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二年级 发布时间:2020-11-08 点击:

 XX 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费用预、决算制度 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四、经理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五、年度经济效益审计施行办法

 宁 辽宁 XX 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总

 则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辽宁 XX 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规范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和《两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个部门、单位、分支机构和公司拥有其投资在 50%以上的投资项目和协议加盟的连锁店。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相应的财政、税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司下属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及内部管理体制的特点,在不违反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不超越本规定给予的权限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但要经公司批准方可执行。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编制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疾患及决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和考核办法,依法合理筹集和安排使用资金,科学地开展资本运营,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设置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总会计师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公司下设财务部,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可设置单独核算的会计组织,业务上受公司财务部经理的领导与管理。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按照会计岗位不同,设主管,出纳、记帐、审计等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公司主管部、室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

  第九条:会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规定认真学习和遵守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条:公司所属企业的会计制度采用“历年制”,即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一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二条: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成果。

  第十三条:企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如开展外币业务则应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

  第十四条:企业财务收支和损益的计算均采用“权责发生制”即一个会计期间实际发生

 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做为当期收入和费用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动,经上级同意如有变动应当将变动情况和原因,变动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每月编制会计报表(并附编表说明),年度编制现金流量表,半年做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年度终了三十天内做会计决算报告董事会,并向鼓动大会报告。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筹集资金渠道主要包括

  1、投资者投入和增资扩股。

  2、银行信贷借款。

  3、以合作或联营方式吸收他人资本。

  4、接受事物捐赠或无形资产投入。

  5、发展内部职工持股会。

  第十八条:公司吸收新的投资者,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进行。

  第十九条:公司要加强投入股本的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起人的名称,认缴和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吸收非货币形态资金入股时,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入股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入股各方计算孤本或投资比例的依据,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二十一条:劳工司对所有筹集到的资金,包括资本金、银行贷款等,实行统一调度使用,每月终按各单位实际占用资金金额计息。

  第二十二条:在资金管理中,实行计划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即各单位使用资金需提前申报用款计划,公司根据各单位资金需求情况,制定最高限额,超限额占用资金,将给予加息出发,各单位也不得擅自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资金只能作为自身业务经营使用,不得将所占用资金及资产对外投资或抵押,无权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总部在保证各单位用款的同时,有权调配所属单位的闲置资金。(每个开户单位需向总部交村转账支票拾张,以备资金调剂。)

  第二十五条:公司年度税后利润由公司财务部按公司章程统一分配使用。

  第五章 流动资产的核算 第二十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各项流动资产应当分类核算。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照银行的名称和账户进行明细核算。银行账户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用账户为其他单位办理款项的收付。现金的账面余额应当和库存数相符,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随时或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相应按照客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登记明细账,每季与债务人

 核对,及时催收和结算。企业年末应按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年度应按年末余额按照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分摊、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等费用。超过一年摊销期,应列入“递延资产”。待摊费用应根据不同的费用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注明分摊期,并按期摊销。

 第三十条: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是指企业的商品、材料、物资及物料用品,在采购、运输、保管、销售过程中,尚未查明原因的损失,一次挂帐超过拾万元时,要报财务部批准方可挂帐。

 第三十一条:存货中的库存商品,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采用售价核算和进价核算形式。商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可采用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几种方法之一,但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业务经营中所必需的,单价在 50 元(含 50 元)至 2000元(不含 2000 元)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工具、用具、器皿等。(祥见目录)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入费用,一次购置金额较大的,(五万元以上)经财务部批准后,可以转入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但摊销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三条:对与存货要定期盘点,库存商品每月盘点一次,各商场要成立由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组成的盘点监督、检查小组、对商场各组盘点结果不定期抽查,每月至少抽查三个小组,总部由财务部、营运部、审计部组成稽查组织,每季对各商场的商品部盘点情况进行检查,对盘点出的问题查明原因,分清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等,单价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需填列固定资产的购置申请表,一试三份报财务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计提,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4%确定,折旧与使用年限均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中要求的确立。但折旧与使用年限应一致,固定资产要从使用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计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变价出售、需经总部批准后方可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在固定资产亲帐户中进行核算。

  第七章

 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各种无形资产应按有效期平均摊销,雨季受益期无法确立的,应按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四十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

 开办费应单独核算,并于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限为五年,其他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按费用的受益期限摊销。

 第八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外投资是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由总部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却需对外投资应向总部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一次投资额达公司股本 20%以上,必须报经董事会批准,一次投资额 30%以上须经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并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与其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企业的成本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包括商品成本和为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商品流通费。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商品成本结转方法,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可改变。

