通型 涂料中不含玻璃珠,施工时也不撒玻璃珠
液态
反光型 涂料中不含玻璃珠,施工时涂布涂层后立即将玻璃珠撒布在其表面
热熔型 普通型 涂料中不含玻璃珠,施工时也不撒玻璃珠
固态
反光型 涂料中含 18%~25%的玻璃珠,施工时涂布涂层后立即将玻璃珠撒布在其表面
突起型 涂料中含 18%~25%的玻璃珠,施工时涂布涂层后立即
将玻璃珠撒布在其表面
双组分 普通型 涂料中不含玻璃珠,施工时也不撒玻璃珠
液态
反光型 涂料中不含(或含 18%~25%)的玻璃珠,施工时涂布涂层后立即将玻璃珠撒布在其表面 突起型 涂料中含 18%一 25%的玻璃珠,施工时涂布涂层后立即
将玻璃珠撒布在其表面
水性 普通型 涂料中不含玻璃珠,施工时也不撒玻璃珠
液态 反光型 涂料中不含(或含 18%一 25%)的玻璃珠,施工时涂布涂层后立即将玻璃珠撒布在其表面
1.2 溶剂型涂料的性能应符合表 1—2 的规定。
1.3 热熔型涂料的性能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
1.4 双组分涂料的性能应符合表 1—4 的规定。
1.5 水性涂料的性能应符合表 1—5 的规定。
1.6 玻璃珠的性能应符合《路面标线用玻璃珠》(JT/T 466—2001)的有关规定。
1.7 路面标线涂料的色度性能应符合《安全色》(GB2893—2001)的要求,其色品坐标和亮度因数应符合表 1—6 和 JT/T 280—2004 图 1 中规定的范围。
表
1 1- - 2 溶剂型涂料的性能
项目 溶剂型 普通型 反光型 容器中状态 应无结块、结皮现象,易于搅匀 黏度 ≥100(Ku 值) 80~120(Ku 值) 密度(g/cm) ≥1.2 ≥1.3 施工性能 空气或无空气喷涂(或刮涂)施工性能良好
加热稳定性
应无结块、结皮现象,易于搅匀
Ku 值小于 140
涂膜外观
干燥后,应无发皱、泛花、起泡、开裂、发黏等现象,涂膜颜色和外观应与标准板差异不大 不粘胎干燥时间(min) ≤15 ≤10
覆盖率 白色 ≥95 黄色 ≥80
色度性能(45/0)
白色 涂料的色品坐标和亮度因数应符合 JT/T 280—2004 中表 6 和图 1
规定的范围 黄色 耐磨性(mg)(200 转/
1O00g 后减重)
≤40(JM 一 100 橡胶砂轮) 耐水性 在水中浸 24h 应无异常现象
耐碱性 在氢氧化钙饱和溶液中浸 24h 应无异常现象 附着性(划圈法) ≤4 级 柔韧性(mm) 5 固体含量(%)
≥60 ≥65
表
1 1- - 3 热熔型涂料的性能
项目 热熔型 普通型 反光型 突起型 密度(g/cm) 1.8~2.3 软化点(℃) 90~125 ≥100
涂膜外观 干燥后,应无皱纹、斑点、起泡、裂纹、脱落、粘胎现象,涂膜的颜色和外观应与标准板差异不大 不粘胎干燥时间(min) ≤3
色度性能(45/0)
白色 涂料的色品坐标和亮度因数应符合 JT/T 280—2004 中表 6 和图1 规定的范围 黄色
抗压强度(MPa)
≥12 23℃±1℃时。≥12
50℃±2℃时,I>2 耐磨性(mg)(200 转/
1000g 后减重) ≤80(JM 一 100 橡胶砂轮)
耐水性 在水中浸 24h 应无异常现象 耐碱性 在氢氧化钙饱和溶液中浸 24h 应无异常现象 玻璃珠含量(%)
18~25 流动度(s) 35±10
涂层低温抗裂性 -10℃保持 4h,室温放置 4h 为一个循环,连续做 i 个循环后应无裂纹
加热稳定性 200℃~220℃在搅拌状态下保持 4h,应无明显泛黄、焦化、结块等现象
表
1 1- - 4 双组分涂料的性能
((((min) (min) (min) 经人工加速耐候性试验后,试板涂层不产生龟裂、剥落;允许轻微粉化和变色,但色品坐标应符合 JT/T 280—2004 中表 6 和图1 规定的范围,亮度因数变化范围应不大于原样板亮度因数的 20%
人工加速耐候性
项目 热熔型 普通型 反光型 突起型 容器中状态 应无结块、结皮现象,易于搅匀 密度(g/cm) 1.5~2.0
施工性能 按生产厂的要求,将 A、B 组分按一定比例混合搅拌均匀后,喷涂、刮涂施工性能良好
涂膜外观 涂膜固化后应无皱纹、斑点、起泡、裂纹、脱落、粘胎等现象,涂膜的颜色和外观应与标准板差异不大 不粘胎干燥时间(min)
