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对中华传统生态思想的继承与超越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3-01-15 点击:

赵 威

(安徽理工大学 计算机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1)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原创性概念,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集中反映,是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在生态领域的现实运用,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中国化新的飞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体现出中华文明对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崇尚,以及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追求。”[1]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继承了中华传统文化生态思想的精髓,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与“道法自然”等思想的继承和超越,“我们应该遵循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理念,寻求永续发展之路”[2]544。

(一)中华传统生态思想的哲理基础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蕴含着中华传统文化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智慧。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被表述为“天人关系”。天人合一思想,“其核心在人与自然的统一,即人与自然的相通、相似,和谐共生”[3],从哲理层面奠定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在天人关系的哲学命题中,包含着“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张岱年先生曾经指出:“天人合一即肯定人与自然界的统一,亦即认为人与自然界不是敌对的关系,而具有不可割裂的联系。”[4]

1.“道法自然”讲自然对于人的优先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自然是人的前提,自然决定人,人来源于自然并且依靠自然生存,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因此,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人的行为应该依据天道的自然运行法则。自然对于人来说,是遵守和效法的对象。

2.“道法自然”讲自然的客观规律性。中华传统文化认为自然具有客观规律性,认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因此,人不应该也不能干涉自然,没有依据天道自然的行为就会受到惩罚,即“不知常,妄作凶”。

3.“天人合一”讲人与自然是“并生一体”关系。天人合一的思想被进一步深化为人与万物的一体性或者同一性的思想。比如庄子认为“万物一体”“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5]。《列子》中也同样认为 “天地万物与我并生”[6]。人与其他物均由道产生,所以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人与万物从根源上看是一体的,因此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张载说:“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民吾同胞,物吾与也。”[7]人首先要有民胞物与的意识,做到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才能在实践中做到“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达到“苟得其养,无物不长”的效果,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张载的“民胞物与”思想更是从对宇宙万物的普遍关爱中表达出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思想。

4.“天人合一”讲人与天合。人与天合即人依据自然而与自然相合。人要按照自然规律来行事,强调在农业生产实践时要“顺天时,量地利”,才能实现“用力少而成功多”。如果不按照自然规律开发自然,“任情反道”,则会“劳而无获”。中国传统生态思想的哲学基础是道法自然和天人合一。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它是以农业文明形态的存在作为物质基础,进而产生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因此,从农业文明中产生的生态思想具有天然的自然优先性,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朴素认识,“从道德共同体范围来看,儒家哲学本质上就是生态哲学”[8]。

(二)中华传统生态思想的概念范畴

1.“时”的生态概念,讲究“以时养发”的生态意识

儒家思想中蕴含丰富的生态思想,孟子被认为是“中国最早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思想家”[9]。他认为,人对自然的利用要依据自然生长规律,做到不违农时、数罟不入洿池、斧斤以时入山林,才能实现谷不可胜食、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进而才能实现百姓的养生目的[10]。

2.“禁”的生态概念,要求“以时禁发”的生态行为

春秋时期管仲认为,“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提出了“以时禁发”的生态思想[11]。“禁”具有自然的客观性,即所谓“天地之理,人物之性,皆生于自然,不可强变”,要遵守自然的规律,要“智者能知其可以然,则因而导之尔”[12]。

3.“生养”的生态概念,阐释天对人的“生养”功能

《吕氏春秋》说:“夫稼,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13]把天地人三者统一起来,通过天地等自然资源和规律的生养实现人的生养。人是实践的主体,地是实践的客体,而实践的目的达成最终依靠天的生养功能。

中国传统生态思想包含了“时”“生养”“禁”等生态性概念,形成了具有系统性和内在逻辑结构的“以时养发,以时禁发”的生态思想。

(三)中华传统生态思想的逻辑体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时”的意义很丰富,其中有两种阐释具有深刻的生态思想。一是“时”就是自然规律或者天道的代名词,讲的是作为“时”的客观性。二是指事情发生的适合的时间。当然严格来讲,时间的客观性与该事情发生的合适的时间具有内在的同一性。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时”,具有客观性和规律性,同时这个“时”也具有时机的内涵,不依据天道的“时”,会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导致对自然的破坏和人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双重问题。

