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之比较

来源:医学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0-08-22 点击: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之比较

 摘 要 十九世纪产生的两部民法典,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的杰出标志,在世界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作用。本文以两部民法典之异同为主题,就语言风格、时代特征、立法技术及编纂体例等方面对二者进行对比,以期在此对比研究下加深对整个资产阶级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历史的了解,从而对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的民法理论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对比研究

  作者简介:杨晶,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理论专业。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03-02

  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民法的继受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源远流长的现象。通过一代又一代不断积累、继受和移植的过程,诞生了一系列经典法典,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逐渐成熟起来的民法法系,同时这些法典又推动着民法和民法法系的演进和发达。这其中,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这两部同是资本主义时期的民法典,在性质和内容等方面相对地具有更多相似之处,都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它们作为大陆法系的出众代表,对于形成现今的民法制度,仍旧产生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虽然同为资产阶级民法的经典,但由于不同的国情和处于不同的时代,就语言风格、时代特征、立法技术及编纂体例等方面而言二者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在此背景下,笔者试写“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之比较”,以期对研究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民法理论及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有些许裨益。

  一、两部法典概述

  (一)法国民法典的制定

  经历了封建领主制经济,地主制经济,以及暴风雨般的法国大革命,法国完成了土地私有化,而法国民法典正是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脱胎而出。

  1800年8月12日,拿破仑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1802年4月1日,拿破仑颁布法令修改了批准法典的程序。同年,拿破仑还把参政院和立法会议中与己意见相左的人清除出去。1803年,拿破仑又提起立法程序,此间,法典全部36章陆续分批获得通过。1804年3月21日,法典正式签字宣布实施。1870年,法典正式被称为“法国民法典”。

  (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和当时德国四分五裂的国家现状密不可分。当时,德国政府就民法的编纂问题筹谋已久,但《德国民法典》却是随着德国的最后统一相随而生。1871年,德国实现了统一并建立了德意志帝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也在立法当局的主持下逐渐展开。从1874年到1896年,这二十余年间,先后有三个草案被提出。1896年7月,帝国国会和联郑参议院通过了《德意志帝国民法典》。1896年8月24日,德皇批准公布了法典。从1900年1月1日起,法典开始在德国境内实行。自此,德国有了统一的民法。

  三、两部法典之异同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虽产生于不同的时期,时间上的先后及不同的历史政治经济背景让他们在各个方面都展现着殊异,但同时他们同属于资本主义的民法典,对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乃至整个世界都产生着难以估量的影响,由此又体现着彼此间微妙而确实的相同之处。

  (一)二者出台背景不同

  如前所述,两部法典在产生上有时间的先后顺序,这也是二者所体现的特点不同的原因之一。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出台于资本主义早期,这个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私人财产所有权获得了最大程度上的保护,近乎成为一种无限制的私权。

  比起《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产生于19世纪末,几乎晚了一个世纪,此时资本主义发展日趋成熟,该时期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以垄断为基本特征。在此时期,法律对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更为关注,德国社会更加强调对个人作出必要的限制,国家干预也愈发加强。故而,比起《法国民法典》的无限制私人财产权,《德国民法典》对其限制更为谨慎和严格。

  (二)二者编纂体例不同

  《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分为三编,即:人法、物法、债法。《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分为五编,即: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

  两者相较,显然是德国民法典体例的编纂更加合理科学。首先,法国民法典未设“总则”一编,全部内容洋洋洒洒铺陈下来,无原则性统帅,显得纷乱不系统。而德国民法典则设有“总则”一编,在此原则性统帅下,其余各部分密切结合在一起,从而使整部民法典成为一体,体系更加完备,结构更为严谨。

  其次,法国民法典将“债”置于财产法之中,债权物权混为一体,而德国民法典却是为“债”单独设编的。物权是绝对权,针对所有人,而债权是相对权,只针对特定人;物权反映了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而债权反映了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此两种民事权利法律属性不同,对其加以区别设编比较妥当。

  (三)二者语言风格不同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诞生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与历史条件下,因为对于它们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期望,立法者有着明显的偏重,这就导致了它们有着彼此相左、甚至完全不同的语言风格。

  在近代法典编纂运动时期,通俗、简明的语言风普遍为欧洲民法国家所认同。编纂法国民法典时,起草者们迫切希望编纂出的法典能够迅速为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因而拿破仑和立法者们就非常倾向于这种通俗、简明的民法文风。

  德国民法典则显得抽象难懂,这与起草者们根深蒂固的日耳曼式思考方式不无关系。比起用简明通俗的语言来表述法律这种应该严格对待的文本,起草者们更倾向于运用其日耳曼民族善于逻辑理性和抽象思维的长处来表达思想,并用专业化法学术语来书写文本,最终使法典形成了这种抽象深奥、晦涩难懂的语言风格。

  四、两部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显示出,成文法国家将民法法典化是我们都无法拒绝的时代潮流,我国自然也应紧随其后。新中国成立后,至今为止我们仍未出台民法典,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在我国建立的现状严重背离,需要改变。民事关系的调整基于民事关系间复杂而多变的联系,而民事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我国民法能够法典化正是基于此。

 (一)立足本国国情

  法国民法典脱胎于法国大革命,是新兴资产阶级制度代替旧制度的产物;而德国当时面临的最严重问题就是国家分裂,政权割据,需要改变现状实现统一。由此可看出,我国民法典编纂应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现今时代背景来制定。当前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国情主要有:(1)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制定民法典时,要考虑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站在农民的立场,要综合考虑我国农村中的风俗习惯,以切合实际为目标来制定;(2)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时要考虑本国国情,制定基本法律要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宪法精神;(3)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每个民事主体都应具备私法理念,私法精神,对于私法中的平等、自由、公平的价值理念深深信服,熟练运用,从而使已经规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

  (二)学习编纂技术

  德国民法典的科学性堪称近现代世界民法典的典范,其由总到分,由债权对物权,由由财产关系到人身关系到两者结合的体系结构所体现的科学合理性十分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继承法》、《婚姻法》以及其它众多的单行民事法律为补充的民事立法框架,体系的日趋完备为我们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法律条件。同时,我们应扬长避短,对已制定的各项民事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民法原则进行修改、补充,对未制定或正在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规作出科学预测,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一部结构严谨、体系完善、内容和谐、语言生动的民法典。

  (三)简化语言风格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在语言风格上各有千秋,但笔者认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用的通俗、简明的民法文风更适合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从开始至今时间尚短,国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基于这一基本国情,我们需要制定相对简单明了同时实用性强的法。在立法时,要尽量避免一些散乱不系统的指导思想,少一些过于书面化、难以理解、易生歧义的条款和无法操作的条款,缩小法官可以解释的范围,对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无益处。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这两部资本主义民法史上最重要的法典,虽然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民法典,但却反映了不同时期资本主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今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民法的作用更显得十分重要。我们应当努力研究民法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研究我国的国情,逐步琢磨制定出适合我国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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