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情达礼”:中华礼乐文明的核心精神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3-03-11 点击:

历史学家钱穆认为,“中国文化的核心是礼。礼是中国人整个世界里一切习俗、行为的准则,标志着中国的特殊性”。站在情、礼关系的视角上看,“通情达礼”体现了中华礼乐文明的核心精神。

历史学家钱穆认为,“中国文化的核心是礼。礼是中国人整个世界里一切习俗、行为的准则,标志着中国的特殊性”。换言之,想真正了解中国文化,需要深入领会中华礼乐文明,把握其核心精神。站在情、礼关系的视角上看,“通情达礼”体现了中华礼乐文明的核心精神。

情是中华礼乐文明形成的基础。古人以为:“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
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意思是,饮食男女,是人的最大欲望所在。死亡贫苦,是人的最大厌恶所在。这最大欲望和最大厌恶,构成了人心日夜思虑的两件大事。每个人都把心思藏在肚子里,深不可测。美好或丑恶的念头都深藏在心,从外表来看谁也看不出来,要想彻底搞清楚,除了礼之外恐怕也没有别的办法。故《礼记·曾子问》言:“君子礼以饰情。”

不过,古人很重视人情之真,对矫饰之情则持批评态度,故言“巧言令色,鲜矣仁”。意思是,花言巧语,装出和颜悦色的样子,这种人的仁心就很少了。此外,古人还说道:“苟以其情,虽过不恶;
不以其情,虽难不贵。苟有其情,虽未之为,斯人信之矣。”意思是,一个治民者,如果与人民有感情上的沟通,虽有过失,人民也不会嫌恶他。他对人民有情,即使他没有做事,人民也相信他。真情成为善、贵、信等价值评断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古人对脱离人情的礼表达了质疑,如《礼记·檀弓上》言:“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意思是,举行丧葬礼仪,与其哀痛不足而冥器衣衾之类有余,还不如冥器衣衾之类不足而哀痛有余;
举行祭礼,与其恭敬不足而祭品有余,还不如祭品不足而恭敬有余。

总体来看,古人认为礼是一个关乎人情的存在。人情大体分为好恶两端。好恶之情与礼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礼达情,即通过礼来抒发人的情感;
二是以礼节情,即通过礼来节制情感的放纵无度,所谓“发乎情,止乎礼”“从心所欲不逾矩”。

概言之,人的好恶之情与礼之间存在顺与节两种关系,其分别就在于好恶之情的发动是否合于礼,合则顺行,逆则有节。所谓“克己复礼”,即是“约俭己身,返反于礼中”,究其实就是贬抑自身膨胀的欲望,约身合礼以待人行事。古人一则从利生成人的角度讲求“以礼达情”,一则从养生合道的角度强调“以礼节情”。二者可谓一体两面,共同服务于立人成德这一文治目标。

礼的思想基础在于合理,而所合之理实为情理。情礼关系的实质即是情理关系。情理关系可概括为好恶之情与所以然、所当然的关系。

所以然可谓是好恶之情得以形成和展开的现实诸因缘的合称,恰如朱熹所言:“至于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从所以然层面来看,好恶之情的发动受制于外物刺激和自我感受,正所谓“感于物而动”。

所当然则是指好恶之情的本质规定,亦是所以然中确定不移的部分,对此古人言“有物有则”。从所当然层面来看,好恶之情的发动有其内在规定。《论语·卫灵公》云:“众恶之,必察焉;
众好之,必察焉。”这种对好恶之“察”即意味着对于情感发动的所当然之理的发明。对此古人又说道:“好善而恶恶,天下之同情。然人每失其正者,心有所系而不能自克也。唯仁者无私心,所以能好恶也。”意思是,喜好善,厌恶恶,这是天下人共同的情感。可是人每每失去公正,只是因为心有所系而不能克服自己的偏私欲念。而仁者毫无私心,所以能公正地评价好恶。由此可见,好恶之情的当然之理乃以“好善而恶恶”的人道原则为思想基础。所谓仁者乃是人道的人格体现,他以行仁为人最本己的存在;
好恶之情的当然之理乃以忠恕(忠,谓尽心为人;
恕,谓推己及人)之道为实践沟通原则。

尽己以立身,推己乃成德,忠恕即为立身成德之事。从立身成德之完成上讲,尽己之忠是推己之恕的前提基础,而推己之恕则是尽己之忠的外在展开实现。故忠恕实为立身成德的一体两面。古人内外合一、成己成人的道德内涵即在此中得以一贯。换言之,人自身都有“所欲”和“不欲”,得乎“忠恕”就在于理解人皆有“所欲”与“不欲”而求得彼此一贯的通情;
好恶之情的当然之理又以无过犹不及的中和之道为价值实现原则。

礼乃称情立文(指根据人情的轻重不同分别加以对待),中礼本质上是得其情实,其外在特征在于“别”,即“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目的在于体现存在之实。但是礼这一目的的实现最终则需落在“和”上,否则就会落入“礼胜则离”(礼节过分,亲属也显得疏远了)的境地。

“理”为事物之条理、秩序,莫非自然,要在于顺。“礼”与“理”的关系是粲然(显著明白)之“文”与内涵之“理”的对应关系。古人言:“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意思是,礼表现的是世事中不可改变的道理,礼仪的规范因此而具有了天然合理性。

相对于具体事物而言,特定的事物蕴含着特定的理,事物与理,如程颢曾言:“万物皆有理,顺之则易,逆之则难,各循其理,何劳于己力哉?”相对于礼而言,特定的礼与特定的理对应。“礼”与“理”的关系建基于具体事物之上,故绝不能脱离具体事物而言“理”与“礼”。正所谓“夫实事在前,吾所谓是者,人不能强辞而非之。吾所谓非者,人不能强辞而是之也”。意思是,客观事实明摆在那里,不会因为个人的强词夺理而改变。

对应于具体事物之理的礼文虽然“至繁”,然如能规约于理,则可实现以简驭繁而不烦。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在实践中还需处理好另一个问题,即“以义制仪”的问题,也就是处理好变礼的问题。

古人以为“礼者,义之定制;
义者,礼之权度。礼一定不易,义随时制宜”。由此可见,作为“礼之权度”(权度,释义为标准、法则)的“义”乃是“随时制宜”(指按当时情势采取适当措施)的原则,它是制礼的依据。相较而言,礼仪则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定制。由于礼义随时制宜,也就自然会不断冲击礼仪之定制,进而引发变礼与制礼的问题。

总之,礼义与礼仪的关系,一方面可谓是无仪无以显义,无义无以定仪;
另一方面则是义者随时制宜,仪可以义起。二者的统一既体现为内容与形式的一致,又体现为动态实践上的相生相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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