“禁”是“时”的要求,也是“时”的方式和途径。为了遵循时的客观规律性,必须要有时机地进行人对自然的实践活动,即以“时”的“进”与以“时”的“禁”的统一。“时”“养”“生”“禁”是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生态思想。自然有“时”与人行要“禁”、万物“生养”是统一关系。“时”贯穿于“养”“生”“禁”,也只有通过“养”“生”“禁”才能达到时的客观要求。

荀子从“不失时”与生养的关系出发,更加清晰地阐述“以时禁发,以时养发”的生态思想以及保护生态的社会经济价值。他认为如果人能做到“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就会产生“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的效果。他从“时禁”与生养的关系出发,认为如果人能做到“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那么就会产生“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的效果;
同样如果人能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就会产生“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的效果[14]。

(一)对天人关系的继承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万物一体”“民胞物与”思想具有思想渊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首先要从改变自然、征服自然转向调整人的行为、纠正人的错误行为。要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天人合一,不要试图征服老天爷。”[15]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继承了以天人合一为核心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统一性与同一性的传统生态思想。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包含着三个主要的人和自然的关系。首先是讲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强调人的发展要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上,强调人的发展与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而出现的自然的创生性发展之间的和谐。其次再深化两者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把两者提升为生命共同体的关系即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最后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进一步深化,提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概念。“在当代环境问题的形势下,天人合一显示出了巨大的生态价值,表达着儒家对人和自然和谐关系的向往和追求。”[16]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发展逻辑继承和体现了中国传统生态思想中天人关系中的“合”与“一”的思想,即强调天与人的“合”与强调天与人的“一”的天人合一思想。它继承人与万物一体性或者同一性的思想,明确提出人与自然相互生成、休戚与共的命运一体性或者同一性的关系,明确和深化了传统生态思想中万物一体性思想。从传统生态思想的一体性和同一性到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继承并超越了传统的万物一体思想。

(二)对“时”的继承

在中国传统生态思想中,“时”具有客观规律性与合适的时机的双重内涵。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继承了自然的规律性与人的行为的生态性的传统生态思想,认为只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进而实现人类的永续发展。

在传统生态思想中,“时”的目的在于尊重自然的规律性,对人类肆意妄为的行为加以制止,以实现“以时养发”的目的,这就暗含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从当前人与自然关系的现实性尤其从西方资本逻辑支配下的人与自然的异化关系来看,人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时,严重违反了自然规律。这种不顾自然规律强行预支未来的方式,透支了自然的生命也透支了人类的未来发展。从这个方面来讲,人与自然的矛盾就是未来的可能性与当前的实践现实性之间的“时”的矛盾,即中华传统生态思想中寅吃卯粮的矛盾。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关注点在于人与自然的同时性发展以及彼此生成造就的协同性,而不是寅吃卯粮的提前预支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对中华传统生态思想中的“时”进行了创造性继承。

(三)对“时”生”“养”“禁”思想的继承

中国传统生态思想体系中,“时”“生”“养”“禁”是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生态思想。它要求以“时”作为客观规律,以时机展开人类存续的实际行动,以“禁”的否定性规定来恢复自然力,使它达到生养的目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要求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实现人类社会的存续发展,同样要求人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实现生态优先发展,建立生态文明。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天育物有时,地生财有限,而人之欲无极”[17],并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践路径出发,先后提出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以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等生态理念。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继承了中国传统生态思想中“禁”的生态思想。它通过制度与法治来实现“禁”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8]。

中国古代文明是以农业文明为核心的文明。而农业文明的基础就是人与自然的最直接的交互作用,并由此产生了天人合一与道法自然的思想。也就是说,天人合一和道法自然的物质基础是建立在人与自然直接相互作用的农业文明,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和自然对人的主宰性,具有朴素的自然优先性的生态思想。古代先贤用朴素而又深刻的语言,通过“顺时”“以时”“不违时”等实践原则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习近平总书记在继承中国古代生态智慧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他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18]47,强调“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使“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进而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升到生命共同体的高度,是对“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中国智慧的创新性继承和时代性超越。