(((((((((((( ≤35
色度性能(45/0)
白色 涂料的色品坐标和亮度因数应符合 JT/T 280—2004 中表 6 和图 1 规定的范围 黄色 耐磨性(mg)(200 转/
1000g 后减重) ≤40(JM 一 100 橡胶砂轮) 耐水性 在水中浸 24h 应无异常现象 耐碱性 在氢氧化钙饱和溶液中浸 24h 应无异常 附着性(划圈法) ≤4 级(不含玻璃珠)
柔韧性(mm) 5(不含玻璃珠)
玻璃珠含量(%)
18~25 18~25
表
1 1- - 5 水性涂料的性能
项目 溶剂型 普通型 反光型 容器中状态 应无结块、结皮现象,易于搅匀 黏度 ≥70(Ku 值) 80~120(Ku 值) 密度(g/cm) ≥1.4 ≥1.6 施工性能 空气或无空气喷涂(或刮涂)施工性能良好 漆膜外观 应无发皱、泛花、起泡、开裂、发黏等现象,涂膜颜色和外观应与样板差异不大 不粘胎干燥时间(min) ≤15 ≤10
遮盖率(%)
白色 ≥95 黄色 ≥80
色度性能(45/0)
白色 涂料的色品坐标和亮度因数应符合 JT/T 280—2004 中表 6 和图1 规定的范围 黄色 耐磨性(mg)(200 转/
l000g 后减重)
≤40(JM 一 100 橡胶砂轮) 耐水性 在水中浸 24h 应无异常现象 耐碱性 在氢氧化钙饱和溶液中浸 24h 应无异常
冻融稳定性 在-5℃±2℃条件下放置 18h 后,立即置于 23℃±2℃条件下放置6h 为一个周期,3 个周期后,应无结块、结皮现象,易于搅匀 早期耐水性 在温度为 23℃±2℃、湿度为 90%±3%的条件下,实干时间
≤120min 附着性(划圈法) ≤5 级
固体含量(%) ≥70 ≥75 经人工加速耐候性试验后,试板涂层不产生龟裂、剥落;允许轻微粉化和变色,但色品坐标应符合 JT/T 280—2004 中表 6 和图 1 规定的范围,亮度因数变化范 围应不大于原样板亮度因数的 20%
人工加速耐候性
表
1 1- - 6 普通材料和逆反射材料的各角点色品坐标和亮度因数
颜 色
用角点的色品坐标来决定可使用的颜色范围
(光源:标准光源 D。照明和观测几何条件 45/O)
亮度因数
l 2 3 4
普通材料色
白色 x 0.350 0.300 0.290 0.340
≥0.75 y 0.360 0.310 0.320 0.370
黄色 x 0.519 0.468 0.427 0.465
≥0.45 y 0.480 0.442 0.483 0.534
逆反射材料
白色 x 0.350 0.300 0.290 0.340
≥0.35 y 0.360 0.310 0.320 0.370
黄色 x 0.545 0.487 0.427 0.465
≥0.27 y 0.454 0.423 0.483 0.534 1.8 材料的检验、包装、运输和储存
1.8.1 材料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路面标线涂料》(JT/T 280—2004)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另附有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1.8.2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甲方)提供拟使用来自供应厂商合格的每种材料的样品和使用说明,产品按《色漆、青漆和色漆与青漆用原材料取样》(GB/T 3186— 2006)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储存备查,另一份作为检验试验之用, 样品经试验同意后,将作为以后来料比较的依据。
1.8.3
材料同意使用后,在交货前应对每批预定材料取样,并进行试验。在生产中, 必要时监理人(甲方)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取样并进行检验,以保证其符合规定的产品标准。所有试样应明确标出生产厂商的批量编号和生产日期。每次产品装运时应附上与最初提供的样品一致的证明书。
1.8.4
