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林业和竹业局《宜宾市国土绿化总体规划》编制(第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393

来源:医学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采购 编号 :

 5115012019000725

  )

 《宜宾市国土绿化总体规划》编制(第二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宜宾)

 宜宾市林业和竹业局 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2019 年 1 11 1 月

  - 2 -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5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29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9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29 第九章

 评审方法………………………………………………56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65 附:退保证金资料………………………………………………69

  - 3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宜宾市林业和竹业局(采购人)委托,拟对 《宜宾市国土绿化总体规划》编制(第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5115012019000725 2.采购项目名称:《宜宾市国土绿化总体规划》编制(第二次)。

 3.采购人:宜宾市林业和竹业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70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1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1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 B 级及以上资质

  - 4 -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09:00- 12:00,下午 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屏山县屏山镇仁和街 2 号电信综合楼 1 单元 2 楼)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应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鲜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9 年 11 月 27 日 14:00(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 年 11 月 27 日 14: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 地点: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屏山县屏山镇仁和街 2 号电信综合楼 1 单元 2 楼)

  - 5 -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宜宾市林业和竹业局

 通讯地址: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 54 号 邮

 编:644002 联 系 人:康先生 联系电话:13909095490 邮

 箱:524323162@qq.com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屏源工 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屏山县屏山镇仁和街 2 号电信综合楼 1 单元 2 楼 邮

 编:645350 联 系 人:宋先生 联系电话:17742862603 邮

 箱:1963575705@qq.com

  2019 年 11 月 14 日

  - 6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3家及以上 本次采购采取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7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7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现场考察 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6 标前答疑会 无 7 合同分包 不允许 8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9年11月27日14:00(北京时间)

 9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屏山县屏山镇仁和街2号电信综合楼1单元2楼)

 10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共 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 评审专家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12 定标原则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人 13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 90 日历天 1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纸质文档,另外单独准备 1 份电子文档; 15 投标文件递交份数 本次招标的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16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应当贴上密封条密封且在密封条和密封袋的骑缝处盖章,密封袋不得破损。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应分别单独密封装订。

  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 7 - 1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4.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8 - 18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 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9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9 - 20 磋商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磋商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转账或电汇(对公账户转入)

 收款单位: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 银行账号:951005010002818915 交款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6日16:00点前(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须注明招标编号,如有分包须注明包号);投标人应将磋商保证金的转款凭证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单独准备一份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开标现场工作人员,以便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能在评标前确认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是否在规定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为确保代理机构能及时、准确掌握报名信息,保函必须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盖好单位鲜章扫描发送到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QQ邮箱(1963575705@qq.com)。或是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将保函盖好鲜章交到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处。否则按未提交保证金处理,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开具保函时请注明项目名称或用途。

 21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人的履约保证金。注:(跨行转款需扣除手续费)

 22 履约保证金 金额:采购合同金额的5% 交款时间与方式: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交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给采购人。

 23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宋先生

  联系电话:17742862603

 24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宋先生

  联系电话:17742862603

 25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17742862603

  - 10 - 26 供应商询问

  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潜在供应商对资质要求、技术参数及配置、性能指标、商务要求、评分标准等由采购人确定的相关事项的询问依法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负责回复和处理。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询问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提出询问,不能一文同时询问两个单位,否则不予受理(不清楚询问对象的,提出询问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清楚后再向询问对象提出)。

 采购人联系人:康先生 联系电话:13909095490 代理机构联系人:宋先生

 联系电话:17742862603 27 供应商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按照“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潜在供应商对资质要求、技术参数及配置、性能指标、商务要求、评分标准等由采购人确定的相关事项的质疑依法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负责回复和处理。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提交质疑书,不能一文同时质疑两个单位,否则不予受理(不清楚质疑对象的,提出质疑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清楚后再向质疑对象提出)。

 采购人联系人:康先生 联系电话:13909095490 地址: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 54 号 代理机构联系人:宋先生

 联系电话:17742862603 地址:屏山县屏山镇仁和街 2 号电信综合楼 1 单元 2 楼 接受质疑方式: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书(不接受电话或者网络的质疑)

  - 11 - 28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宜宾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1-8224494 联系地址:宜宾市叙州区瑶湾路300号 邮政编码:644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9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宜宾市财政局备案。

 30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 号)的规定执行。代理费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宜宾市林业和竹业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 12 -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13 -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14 -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5 -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 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 16 -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

  - 17 - 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 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应分别单独密封装订。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投标文件应当贴上密封条密封且在密封条和密封袋的骑缝处盖章,密封袋不得破损。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

  - 18 - 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

  - 19 - 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 20 -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 21 - [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 22 -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宜宾市林业和竹业局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23 -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建议在 10%-20%区间)。

 42.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 24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1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1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 B 级及以上资质。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并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现场投标的可不用提供); 3、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4、承诺函(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1-5)

 5、①可提供 2017 或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7 或 2018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 25 - 6、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7、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或自供应商单位成立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10、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 B 级及以上资质。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宜宾市国土绿化总体规划》编制(第二次)

 1. 项目概述

 (1)项目目标:“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是由全国绿化委员会自 2003 年开始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一次(现已改为每三年一次),每五年组织复查一次。截至目前,四川省已有乐山市、遂宁市、广元市先后获此殊荣。“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是代表一个城市绿化成就的最高荣誉,是城市生态环境优良的重要标志。它倡导建设一个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城乡绿化协调发展、森林多功能利用和多效益发挥的生态系统,是解决城市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之一。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既是一项要求高、影响大、意义深远的活动,又是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大力推进全党动员、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作用。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首要前提是已编制国土绿化总体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复实施满 2年。力争 2019 年底编制完成《宜宾市国土绿化总体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复实施,2022 年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报参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

 (2)项目建设地点:涉及宜宾市 3 区 7 县(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

 (3)项目内容及要求:

 ①现状调查

  - 26 - a.宜宾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调查; b.宜宾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现状调查; c.宜宾市现有森林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现状调查与分析; d.宜宾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查等。

 ②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总体规划内容 a.宜宾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背景 全面分析宜宾市自然社会经济状况、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从发挥绿化模范城市功能的角度,提出宜宾市创模的意义。

 b.宜宾市绿化工作的成绩和问题 在系统分析宜宾市城乡绿化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全面总结近年来宜宾市在城乡绿化建设中取得的成就。同时,针对宜宾市委市政府提出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要求,从更高的角度分析城乡绿化存在的问题。

 c.宜宾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潜力分析 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是继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功后,在林长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一项民生创建工作,也是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文化提升的重要途径。规划要全面分析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升的协同关系,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辩证关系,挖掘绿化提质增效潜力,城镇绿化发展潜力,生态游憩开发潜力,林业产业发展潜力等。

 d. 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指导思想,建设理念与原则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宜宾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提出指导思想,确定建设理念、建设原则,规划依据等,做到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e. 创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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