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2020

来源:建设工程网 发布时间:2020-08-27 点击:

 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省级应急响应

 5.1

 I 级响应

 5.2

 II 级响应

 5.3

 III 级响应

 5.4

 IV 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和相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

 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省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测绘地信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地)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 2 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在接报灾情信息 2 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必要时,市、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

 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4.1.2 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管理厅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应在 10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省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省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 I、II、III、IV 四级。

 5.1

 I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省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 I 级响应:

 (1)死亡失踪 2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 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 30%以上或 1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 I 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省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 I 级应急响应。省应急管理厅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

 委、省政府报告。同时向国家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报告,请求针对我省灾情启动国家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地)、重灾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省减灾委副主任率领省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市(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工信厅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建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省卫生

 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省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地)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国家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家救灾捐赠款物,会同省民政厅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省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应急管理厅、受灾市地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省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 II 级响应:

 (1)死亡失踪 15 人以上、2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7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0间或2000户以上、1 万间或 30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 25%以上、30%以下,或 70 万人以上、100 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 II 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 II 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 II 级响应,省应急管理厅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减灾委、应急管理部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地)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省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地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省

 应急管理厅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III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省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 III 级响应:

 (1)死亡失踪 10 人以上、15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 万人以上、7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7000 间或 20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 15%以上、25%以下,或 50 万人以上、70 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 III 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 III 级响应,省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省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办、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5.3.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管理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地)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市(地)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市(地)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省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 IV 级响应:

 (1)死亡失踪 5 人以上、1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 间或 15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 10%以上、15%以下,或 30 万人以上、50 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 IV 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 IV 级响应,省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省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办、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5.4.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管理厅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应急管理厅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市(地)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地广人稀的贫困地区和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较大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 9 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地)应急管理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 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省应急管理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省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省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市(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省住建厅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受灾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

 收到市(地)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省住建部门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省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省级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省级救灾资金,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省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省级和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省应急管理厅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省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中央、省级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省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省减灾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省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海事、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省减灾委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省减灾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省减灾委借助国家建立健全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充分发展我省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省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海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省减灾委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省减灾委开展省级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

 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省减灾委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

 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省应急管理厅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省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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