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西安创联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联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创联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所有员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负责由创联集团公司统一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资料的收集、提交、确认等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伤残程度鉴定、待遇审批工作。

 第四条 独立交纳工伤保险的单位,由其工伤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伤认定资料的收集、提交、确认工作及伤残程度鉴定、待遇审批工作。

 第三章

 工伤事故报告

 第五条

 创联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由创联集团公司统一交纳的单位,应在 1 小时内报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最长不得超过 4 小时;独立交纳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在 24 小

 时内上报上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就医,保护好现场,并通知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

 第六条

 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通知治安保卫部一并勘察现场,分析事故原因,同时上报创联集团公司领导,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瞒报工伤事故。员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八条

 各单位除事故发生当日向上级工伤保险机构报告外,还应在事故发生后 2 周内提供以下认定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院诊断病例或证明; (四)事故经过及事故分析报告; (五)现场见证人员的证言材料; (六)受伤员工身份证明。

 第九条

 创联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伤管理部门,将收集的工伤认定资料提交给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处,进行工伤认定。

 第十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二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

 第十三条

 员工发生工伤后,经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并将结果反馈给各参保单位工伤管理部门,各参保单位按程序组织对工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第十四条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十五条

 治疗期间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后,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

 第十九条

 本细则修改权属创联集团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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