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来源:医学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0-11-17 点击: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 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 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 号)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19〕6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总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施工总工期超过60 天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总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项目总投资在 600 万元及以上,且项目内施工或货物在考核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常州

 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对符合第二条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水利局开展信用管理,参与履约考核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从业单位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 (四)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五)“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常州”等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第六条信用档案中的基本情况由从业单位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自主填报。从业单位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市水利局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时,可要求从业单位提交所填报内容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从业单位在《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存在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按照失信惩戒相关规定进行认

 定和处理。

 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建立信用档案。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建立信用档案。

 第八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业单位参与本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的奖励、处罚等信息,或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奖励、处罚等信息及时报送给市水利局,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章

 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并及时更新。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方式。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在申报项目开工备案的同时在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提交标段履约考核申请,经审核后形成履约考核标段清单。

 第十一条各履约考核标段因地方矛盾、重大设计变更等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申请暂停履约考核,当工程恢复正常施工时应及时申请恢复履约考核,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各履约考核标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法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信用管理平台申请终止履约考核,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审核。

 (一)合同工程已完工; (二)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三)工程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实施; (四)其他认定无需再进行履约考核的情形。

 第十三条履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季度内新开工未满一个月的标段不列入本季度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季度履约考核按照分级负责、全覆盖的原则开展。市水利局组织的现场考核由常州市河道湖泊管理处组织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季度履约考核标段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考核时间。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在每季度开始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工作。

 为严肃考核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各级考核应对照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全面核查,据实打分,形成考核台帐,并在信用管理平台完成赋分(分数保留一位小数,下同)。

 第十五条季度履约考核以标段为考核单元,分值为 100 分,由项目法人评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分组成,分值权重分别为 50%、50%。其中:由市水利局、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三级考核的标段,市水利局、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分权重分别为 20%、30%;由市水利局和项目法人两级考核的标段,评分权重各为 50%。

 当各级考核基础分偏差率(按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占最小值的百分百计算)在 15%以内(含 15%),按上述规定的分值权重计算最终得分;当各级考核基础分偏差率在 15%以上时,以最低分为最终得分。

 第十六条

 季度履约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

 考核等次,根据第十五规定,确定季度履约考核分数。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依据如下标准确定:

 (一)评分在 90 分及以上的,等次评为“优”; (二)评分在 80 分及以上,小于 90 分的,等次评为“良”; (三)评分在 60 分及以上,小于 80 分的,等次评为“中”; (四)评分在 60 分以下的(不含 60 分),等次评为“差”。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 第十七条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 AAA 级、AA级、A 级、B 级、C 级、D 级、E 级等七个等级,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设立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等级评审组,由市水利局有关处室及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核定工作主要有信用档案建立、评审组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5 天)、信用等级公布四个步骤。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从业单位的前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稽察、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和“信用常州”公布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履约考核记录 2 个及以下的,履约考核优、良等次平均分(以下简称优良平均分)在 90 分级以上的为 A 级,低于 90 分的为 B 级。

 (二)履约考核记录大于 2 个小于等于 5 个的,优良平均分在 90分及以上的为 AA 级、88 分及以上的为 A 级、88 分以下的为 B 级。

 (三)履约考核记录大于 5 个小于等于 10 个的,优良平均分在 92分及以上的为 AAA 级、90 分及以上的为 AA 级、86 分及以上的为 A 级、86 分以下 B 级。

 (四)履约考核记录大于 10 个的,优良平均分在 90 分及以上的为AAA 级、88 分及以上的为 AA 级、84 分及以上的为 A 级、84 分以下 B级。

 (五)在上述评定基础上,履约考核记录每出现 1 个中下降 1 个等级,无差的最低降到 D 级;每出现 1 个差下降 2 个等级,直至降到 E 级;在同一个标段出现两次考核等次为“差”的,直接评为 E 级。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工作主要有信用动态调整资料收集、评审组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5天)、信用等级动态公布四个步骤。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应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调整为 E 级:

 (一)履约考核期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属于失信惩戒范围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履约考核信用管理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等级的应用期为每年履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次日起,至下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履约信用等级分值,在评标阶段履约信用等级赋分为 4.5 分(百分制,下同),履约信用等级赋分由基本赋分(4 分)和追加赋分(0.5 分)组成。

 第二十六条

 基本赋分按下列情形进行赋分:

 (一)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信用等级分为 4 分; (二)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信用等级分为 3.5 分; (三)信用等级为 A 级的,信用等级分为 3 分; (四)信用等级为 B 级的,信用等级分为 2.5 分; (五)信用等级为 C 级的,信用等级分为 2 分; (六)信用等级为 D 级的,信用等级分为 1.5 分。

 第二十七条获奖单位的追加赋分按下列情形进行赋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水利类)、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水利类),每一个获奖项目赋分值上调 0.3分,应用期三年;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每一个获奖项目赋分值上调 0.2 分,应用期二年;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常州市级及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类(含防汛抢险)表彰、表扬的,每一个获奖项目赋分值上调 0.1 分,应用期一年。

 同一单位因同一工程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荣誉的,仅取其最高赋分值。每个从业单位获奖追加赋分值上限为 0.5 分。

 第二十八条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具备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可申请追加赋分。追加赋分经评审组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5 天)、公布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在水利施工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当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评标阶段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赋分值。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赋分值为 0.5 分,二级为 0.4 分,三级为 0.3 分。

 第三十条进入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本市无信用等级评定的,投标时其信用等级赋分值取同时期本市同类型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赋分的平均值,各类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赋分平均值由市水利局在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明确。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赋分较低的从业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赋分。

 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在申报评优评奖时,建设全过程履约考核等次均在“良”及以上的,方可参加评优评奖。

 第三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为 E 级的从业单位,市水利局依据失信惩戒相关规定进行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处理。

 第六章

 评审纪律和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失信行为公示。

 第三十五条

 履约考核人员、信用等级评审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履约考核、评审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从业单位对履约考核结果、信用等级评定、动态调整和追加赋分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水利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水利局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如有调整将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程序调整其履约考核等次、信用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常水规〔201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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