产品的包装除玻璃珠应符合规范外,涂料可用内衬密封塑料袋外加编织袋的双层包装袋包装,袋口应严密封闭。
1.8.5 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夏季温
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1.8.6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晒,应采用集装箱运输,并符合运输部门有关规定。
1.8.7 产品应标明储存期,超过储存期应按《路面标线涂料》(JT/T 280—2004.)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8.8 玻璃珠的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8.8.1 宜采用柔软耐磨的黄麻袋或其他纺织袋包装,里面衬以衬垫,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污染或包装破损。每包应含有不少于 25kg 净重玻璃珠。所有包装应明显标出玻璃珠的种类、质量(以千克计)、批数及制造商名称。
1.8.8.2 存储在封闭包内一年的玻璃珠不应结块。
1.9 涂料试验
1.9.1 监理人(甲方)可提前指示承包人按《路面标线涂料》(JT/T 280—2004)规定的试验方法,并参见表 1—2~表 1—5 质量要求进行试验,以确定材料是否合格。并在监理人(甲方)指定的地段进行实地试验以便吸取经验。
1.9.2 热熔涂料涂敷于路面上使用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后应无明显褪色和剥落。
1.9.3
为了使施工中质量有所控制,应用湿膜厚度梳子校核道路路面的湿膜厚度,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方法进行校核。
1.9.3.1 在湿膜涂层或放在金属试件上后,立即将梳子仔细并垂直放人湿膜内。‘
1.9.3.2 将梳子量规在湿膜内稳固地保持 5~10s,然后垂直地将其取出。
1.9.3.3
定出湿膜厚度梳子量规尖头覆盖着的材料。为了准确地测量湿膜厚度,湿漆必须触及量规中刻有规定厚度的尖头,而不触及刻有下一较高厚度的尖头。
1.10 突起路标和轮廓标
1.10.1 反光突起路标
1.10.1.1 反光突起路标应符合图纸要求,一般为矩形或圆形或椭圆形,其面向行车方向的边长及平行于行车方向的边长或直径应符合《突起路标》(JT/T 390— 1999)的规定。反光路标可由工程塑料、金属或强化玻璃及陶瓷等材料组成, 其底面应粗糙以保证粘结剂将其与路面牢固粘结。
1.10.1.2 突起路标反射体应反射性能均匀,完整无缺角、缺口,突起路标壳体成型应完整,外表面不得有明显的划伤,颜色应均匀一致,无飞边。
1.10.1.3 突起路标应经抗压强度试验,抗压荷载应大于 160kN。突起路标的色度性能、
逆反射特性、机械性能、耐候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能均应符合《突起路标》
(JT/T 390—1999) 的规定。
1.10.1.4 承包人应将符合尺寸要求的反光路标样品提前提交给工程师,以便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试验和批准使用。
1.10.2 附着式轮廓标(附着于护栏、侧墙等的轮廓标)
1.10.2.1 附着式轮廓标的后底板、支架,应按图纸要求采用铝合金板或钢板制造,连接件应采用钢材制造,并应符合《轮廓标技术条件》(JT/T388—1999)的规定。
1.10.2.2 铝合金板的性能应符合《一般工业用铝合金板、带材第 1 部分:一般要求》(GB/T3880—2006)的要求。用作支架及底板时,其最小实测厚度不应小于2.Omm。钢板的性能应符合《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和钢带》(GB/T2518—2004) 的要求。用作支架及底板时,其最小实测厚度不应小于 1.5mm。连接件亦应经镀锌处理。
