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研究

来源:建设工程网 发布时间:2023-04-07 点击:

吴风波

(南京市浦口区建筑工务中心,江苏 南京 211800)

招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实现促进竞争采取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可以合理进行招投标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对加强市场经济建设、提高建设工程行业经济与社会效益、打击贪腐行为均有重要现实意义。但目前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行为不规范、监管不力等问题,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公正性,为此,汇总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探索针对性解决对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1 规范价格行为、降低劳动消耗

建设工程招投标秉持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意在保障市场规范有序,并帮助建设工程企业找到资质好、信用好、能力强的施工企业,提高建设工程产品的最终品质,维护行业的健康与稳定,因此,经过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可以有效减少品质与安全问题,降低返工概率,有效减少劳动消耗,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同时,招投标过程中也需要考虑经济可行性,在满足工程建设标准与要求下,价格合理也是决定是否能够中标的关键要素,因此,可以规范价格行为,从源头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减少因造价控制不力带来的投资损失。

1.2 减少资源流失、净化建设工程市场

招投标是目前建设工程市场中最公平公正的一种竞争方式,可以将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并且在招投标过程中接受政府、行业以及社会的监管,通过招投标建设工程,企业可以快速发现行业内的优质资源,以合适的价格获得最优的服务或工程,为提高项目经济与社会效益奠定稳定基础,保护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危害,合理进行公共资金的使用,预防贪腐,从而减少资源流失;
同时,招投标最大程度维护与规范建设工程行业竞争秩序,以法律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可信度以及公平性,维护市场环境健康。

2.1 竞争不正当、规避招标行为普遍

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招标过程中,投标方与招标方、招标代理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形成不正当利益关系,通过违规操作获取中标资格,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对招标方造成了严重干扰,无法选择最合适的企业,同时给其他参与投标的企业造成不公平及经济上的损失。

2.2 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力度不足

除了不正当竞争与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情况,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制度也不完善、不健全,严重影响管理工作力度。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规章制度,但随着行业的发展,需要结合招投标的变化、行业发展需求及时对管理制度作出修改完善,以便适应市场形势。但目前管理制度更新落后,尤其是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结构愈发复杂、业务环节不断增多后,制度不健全问题愈发突出,导致招投标出现问题后无可靠依据进行管理规范与处理;
同时,制度内容也有较多缺陷,如脱离实际,严重影响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制度价值难以发挥,又如缺少针对细节的把控,对招投标过程中诸多业务的细节缺少规定,均影响管理效力与效果。

2.3 中标方式单一、难以规避暗箱操作

招投标过程中选择中标对象的方式至关重要,其对招标方的投资收益、市场形象都有着直接影响,并且能够从源头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工程建设资源。但由于中标方式相对单一,招投标过程中经常出现走形式、走过场情况,且投标企业之间进行利益往来,出现串标情况,即使按照正规流程完成招投标,也无法保证选择最佳企业;
其中也有一些项目肢解标段,变相进行发包,而以上情况的出现均容易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情况,使招投标有失公允,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2.4 评标不科学、回避原则执行不力

评标在招投标过程中也有着重要地位,评标标准与方法是影响中标的主要因素,需要结合投标项目需求以及特点选择最合适、最合理的评标方法,否则难以保评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但目前评标经常脱离实际,无法保证评标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不符合招标项目的特点,有时甚至未按规定使用综合评价法;
此外,对评标中技术、商务、资信等方面的权重也有具体规定、原则,但评标过程中经常出现不按照要求执行情况。此外,评标委员会专家回避原则执行不力,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专家回避情形,并给出对专家的约束条件,但实际招标中执行不力,专家与投标方或招标方存在近亲属关系并未进行有效执行,也影响招投标的规范性。

2.5 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力失职失责

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监管不力问题十分突出,招投标监管具有极强的综合性,监管事务过于复杂,不得使监管工作与其他管理事务脱离开来,否则单纯依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行政监管部门的力量,难以做出有效的规范。同时,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相关事务与问题还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如对投标文件可行性的评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价等,从而仍然存在诸多影响因素,困扰着招标方选择最佳投标人。此外,监管过程中缺乏专业性导致失职失责,如对于建设方一味强调的大型、重点工程低价中标难以做出合理判断,忽视优质价值工程法则的体现,导致招投标更加混乱,招投标不规范、工程质量也出现下滑。

3.1 保证招标公平公正进行、减少规避招标行为

若想要真正发挥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际价值,保证招投标规范进行,必须在招投标过程中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且要求行业内积极开展招投标活动,对于刻意规避招标的企业、责任人应做出惩罚。

一方面,应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招投标应按照既定流程信息,首先公开招标活动信息,必须在官方指定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要求,其中需要资格预审应单独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保证招投标全过程公开进行,开标公开、结果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处理、决定或触及法律行为也必须公开。其次,为了实现公平,招标方必须向所有招标人发布相同招标信息、资格审查以及程序必须一致,不得在招标文件当中出现歧视性条款,评标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原则。最后,为了保证招投标的公正性,严禁出现因地域因素歧视投标人情况;
严禁重复使用资格审查与评标标准,即资格审查当中已经使用的标准在评标环节不得重复使用;
基于实事求是、一视同仁原则进行评审,严禁搞个人主观臆断;
评标过程中应尽可能设定量化指标,并且预防以公平取代公正问题,公平强调客观性、公正性,而公正是根本价值取向,以公平取代公正,将使市场经济固有缺陷暴露或被放大,反而对财力雄厚、经验丰富企业有利。

