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药品出库复核管理规程

来源:医学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药企药品出库复核管理规程

 1 目的 严格规范药品出库复核管理,确保出库药品质量合格,保证人民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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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药品出库、复核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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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者

  公司各仓库保管员、复核员。

 4

 程序 4.1 保管员在接到发货凭证后,应仔细查看凭证的内容,认真、正确、及时发货。

 4.1.1 认真查看发货凭证上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日期、产地等内容,以及有无财务现金收讫或转帐收讫印章。

 4.1.2 根据发货凭证发货,轻拿轻放,同一购货单位的药品应摆放在一起,便于点校复核。

 4.1.3

 4.1.4 发现药品包装破损、标志模糊、批号不清或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能发出,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并挂暂停发货标志。

 4.2 复核员在收到保管员发出的药品后,应根据发货凭证仔细校对。

 4.2.1 对照发货凭证,认真检查校对购货单位、品名、剂型、数量、批号、有效期、产地、销售日期、质量状况。

 4.2.2 发现药品与发货凭证内容不一致的,应退还保管员调换 4.2.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药品出库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志模糊不清或脱落。

 4)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4.2.4 发现上述情况,将药品退还给保管员,保管员将药品存放于退货区,并报质量管理部处理。

 4.2.4.1 经质量管理部确认,属不合格药品的,按《不合格药品管理规程》的规定处理。

 4.2.4.2 经质理管理部确认不属于质量不合格的,属其它原因需退换货的,按《退货药品管理规程》的规定处理。

 4.2.4.3 经质理管理部确认,质量无问题的,可销售出库。

 4.3 复核时,根据药品通用名称前的符号判断是否有电子监管码,如有则必须进行电子监管码的采集工作,如有其它原

 因不能对电子监管码进行采集工作,则须做好登记记录。

 4.4 经复核无误后的药品,复核员应在发货凭证上签章。

 4.5 将校对后的药品移交待运库;需拼件装箱的,应小心摆放,严禁挤压和倒置。

 4.6 自提的药品,应由用户在发货凭证上签名,并根据顾客要求提供包装袋。

 4.7 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4.8 冷藏药品的出库则按《冷藏药品冷链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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