1.10.2.3 镀锌钢板或铝合金板的尺寸、形状和螺栓孔应按图纸所示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板表面不得有砂眼、毛刺、飞边或其他缺陷。
1.10.2.4 逆反射材料通过支架固定在护栏与连接螺栓中,或按图纸所示固定在其他构造物上。
1.10.3 柱式轮廓标(路边线轮廓标)
1.10.3.1 柱式轮廓标柱体应由聚乙烯树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聚碳酸酯树脂、氯乙烯树脂等加工成型方便的材料制成。其机械性能、耐候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能应符合《轮廓标技术条件》(JT/T 388 一 1999)的规定。上述合成树脂类板材的实测厚度不应小于 3.0mm。
1.10.3.2 柱式轮廓标柱体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裂缝或气泡等缺陷,无明显凹痕或变形。柱体表面平面度公差不应大于 1.Omm。
1.10.3.3 柱式轮廓标柱体白色和黑色的色品坐标和亮度因素及其对应的颜色的色品图应符合《轮廓标技术条件》(JT/T 388 一 1999)的规定。
1.10.3.4 180mm×40ram 的逆反射材料应镶嵌在轮廓标柱体的表面,使不易脱落。
1.10.4 逆反射材料
1.10.4.1 逆反射材料应采用反射器或反光膜。反射器有微棱镜型和玻璃珠型两种形式。微棱镜型反射器应颜色均匀一致,整个反光面逆反射性能均匀。玻璃珠型反
射器的玻璃珠应颜色一致,不应有漏珠、破损或其他缺陷。反光膜在柱体上应粘贴平整,无皱纹、气泡、拼接缝或其他缺陷。
1.10.4.2 轮廓标的逆反射材料,其色度性能、光度性能、耐候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能、耐高低温性能、密封眭能等均应符合《轮廓标技术条件》(JT/T388 一 1999)的有关规定。
1.10.5 上述加工产品,须按《轮廓标技术条件》(JT/T388—1999)及《突起路标》(JT/T390—1999)的规定,随机抽样检验合格,方可进行安装和设置。
2 2 .交通标线的施工工艺
2.1 路面标线
2.1.1
设置标线的路面表面应清洁干燥,无松散颗粒、灰尘、沥青、油污或其他有害物质。
2.1.2 在水泥路面或旧的沥青路面施加标线需要预涂底油时,先喷涂热熔底油下涂剂, 按试验决定的间隔时间喷涂热熔涂料,以提高其粘结力。
2.1.3 为了确保标线涂料和路面材料完全相适应,底油的类型和用量应经监理人批准。
2.1.4 标线的颜色为白色和黄色,应符合《路面标线涂料》(JT/T280—2004)的要求。并按监理人同意的方法施工。喷涂机具应使用自行式机械。
2.1.5
标线宽度、虚线长及间隔、点线长及间隔、双标线的问隔,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办理。标线喷涂厚度应符合图纸要求。
2.1.6
特殊标线的图案、标记如箭头及字母等的尺寸应按图纸要求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一 1999)规定办理。
2.1.7 所有标线应具有顺直、平顺、光洁、均匀及精美外观,湿膜厚度符合图纸要求, 否则,应由承包人予以更正并经监理人同意,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2.1.8
有缺陷的、施工不当、尺寸不正确或位置错误的标线均应清除,路面应修补, 材料应更换,并经监理人同意,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1.9
涂料在容器内加热时,温度应控制在涂料生产商的使用说明规定值内,不得超过最高限制温度,烃树脂类材料,保持在熔融状态的时间不大于 6h,树胶树脂类材料,保持在熔融状态的时间不大于 4h。
2.1.10 涂料喷涂于路面时的温度,应符合涂料生产商使用说明的要求,否则会影响喷涂使用寿命。
、
2.1.11 喷涂施工应在白天进行,雨天,尘埃大,风大,温度低于 10℃时应暂时停止施工。