另一方面,行业内应尽快对必须进行招投标建设工程的标准与要求做出细化,并针对某些分歧点形成共识,统一规定与标准。目前根据法律规定大型、工程金额较大工程往往需要进行招投标,但界定范围相对模糊,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设备与材料采购等均必须进行招标,很多工程企业根据建设资金来源判断是否需要招标,行业内必须明确以上项目无论建设资金来源如何,即使为私人投资也必须开展招标活动,以此对规避招标行为进行控制,招标人要仔细研究发改委16号令的要求,明确哪些项目应招标,同时完善招标人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文件。

3.2 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招投标管理制度是规范招投标过程以及约束不规范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当前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现状,应通过不断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招投标事务细节的控制,并保证制度内容与实际需求相符,使招投标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一方面,应结合招投标流程对管理制度内容进行优化。招投标管理由企业招投标管理部负责或联合招投标代理单位共同负责,需明确招投标共涉及五个环节,即发布招标通告、编制招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以公开招标为例,发布招标通告必须在指定媒体,如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国家统一指定的法定媒体;
且内容必须详细,载明招标项目名称、数量、联系方式、地址、招标项等内容;
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进行内容变更或随意补充条款;
开标全过程必须公开进行,当众进行投标文件拆封,唱读投标价格、投标单位名称等关键信息,对招标方、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方馈赠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定标后按照程序先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同时招标人提供同比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执行完毕后,完全履行约定,即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资金。

另一方面,针对违规行为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应采取公开招投标但未公开招投标、泄露标底、未执行保密原则、与投标方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责任人需要赔偿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刑事犯罪也应依法追究责任,不得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持放任态度;
对于在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记录到档案内,监管部门也有备案,同时按规定给予公示,可以借助行业力量,确立配套管理制度,对企业准入资质提出更严格要求,对于有违规违法历史的企业,限定其业务范围,视情节不同一定时间内不得参与公开招标或邀标。

3.3 进行招标投标方式创新、推行全过程管理

创新招投标方式至关重要,对于规范招投标过程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招投标活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公开招标、邀标,多采取线下方式,其中有诸多可操作环节,容易滋生腐败,不利于控制与管理。因此,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计算机技术进行招投标方式创新,实行电子招投标,不仅简化招投标程序,也最大程度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发布招标通告后,有意向投标企业在正规渠道购买招标文件,将传统的投标文件制作成电子标书,且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数字证书加解密服务,有效规避提前泄露投标价格情况;
同时,在协同工作平台上,业务可以自动流转,提高招投标效率,在平台上所有操作都将留下痕迹,方便全过程管理违规违法行为;
此外,也可以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模式,使招投标形式更加多样,监管主体更加多元。

3.4 完善评标专家数据库、规范落实回避原则

为了提高评标质量与评标方法的科学性,应构建评标专家数据库,纳入经济、技术、管理、法律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在选择评标委员会成员时,可以输入项目工程特征,由系统自动识别选择评标专家,每次只可以选择一次,不可以重复挑选评标委员会专家,且数据库在不断更新、人才不断补充,招投标双方在评标前均无法确定投标委员会成员。数据库的成立可以避免监管机构同时扮演双重角色,也预防评标前向专家输送利益行为,规避对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影响。同时,利用数据库可以使评标委员会专家类型更全面,且数据库内所有专家也接受继续教育与培训,综合素质良好、持证上岗,认真执行评标标准、规范运用评标方法,对于有违规违法行为、责任心差的专家会酌情对其专家资格进行处理,及时取消其评标委员会资格。此外,规范落实回避原则,由于专家数据库的技术水平有限,难以对专家与招投标双方亲属关系进行识别,因此,在出现专家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专家属于项目主管部门人员、与招投标双方有近亲属关系情形时必须回避,并且需在监管部门的见证下重新选择专家补充到评标委员会。

3.5 提高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监管指令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依照法律规定、规章制度、行政指令有效落实工作。秉持着防治结合的原则,堵塞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缺口,不让任何心怀不轨人员乘虚而入,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
并且要发动行业内部、社会参与到监督当中,为监管工作提供更丰富的线索,从而严肃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垄断主义等落后发展行为,及时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与违法现象,整顿市场秩序,保证招投标的顺利进行。同时,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水平,形成对招投标监管工作的统一认知与监管标准,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提高监管力度。此外,也应加强执法宣传,对招投标违规违法的判定标准、相应处罚进行大力宣传,使行业内了解到违规违法招投标的严重后果,引导态度的转变,使业内人员自觉遵守招投标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

综上所述,招投标活动对促进建设工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现实意义,但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危害严重,必须引起重视。因此,应发动多方力量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规避不和谐因素、不公正行为、不公平要求,维护好各方权益,利用招投标确定最佳投标人,建设精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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