  第四十七条:经营费用是指企业在整个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商品运杂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保管费、广告费、商品损耗及经营人员工资、福利费等。

  第四十八条:管理费用实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商品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开办摊销、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审计费等。

 其中: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本着“确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按照不超过《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中规定比例的 90%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2、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提取工会经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由本企业的工会按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3、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4 提取职工福利费,列入相应科目,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5%提取。

  5、劳动保险费是指离休人员离休金、退休职工的 价格补贴、医药费、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各种经费及提取的退休统筹金。

  6、企业发生的修理费一般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数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但摊销期不超过 12 个月。

 第四十九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其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及佣金。

 第十章

 营业收入的核算

  第五十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按下述规定来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计入当期损益。

  商品销售收入应于商品内已经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自卖方转移给买方,受到货款或其的收取货款的证据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帐,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期还是以前期间销售的,都应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第十一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

  第五十三条:企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效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变卖的收益、罚款的收入,确实无法支付按规定转做营业收入的应付帐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及变卖损失、非正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按月计算利润并应按利润构成和利润分配项目设置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十五条:企业实现的利润应按规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根据公司章程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 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 5%的法定公益金 1、提取任意公积金

  5、向股东分红或配股或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第十二章 企业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经营届满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应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清算组应对企业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清算依据,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企业债权,清算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理企业剩余财产,代表公司进行临时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企业办理清算所发生的清算费用,用优先从企业现存的财产中支付。

 第六十条: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损益,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务,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六十一条:企业开始清算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进行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清算结束,应向董事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原则,应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制度。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

  日起执行

  资金结算制度

  一、内部结算

  1、结算中心根据各门店返回已签字出库单,集中汇总,每七日通过总部向门店结算货款。

  2、总部根据结算中心提供的货款结算单,开具内部往来单,转增各门店的内部往来款。

  3、各门店定期向总部结算往来款,月末资金占用量不能超过计划用资金。

  4、总部每月结帐后,按各门店每日的资金占用额,结算上一个月的资金占用利息,并办理转帐手续。

  5、各门店结算货款所需资金,应于结算前五日,向总部提出资金计划,以便总部及时调剂资金。

  6、各门店应缴的各项资金,如:管理费、税金等应按月向总部缴纳。

 5、 由公司总部统一组织的广告宣传费、会议费等费用,应在公司发出通知后 五日内交到总部。

  二、外部结算

  各门店可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确定每月对外结算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筹集足够的资金对外结算,以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代销商品的结算

  1、代销商品入库时,商管员或课、柜组的实物负责人应填列“商品入库通知单”同时注明“售后结算”字样。

  2、各门店财务部门街道“商品入库通知单”后增入该部门的库存商品,同时计入“应付货款”供货单位名称细目。

  3、供货单位要求结算货款时,必须凭都货回签单与业务部们核对,并核实该货是否售出。

  业务部门根据盘点结果签发“售后结算审批单”,如实填列该商品已售出数量,应结算金额,到财务部门结算货款。

  4、各门店财务部门接到“售后结算审批单”核对与供货单位开具的增殖税专用发票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向供货单位开具支票或办理汇票结算。

  5、结算后财务部门办理会计转帐手续。

 (二)经销商品的结算 经销商品可为当期结算和帐期结算

  1、当期结算商品,对于固定的供货商应按照签定的供货合同,由供货单位开具的增殖税专用发票,检查无误后,填列转帐支票或办理汇票结算。

  2、对于临时经销商品,应由业务部或柜组开具商品验收入库通知单及供货单位开具的增殖税专用票,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

  3、帐期结算商品,应按合同规定的结帐帐期,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办理结算手续。

 (三)加盟连锁店的结算业务 配送中心将加盟店签回的出库单交结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按照各加盟店所签加盟协议的结算期限,将结算期间所发生的货款汇总同时开具增殖税专用发票,与加盟店进行结算。

 (四)其他结算业务

  1、各门店在日常业务中,凡接到以转帐支票结算货款的业务,购货人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出具支票单位财务部门的电话号码,并在收到支票三日后方可提货。

 2、配送中心对外批发业务,需开具增殖税专用发票的,必须预留对方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备查。

 1、供货商的名称或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应提供相应的工商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税务登记复印件。

 费用预、决算制度 为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降低费用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企业会计通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以公司所属各会计核算门店为编制预、决算主题,各门店要将本门店年度内主要财务支出编制预算上报公司,待审批后方可执行,支出完成必须编制决算,报公司审查。