2.1.12 玻璃珠的撒布应经试验并获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撒布玻璃珠应在涂料喷涂后立即进行,以 0.3kg/㎡。的用量加压撒布在所有标线上。
2.1.13 喷涂标线时,应有交通安全措施,设置适当警告标志,阻止车辆及行人在作业区内通行,防止将涂料带出或形成车辙,直至标线充分干燥。
2.1.14 振荡标线是在平滑的基础标线上,一次成型长方形排骨式突起的高亮度道路标线涂料,即使在雨天也能取得超群的高视认性,在汽车压线的瞬间引起轻快的振动,以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防止越线的新型产品。具体施工工艺为:
2.1.14.1 路面处理。先清除路面泥土、尘埃等杂物;如含有水分,则应先用喷枪进行干燥处理。
2.1.14.2 底漆撒布。使用、专用设备按热熔型标线涂料的规定用量均匀撒布。
2.1.14.3 振荡标线的涂敷。往热熔釜中投入专门材料,在充分搅拌的条件下使之完全溶解;在确认底漆完全干燥后,使用专用划线机在 170~210℃之间进行涂敷施工。
2.1.14.4 玻璃微珠的撒布。使用与划线机一体的撒布器在涂敷之后,随即撒布玻璃微珠。
2.1.14.5 确认涂料充分冷却、固化后,方可开放车辆通行。
2.1.14.6 振荡标线规格及质量应符合图纸要求。
2.2 突起路标
2.2.1 突起路标应按图纸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地点设置,设置时路面面层应干燥清洁, 无杂屑,此时,将环氧树脂均匀涂覆于突起路标的底部,涂覆厚度约为 8mm, 将突起路标压在路面的正确位置上,轻微转动,直到四周出现挤浆并及时清除 其溢出部分,在凝固前突起路标不得扰动。
2.2.2 在水泥混凝土路面设置突起路标时,先用硬刷和 10%盐酸溶液洗刷混凝土表面, 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待路面清洁干燥后安装突起路标。
2.2.3 突起路标设置高度,顶部不得高出路面 25mm。
2.2.4
突起路标的反光玻璃球有白色、红色或黄色,白色设在一般路段,红色或黄色设在危险路段。
2.2.5 设置间距及其他规定应按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
2.2.6 在降雨、风速过大或温度过高过低时,不进行设置。
2.2.7 突起路标设置后,经检查不合格时,应拆除重新安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 轮廓标
2.3.1 柱式轮廓标
2.3.1.1 柱式轮廓标应按图纸的规定量距定位。
2.3.1.2 混凝土基础可采用现浇或预制的方法施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400 章的规定, 预制时应按图纸的规定预埋连接件。
2.3.1.3
柱式轮廓标安装时,柱体应垂直于水平面,三角形柱体的顶角平分线应垂直于公路中心线,柱体与混凝土基础之间可用螺栓连接。
2.3.2 附着式轮廓标
2.3.2.1
附着于梁柱式护栏上的轮廓标可按立柱间距定位,附着于混凝土护栏和隧道侧墙上的轮廓标应量距定位。
2.3.2.2
附着式轮廓标应按照放样确定的位置进行安装。反射器的安装角度应符合图纸的规定。安装高度宜尽量统一,并应连接牢固。
, 2.4 立面标记
2.4.1 立面标记设置的位置应符合图纸规定。
2.4.2 立面标记的颜色为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斜线倾角为 45。,线宽及其间距均为150mm,设置时应把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行车道。
2.5 锥形交通路标的设置
锥形交通路标应根据《锥形交通路标》(JT/T595—2004)和图纸制作和设置,并应按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准确定位。