(一)世界观层面的超越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对中国传统生态思想中天人合一思想的继承,同时也是对它进行了超越性的发展。在农业文明形态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对自己的力量认识存在着偏差,出于对自然的敬畏而产生了天人合一的认识,这个认识具有直观朴素性。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在生产力极大提高之后,人对自然的无节制开发利用之后的反思性认识。在充分肯定了人的实践能力的基础上,以人的永续发展为目标,以人的实践活动的节制为途径,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生态型发展理念”[19]361。它摆脱了人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绝对从属地位,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追求,是对传统生态思想的超越。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生态思想把自然作为认识论的天然前提,同时强调在依据自然优先性的基础上,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把人与自然看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存在,即人与自然作为相互依存命运同一的存在。传统生态思想强调天的优先性而限制人的实践,进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在肯定人的本质力量强大的同时,更加强调人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的主体性作用,超越了中华传统生态思想的人在人与自然中的从属地位。

(二)方法论层面的超越

中国传统生态思想是以顺应自然作为认识论的前提,它的实践是以在自然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实现人对自然的开发利用。当前人与自然突出矛盾的原因在于人的不合理的实践活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讲人与自然的同一性,即保护自然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对自然的伤害,就是伤害我们自己。从这个层面上讲,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以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作为前提,同时强调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实践需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实践的前提。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相互依存、辨证统一的。在人类历史性的实践活动中就是“人的历史”与“自然的历史”的辨证统一。人与自然关系的形成,以及生产发展的世界性问题要求必须在全人类层面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如天故生万物,当令其相亲爱,不当令之相贼害也”[20]。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习近平指出:“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2]结合生态问题的全球性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解决当前人与自然矛盾的主要途径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他强调,“面对生态环境挑战,人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没有哪个国家能独善其身。只有并肩同行,才能让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全球生态文明之路行稳致远。”[19]375人类命运共同体因此成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实践前提和方法论。践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还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进而实现文明形态的转变,进入生态优先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的基本前提就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不是单方面强调人的社会历史发展,而是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基本前提下,实现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实体性概念的实现途径,需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来实现,需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世界性合作基础上实现绿色发展。从这个层面讲,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辩证统一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是具有内在统一性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之所以成为问题,根源在于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础,也受到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它们之间是彼此生成造就而又相互制约影响。所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实现途径,最重要的两个部分就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绿色发展的发展方式全球化。绿色发展是对农业发展模式、工业发展模式和资本逻辑主导发展模式的直接的批判超越。因此,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从方法论上超越了中华传统生态思想。

(三)目的性层面的超越

中国传统生态思想是以民族发展作为目的的,具有区域性的特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以全人类的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的,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从利益的实现范围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目的远远超越中国传统生态思想,超越了局部的区域性的以及民族性的目的,具有共产主义最高目标的利益取向。从产生人与自然关系的经济基础层面来看,中国传统生态思想建立在封建社会,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全体人民,因此它仍然具有阶级性。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建立在全体人民拥有自然资源的基础,“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21]。因此,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18]4这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对中国传统生态思想的目的的阶级性超越。

从马克思主义立场来看,人类社会的最终趋势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的社会历史阶段,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最终解决,是人与人异化关系的最终解决,是人的自由解放和幸福的实现。这个认识本身就包涵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也包含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因此,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概念以及实现的现实途径,也就潜在地成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具体环节和历史性实现途径。因此,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从最终的目标和对历史发展最终趋势的理论贡献和现实推动等方面,远远超越中华传统生态思想。

中国传统生态思想包含了“时”“生”“养”“禁”等生态性概念,形成了具有系统性和内在逻辑结构的“以时养发,以时禁发”的生态思想。它以道法自然和天人合一为理论根基,延伸出人与自然是并生一体关系,从而奠定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认识论基础。

人与自然并生一体关系具有生命共同体的认识论萌芽,并生关系强调人与自然作为两个主体来源于道的统一性和同时性。并生关系具有来源一体性的内涵。从道中产生的两物具有并生关系,自然也就有了和谐共生的内涵。同时万物一体的认识,也从同一性角度奠定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认识基础。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作为认识论的前提和实践的前提,需要我们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实践的现实途径,同时从实际的层面,继承和发扬“禁”的思想,通过具体的法治和制度举措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因此,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也继承和超越了中华传统生态思想中的“禁”的思想以及通过现实的法律法规来实现以时养生和以时禁止的思想。它在实践的深度、理论的高度等诸多层面,超越了中华传统生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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