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质安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

来源:二年级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企业质安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一)保证施工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符合质量要求; (二)保障施工材料、构配件、设备供给满足施工需求。

 第二条 范围 (一)用于承包责任范围内的施工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三条 责任

 (一)项目部负责做好施工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做好资金获取与支持。

 第四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资料要求 (一)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给应有计划的实施; (二)

 所有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在进场前完善检验及相关资料的收集; (三)所有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并保留检验合格的证据; (四)所有进场材料、构配件、特种设备资料完整后应报监理审批备案; 第五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方的选择 (一)严格按照《工程分包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要求对供方进行应有的检查及评审,并保证以下内容;

  1 供方是合法有效的生产单位;

  2 供方能够提供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声明;

  3 供方供货能力能够保障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4 供方具有良好的信誉,并且可提供相关服务帮助完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管理;

  5 合理的售价。

 (二)供方选择时应尽量选取环保、安全性高的材料; (三)供方选择时应优先选择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 (四)供方选择应保持公平、公正; (五)每 12 个月对供方实施再次评审,再次评审应增加考虑合作业绩。

 第六条 供方管理要求 (一)应保持各供方联系记录,并整理汇总成台帐,方便检索; (二)保持各供方供货的检验记录; (三)以合同或协议方法确定供方责任与义务; (四)保持应有的沟通渠道,保障正常的售后服务权利。

 第七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 (一)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的目的是检查其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采购的要求。

 (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前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验收时需准确核对各类凭证,确认其是否齐全、有效、相符,并按合同要求检查数量和质量。对下列材料还应进行检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必须复试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缺项、数据不清、实物与质量证明资料不符的材料;超出保质期或规格型号混存不明的材料,应按照国家的取样标准取样复试。

 (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2、不符合发包方的要求; 3、不符合计划规定的要求 施工企业应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对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记录标识、隔离,以防误用,对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拒收; 2、加工使其合格后直接使用; 3、经发包方及设计方同意改变用途使用; 4、降级使用; 5、限制使用范围; 6、报废。

 第八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符合文明施工相关要求,做到整齐堆放; (二)施工现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放置应保证有计划的规划空地,独立存放,并在施工平面布置图上明确堆放区域; (三)施工区域应以周围挡墙为边界,保证不占用道路;

 (四)模板、钢管、扣件、脚片、木料等要集中堆放整齐,并有标识,待用材料与待检材料,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应分隔堆放,防止误用; (五)大件物品堆放应便于装运; (六)配电间、易燃易爆品库禁止堆放杂物; (七)堆放物品最高限高应符合要求,禁止不同性质物品无序堆叠; (八)砂石分类围堆,砌体材料成垛,钢筋分类堆放,并都要有标识。灰池要有防护隔离措施,确保灰浆不外溢; (九)仓库内要有货架,材料工具堆放有序、整齐有标识,保持仓库内整洁; (十)不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时出场。

 第九条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一)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指与甲方订立的合同中所确定的由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在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和甲方沟通,同时采取标识、隔离等措施,按照与甲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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