3 3 .交通标线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3.1.路面标线
3.1.1 基本要求
3.1.1.1 路面标线涂料应符合《路面标线涂料》(JF/T280 一 2004)的规定。
3.1.1.2 路面标线喷涂前应仔细清洁路面,表面干燥,无起灰现象。
3.1.1.3
路面标线的颜色、形状和设置位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一 1999)的规定和图纸要求。
3.1.2 检查项目
表
1 1- - 7 路面标线检查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l
标线线段长度(mm) 6000 ±50
钢卷尺:抽检 10% 4000 ±40 3000 ±30 l000~2000 ±20
2
标线宽度
(mm) 400~450 +15.0
钢尺:抽检 10% 150~200 +8.0 100 +5.0
3
标线厚度
(mm) 常温型(0.12—0.2) -0.03.+0.10
湿膜厚度计,干膜用水平尺、塞尺或用卡尺:抽检 10% 加热型(0.20—0.4) -0.05.+0.15 热熔型(1.0~4.50) -0.10.+0.50 4 标线横向偏位(mm) ±30 钢卷尺:抽检 10%
5
标线纵向间距(mm) 9000 ±45
钢卷尺:抽检 10 6000 ±30 4000 ±20 3000 ±15
6
标线剥落面积
检查总面积的 0—3%
4 倍放大镜:目测检查
7 反光标线逆反射系数(cd·lx 一·m12) 白色标线≥150 黄色标线≥100 反光标线逆反射系数测量仪:抽检 10%
3.1.3 外观鉴定
3.1.3.1 标线施工污染路面应及时清理。每处污染面积不超过1000m㎡。
3.1.3.2 标线线形应流畅,与道路线形相协调,曲线圆滑,不允许出现折线。
.
3.1.3.3 反光标线玻璃珠应撒布均匀,附着牢固,反光均匀。
3.1.3.4 标线表面不应出现网状裂缝、断裂裂缝、起泡现象。
3.2 突起路标、轮廓标
3.2.1 基本要求
3.2.1.1 突起路标
3.2.1.1.1 突起路标产品应符合《突起路标》(JT/T 390—1999)的规定。
3.2.1.1.2 突起路标的布设及其颜色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
的规定或符合图纸要求。
3.2.1.1.3 突起路标与路面的粘结应牢固、耐久,能经受汽车轮胎的冲击而不会脱落。
3.2.1.1.4 突起路标应在路面干燥、清洁,并经测量定位后施工。
3.2.1.2 轮廓标
3.2.1.2.1 轮廓标产品应符合《轮廓标技术条件》(JT/T 388—1999)的规定。
3.2.1.2.2 轮廓标的布设应符合图纸及本规范的要求。
3.2.1.2.3 柱式轮廓标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基础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
3.2.1.2.4
柱式轮廓标安装牢固,逆反射材料表面与行车方向垂直,色度性能和光度性能与图纸相符。
3.2.2 检查项目
3.2.2.1 突起路标检查项目见表 1—8。
3.2.2.2 轮廓标检查项目见表 1-9。
表
1 1- - 8 突起路标检查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安装角度 ±5 角尺:抽检 10% 2 纵向间距(mm) ±50 钢卷尺:抽检 10%
3
损坏及脱落个数 <0.5%
检查损坏及脱落个数,抽检 30% 4 横向偏位(mill) ±50 钢卷尺:抽检 10% 5 承受压力(kN) >160 检查测试记录 6 光度性能 在规定范围内 检查测试报告 表
1 1- - 9 轮廓标检查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柱式轮廓标尺寸(mm) 三角形断面:底边允许偏差为 ±5,三角形高允许偏差为±5; 柱式轮廓标总长允许偏差为±10
钢尺:抽检 10% .
