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综合合同,(西安市政设计),(2)
来源:四年级 发布时间:2020-07-24 点击:
GF — 2000 — 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泾河新城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 工 程 地 点 :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合 同 编 号 :
设计证书等 级 :
市政甲级
发 包 人 : :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设 计 人 : :
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期 签 订 日 期 : :
2015 年
月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监制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泾河新城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设计合同
发包人: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设计人:
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泾河新城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 ,工程地点为
西咸新区 泾河新城 ,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 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 1 、设计应符合 泾河新城 分区 规划 ( 2010- -0 2020 年)
要求。
2 2 、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规范》、道路及其它相关专业的现行技术规范以及要求。
3 3 、设计应考虑到委托方的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 , 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
或不一致, , 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 :
泾河新城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
设计阶段:
规划 设计
:
设计内容:, 制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排水出路与分区,
科学布局排水管网,确定排水管网雨污分流、管道和泵站等排水设施的改造与建设、雨水滞渗调蓄设施。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合同签订 0 10 日内,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 泾河新 各规划相关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向发包人提供 规划文本、图纸各 六 套 及电子版两份 刻录光 盘 ,并根据发包人要求 合同签订后 0 40 天内提 交。
超过份数, 发包人 另付。
加晒费。
第七条
费用
本工程设计费 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的相应规定为基础计算 。
经双方友好协商, 防涝 规划设计 费 为 :5 35 万元。
。
(大写:
叁 拾 伍 万元整
)
第八条
支付方式
1. 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付 30% ,即 即 5 10.5 万元 ( 大写:
人民币拾万伍仟元整 )。
2. 专项规划编制完成上报之前支付总额的 4 4 0% ,即 即 4 14 万元 ( 大写:人民币拾肆万元整 )。
3. 通过评审,提交规划设计最终成果后七个工作日内 支付总额的30% ,即 5 10.5 万元 ( 大写:
人民币拾万伍仟元整 )。
4. 发包人付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税 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设计费。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5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5 15 。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供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
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 设计费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 完成 的实际工作量 计算设计费 ,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 计人支付设计费。
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 ,。
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现 9.1.1 、2 9.1.2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 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20
年。
9.2.3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 10 0% % 。
9.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
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延误超过 0 30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按合同金额的 30% 支付违约金。
9.2.5 5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 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评审,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审查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9.2.6 6
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员要求终止或 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并按合同金额的 30% 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 履 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 式解决:
(一)
提交 合同签订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 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2 12.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3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六份,发包人四份,设计人二份。
4 12.4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 6 合同签订地:泾河新城管委会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西安市朱雀大街 100 号
电
话:
电
话:( 029 )
88414729
传
真:
传
真:( 029 )
88414729
开 户银行 : 工行含光路分理处
帐
号 :
37000 23109089348566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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