  二、时间 财务支出预、决算表以一个会计年度即每年元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编制周期。具体单项工程费用支出以编报预算时间,按审批程序经批准方可施工。

  三、费用预、决算的主要内容

  1、费用支出预、决算表中所列支项目。对于经营性支出单项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要求分别编制预、决算说明。表中其他费用项目单项费用和非经营性支出项目在 5 万元以上的也要求单独列示并加以说明。

  2、各门店资产购置如购入固定资产及投资性工程支出,除按公司审批制度报批外,应随同计划书一并上报预算书,以保证投入与产出的科学合理性。

 以上内容第一项为年初预算,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年终决算。第二项为在购置及投资前编制预算,购置或工程竣工之日起 20 日内,将工程决算表报公司财务部审查备案。

  四、预、决算上报时间及审批时限

  费用支出预算每年元月 31 日以前编制完成,年度预算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各门店需调整项目于每年 7 月 20 日以前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接到预算表后 10 日内汇总、审核完毕,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5 日内批复给各门店执行。需要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项目,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 10 日内批复。

 年度决算工作各单位要在每年 12 月 15 日以前,将决算表报公司财务部,并附本年超支或节支情况说明的决算报告书。

  五、实施要求

  各门店要明确专人负责财务支出预、决算工作,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需具有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经各单位领导批准,人员名单随本年度预决算书上报公司备案,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罚则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发布后,各单位均需严格制度规定,按期编报预、决算书,对经审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凡不按规定如期编报预算,决算书或在执行中未经批准任意突破预算或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决算书故意弄虚作假的,公司将对责任人及门店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七、文后附费用支出预、决算表和资产购置、工程支出预决算表各一以及预决、算表编制内容说明,各门店参照执行。

  预、决算表编制内容说明

  1、表一、表二、费用支出包括主营业务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之和。

  其中:运杂费:包括装卸费支出。

  商品损耗及损失:包括商品正常损耗及存货损失。

  列到费用的各项税金:包括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工资总额及相关计提:包括工资以及以此基数提取的福利费、员工教育经费、保险费。

  其他:除表中单列费用以外的费用如果其他费用中单项费用超过 5 万元的需单列报表并附情况说明。

  2、除编制报表外,各表还应编写报表说明,资产购置及工程支出详细说明购置及支出理由以及增减变化情况。

  3、表一 至表四及编表说明,各门店上报公司一式四份,公司总会计师与财务部各留存一份,另两份审批后返回给门店领导与财务分别留存。

 费用支出预算表 单位名称:

 附表

  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本年同期

 本年预算

 预算比去年

 增减原因及说明

 运杂费

 包装费

  保险及保管费

  宣传广告费

  商品损耗及损失

  差旅费

  水电费

  业务招待费

  租赁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

  折旧费

 递延资产摊销

  修理费

  列支费用的税金

  交上级管理费

  工资总额及计提

 利息支出

 其他

 费用合计

  经办部门意见

 经理意见

  公司财务部意见 公司总会计师意见

  公司总经理意见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股份制企业规范化的需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保证企业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公司财产的完整和维护股东权益的客观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于公司直属单位、部门及所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监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设兼职审计人员在业务人员上受公司审计部指导,并在本单位经理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权。对公司审计部及本单位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经营管理知识,应具备一定的审查、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违反纪律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

 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办理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条:

 拟订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年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公司经济活动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一)审查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对费用开支、成本决算、经营损益及债权债务进行审查

  (二)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三)审查各项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及其效益。

  (四)对企业各项资产状况和结构、负债情况、偿债能力、经营损益和利润分配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的保值、增殖情况进行监督,审查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是否完整,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六)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进行经理、门店店长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审计。

  (八)审查资金的筹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产权是否明确,审查对外投资应分回的利润是否及时收回入帐,股东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九)有关审计部门及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领导交办的专项审计。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在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内或根据有关审计部门及公司领导的指派,依法独立进行内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中有权在被审单位进行下列活动: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核实资金和财产状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索要证明材料

 (四)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监督被审机单位对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督促审计结论的执行。

  (六)对设置障碍,阻挠、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影响或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金等必要的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表扬。给予适当奖励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在经济上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或后续审计阶段。

  第十五条:

 准备阶段

  (一)确定审计对象。审计对象的一般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有关审计部门部署,企业领导指派及审计部门经调查研究认为应该进行审计项目来确定。

  (二)拟订审计方案。审计对象确定后,要组成审计小组,拟订审计工作方案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1、审计种类: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经济效益审计、财务审计和专题(案)审计。

  2、审计方式:

  (1)送达审计。即: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指定的有关表册、凭证、帐簿、资料等送达审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审计。

  (2)就地审计。即:审计部门指派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3)联合审计。即: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量的大小及承受能力、时间要求等,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抽调公司内专、兼职审计、财会、业务等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由审计部门牵头进行联合审计。

  3、计划工作时间。审计部门在安排工作时,应定出具体的工作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需延长时间,须向主管领导申明理由,并经批准。

  4、审计内容及审计范围。即:明确是哪种性质的审计和审计哪一会计期间的哪些经济活动以及相关的报表资料,帐册凭证等。

  (三)常规审计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发出审计通知单,以便被审计单位做好盘点,核对帐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实施审计阶段

  (一)一般情况下,开展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为主,如遇重大事项,以联合审计为宜。

  (二)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召集财会、劳资、业务等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情况,对审计过的帐目、凭证、资料数据、必须做好数据记录,作为编写审计报告的依据。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时,审计人员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对作为证明材料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材料等,可以进行复印、复制、并要求有关单位签证。

  第十七条:

 终结阶段

  (一)审计工作结束后,由审计小组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于七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上报前,应将书面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复审的申请,超过十日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程序报主管领导阅批。

  (三)审计部门接到被审计单位复审申请后,经报请主管同意,于十五日内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审查的问题进行复核。

  (四)审计报告经征求意见,修改定稿后,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领导批复,起草审计结论和决定,经公司主管领导审阅签发,以公司名义下达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执行。

 (五)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申诉,主管领导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应照常执行。

  (六)审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每一审计事项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纳整理,建立审计档案,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审计资料归档程序是:1、审计结论和决定 2、审计报告 3、审计通知书 4、审计记录及原始资料 5、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后续审计采取按半年进行,即对半年内进行的审计项目,进行依次综合性的后续审计,逐个地并有重点的对主要项目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决定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经理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系统各企业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落实企业各项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目的。为了促进企业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殖,维护股东权益。同时强化各级经理任期内的的经济责任,健全经理离任交接制度,实事求是地评价经理任期内的工作成绩,为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决定有关经理调离,提任、续任、免职和处分等有关经济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审计范围。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经理及经营单位店长、经理、采购员任期内的经济目标或调离岗位时的责任审计,均为本办法适用范围。经理离任审计,必须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综合管理部门在未审计前不得办理经理调离手续。

  第四条:审计内容

  (1)是否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擦法规和有关规定。

  (2)经理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盈亏是否真实,有无财产不实,帐实不符等潜亏的问题。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经济效益情况。

  (3)企业资产保值增殖情况以及各项增产的经营,管理使用是否合规、合项有无资产的流失和严重的损失浪费现象。

  (4)企业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未解决的款项、造成呆帐、死、帐坏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5)企业各项资金、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库存商品结构是否合理,有无短缺、毁损等现象。

 (6)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行之有效。

  第五条:审计程序和方法

  (1)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经理及各经营单位店长、经理、商品采购员的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公司领导要求,组织实施。

  (2)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委托审计制度,经理离任前 30 天由综合管理部门向内部审计机构发出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机构据此制定方案

  (3)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签发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准备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有效工作日 20 天,特殊情况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4)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同时经理要准备好述职报告,审计方式以就地审计为主。

  (5)审计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意见作出审计结论,报送主管领导,综合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结论上签字,审计结论作为单位考核的依据之一。

 (6)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机构或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复审,审计机构在 15 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后,以复审结论为准。

  第六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年度经济效益审计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系统各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各级领导的效益观念,确保各项经济指标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目的。通过经济效益审计,协助并督促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使企业从负责的经济活动中,找出适合于企业实际情况的提高经济效益的科学途径。

  第三条:审计范围。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各经营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均为本办法审计范围。

  第四条:审计内容

  (1)审查企业经营思想是否端正,是否以正当手段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否遵守财经法纪和财务会计制度,是否有应摊未摊,应列未列的虚记成本,长期挂帐等使报表不实情况。

  (3)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是否有呆帐、坏帐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4)审查企业资产的保值增殖情况,有无资产的流失和严重的浪费形象。

  (5)对于亏损企业要进行专项审计,要落实亏损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和资金的帐实情况,审查发生的亏损的原因。

  第五条:审计程序和方法

  (1)年度经济效益审计应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年度经济效益审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送达或就地审计方式。

  (3)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及经营单位的年度经济效益审计由审计部组织实施,各经营单位的年度经济效益审计主要由各企业兼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部抽查。

  (4)年度经济效益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作为店长(包括采配经理)年度考核分配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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