2
安装角度
0~5 花杆、十字架、卷尺、万能角尺:抽检 10%
3
反射器中心高度(mm)
±2 直尺:抽检 10%
4
反射器外形尺寸(mm) ±5
卡尺、直尺,抽检 10% 5 光度性能 在合格标准内 检查检测报告
3.2.3 外观鉴定
2.3.3.1 突起路标
2.3.3.1.1
突起路标外观应美观,尺寸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表面光滑,不得有尖角、毛 刺存在,表面无明显的划伤、裂纹。
2.3.3.1.2
突起路标纵向安装应成直线,不得出现折线。曲线段的突起路标应与道路曲线相吻合,线形圆滑、顺畅。
2.3.3.1.3 突起路标粘结剂不得造成路面污染。
2.3.3.2 轮廓标
2.3.3.2.1
轮廓标不应有明显的划伤、裂纹、损边、掉角等缺陷。表面应平整光滑, 无明显凹痕或变形。
2.3.3.2.2 轮廓标安装牢固,线形顺畅。
2.3.3.2.3 柱式轮廓标的垂直度不超过±8mm/m。
二、道路交通标志(含地下车库)
1 1 .道路交通标志的技术要求
1.1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考虑到地下室车库层高及车辆的高度,标志牌应采用金属链条悬挂固定方式。
1.2 道路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必须按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办理。
1.3 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范围,按 GB/T 84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道路交通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当标志上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
1.5
道路交通标志的边框外缘,应有衬底色。衬底色规定为:警告标志黄色,禁令标志白色,指示标志蓝色。
2.道路交通标志的施工工艺
2.1 标志制作
2.1.1 根据设计图纸对标志板面的要求进行切割。各截面要求平整光滑。
2.1.2
将铝合金板面进行加固,滑动槽钢铆接成型。制作后的板面要求平整,铆钉无凸起或凹陷等缺陷。
2.1.3 板面成型后进行检验,待检验合格后,进行脱脂、清洗、干燥等处理。
2.1.4
在标志板面制作同时进行反光膜切割(包括字、符)。保证粘贴前有 24 小时预置。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及图纸的规定执行。所有标志上的汉字、汉语拼音字母、英文字、阿拉伯数字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不得采用其它字体。
2.1.5
交通标志板面上的图案、字符和平面布设,应在施工前 3 个月做出样品,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标志采用全反光、部分反光及反光膜的级别,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1.6 清洁、干燥室温保持 20℃的环境下,用贴膜机进行反光膜底膜及字、符的粘贴, 粘贴后的标志板面平整,无皱折、气泡、破损等现象。符合 JT/T279-1995《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的标准和(GB5768-1999)的标准。
2.1.7
反光膜应尽可能减少拼接,当粘贴反光膜不可避免出现接缝时,应使用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进行拼接,接缝以搭接为主。当需要滚筒粘贴或丝网印刷时, 可以平接,其间隙不应超过 1mm,跨标志板边缘 50mm 之内,不得有拼接。
2.1.8
当反光膜拼接标志图案时,拼接处应有 3-6mm 的重叠。重叠如果监理工程师同意采用对接,则接缝间隙不得大于 0.8mm。反光膜粘贴在挤压型材板面上,伸出上、 下边缘的最小长度为 8mm,且应紧密地粘贴在上下边缘上。
2.1.9
对制作完成的标志牌进行严格的检验,检验合格后,粘贴合格证,用包装纸或者用发泡胶分隔包装,确保搬运过程中磨损标志板面。标志板应贮存在干净干燥的室内。
2.2 标杆制作
2.2.1 采购的钢材,各项技术条件符合(GB700-88)、(GB8167-87、8163-87)等规定。
2.2.2
按图纸设计尺寸,用仿型切割进行钢材下料,除净割渣。各形位尺寸标准、切割面光滑平整。
2.2.3 各连接法兰进行车刷和钻孔加工,车钳倒角,光洁度符合车钳加工要求。
2.2.4
将钢管、法兰、加强筋等用模具进行搭接、组焊成型,焊缝宽度、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2.2.5 对焊接成型的标柱,将焊渣、流疤等清除干净经检验合格后进行镀锌处理。
2.2.6 镀锌前进行硫化处理,清除表面的有害物质。
2.2.7 将硫化处理干净的标柱干燥后,浸入镀锌池,进行热浸镀锌。镀锌量≥500g/㎡。
2.2.8
对镀锌完毕的标柱进行逐一检验,保证标柱表面无剥落、气泡、疤痕等缺陷。若发现以上情况,将作重新镀锌处理。
2.3 标志安装
2.3.1
在基础水泥砼强度达 70%以上要求,并获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即可进行标志杆安装。门架标志结构整个安装过程应以吊车为工具,不允许施工人员在门架的横梁上作业。在横梁安装之前,应先预拱;横梁中间处的预拱度一般为50mm,悬臂标志的预拱度为 40mm。
2.3.2
安装时,先拼装立柱与横梁,然后吊装,采用经纬仪校正,拧紧各部位连结螺栓,最后吊装标志牌。
2.3.3
在吊装标志杆时应确保不损伤镀锌层,如有损伤,即进行现场喷镀、被扣和修整措施。
2.3.4
标志安装完毕后,应清扫所有标志板。在清扫过程中,不应损坏标志面或产生其它缺陷。
2.3.5
标志安装完毕后,检查所有标志以确保在白天和夜间条件下标志的外观、视认性、颜色、镜面眩光等符合图纸要求。
3.道路交通标志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3.1 基本要求
3.1.1
安装完成后标志板面应无任何裂缝和划痕以及明显的颜色不均匀。在任何一处面积为 0.25㎡表面上不得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总面积大于 10m㎡的气泡。
3.1.2 标志板制作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公路交通标志板》
(JT/T279-2004)的规定。标志板的外形尺寸偏差不大于±5mm;四边互相垂直,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0;平面翘曲偏差不大于±3mm/m。
3.2 实测项目
3.2.1 交通标志实测项目见表 1—10
表
1 1- - 10 交通标志实测项目
项次 检 查 项 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1
标志板外形尺寸(mm) ±5。当边长尺寸大于 1.2m 时允许偏差为边长的±0.5%;三角形内角应为 60
钢卷尺、万能角尺卡尺:检查 100% 标志底板厚度(mm) 不小于设计
2
标志汉字、数字、拉丁字的字体及尺寸(mm)
应符合规定字体,基本字高不小于设计 字体与标准字体对照,字高用钢卷尺检查 10%
1
3
标志面反光膜等级及逆反射系数(cd.1x-1·m-2) 反光膜等级符合设计。逆反射系数值不低于 JT/T 279《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规定 反光膜等级用目测初定。便携式测定仪:检查 100%
2
4 标志板下缘至路面净空高度及标志板内缘距路边缘距离(mm)
+100,0
直尺、水平尺或经纬仪:检查 100%
1
5
立柱竖直度(mm/m)
±3 垂线、直尺:检查
100%
1
6
标志金属构件镀层厚度(um) 标志柱、横梁≥78,紧固件
≥50 测厚仪:检查
100%
2
7
标志基础尺寸(mm)
-50,+100 钢尺、直尺:检查
100%
1
8
基础混凝土强度
在合格标准内 基础施工同时做试件每处 1 组(3 件) 检查 100%
1
3.3 外观鉴定:
3.3.1
金属构件镀锌层均匀、颜色一致,不允许有流柱、滴瘤或多余结块,镀件表面应无漏镀、露铁等缺陷,不得有划痕、擦伤等损伤。
3.3.2 标志板面不得有划痕、较大气泡和颜色不均匀等表面缺陷。
附件 2
报价清单
劳
动
合
同
书
编号:
______
甲方
(单位 ):
乙方
(个人):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
_____
年___
月___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 _月_日,终止日期___年_月_日,其中试用期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七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九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 7、8、9 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 7、8、9 款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 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七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 7、8、9 款、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 8 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 3、4、5 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 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 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年以内发生的, 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七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机关(盖章)
鉴证员(盖章)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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